1,國際商務單證中的四種類型有哪四種
國際商務單證(international trade documents)是指在國際貿易中所使用的各種單據。一般有以下四種劃分方法: 1.根據單證的性質劃分: 1)金融單證:用以取得款項的憑證,如匯票、本票、支票等。 2)商業單證:發票、運輸單據、貨權憑證或其他類似單據以及任何非金融單據。 2.根據單證的用途劃分: 1)資金單證:匯票、本票 、支票等信用工具。 2)商業單證:出口商出具的單據,有很多種類,如商業發票、形式發票、裝箱單、重量單等。 3)貨運單證:各種方式運輸單據的統稱,除包括海運提單、海運單、空運單、鐵路運單等外,還包括報關單、報檢單以及托運單。 4)官方單證:官方出具的單據和證明。如海關發票、領事發票、原產地證明書、檢驗檢疫證等。 5)附屬單證:包括寄單證明、寄樣證明、裝運通知、船艙證明等。 3.根據貿易雙方涉及的單證劃分: 1)進口單證:進口國的企業或有關部門涉及的單證,如進口許可證、信用證、進口報關單、成交合同等。 2)出口單證:出口國的企業或有關部門涉及的單證,如出口許可證、出口報關單、包裝單據、出口貨運單據、商業發票、保險單、匯票、檢驗檢疫證、產地證等。
2,國際貨款主要支付方式中信用證有哪些種類
.....你好 貿易5年,下面是我的觀點,僅供參考。 常用的有信匯(m/t)電匯(t/t)票匯(d/d)付款交單(d/p)承兌交單(d/a)信用證(l/c)先出后結,先結后出等等···目前結匯方式有, tt 電匯 dp付款交單 lc信用證, 你用辯證思維想想, 我做了4年物流貿易 目前來看 沒有比信用證還安全的 付款條款, 但是缺點對于收貨人來說需要繳納一定代理費。正是由于信用證規定貨運單據為條件為付款條件, 才保證了收發貨人雙方合法權益,得到安全的保證。 建議你可以也了解其他付款方式。1.信用證的種類 (1)以信用證項下的匯票是否附有貨運單據劃分為:跟單信用證,光票信用證。 (2)以開證行所負的責任為標準可以分為:不可撤銷信用證 ,可撤銷信用證。 (3)以有無另一銀行加以保證兌付,可以分為:保兌信用證,不保兌信用證 (4)根據付款時間不同,可以分為:即期信用證,遠期信用證,假遠期信用證。 (5)根據受益人對信用證的權利可否轉讓,可分為:可轉讓信用證,不可轉讓信用證 (6)循環信用證,分為:自動式循環,非自動循環。 (7)對開信用證。 (8)對背信用證。又稱轉開信用證。 (9)預支信用證。 (10)備用信用證。 2.信用證的用途 信用證是銀行用以保證買方或進口方有支付能力的憑證. 在國際貿易活動中,買賣雙方可能互不信任,買方擔心預付款后,賣方不按合同要求發貨;賣方也擔心在發貨或提交貨運單據后買方不付款。因此需要兩家銀行做為買賣雙方的保證人,代為收款交單,以銀行信用代替商業信用。銀行在這一活動中所使用的工具就是信用證。 可見,信用證是銀行有條件保證付款的證書,成為國際貿易活動中常見的結算方式。按照這種結算方式的一般規定,買方先將貨款交存銀行,由銀行開立信用證,通知異地賣方開戶銀行轉告賣方,賣方按合同和信用證規定的條款發貨,銀行代買方付款。 3.申請條件? 如果企業在銀行已開設公司帳戶,并操作過一段時間業務(具體多長時間,視每個銀行不同,一般銀行需要看公司在銀行的交易記錄是否良好),如果該公司帳戶操作良好的話,并在公司帳號存有100%的保證金,銀行就可以開同等金額的信用證。 4.各國對信用證有什么特別規定? 由于信用證的特殊性,其有三個特點:一是信用證不依附于買賣合同,銀行在審單時強調的是信用證與基礎貿易相分離的書面形式上的認證。二是信用證是憑單付款,不以貨物為準。只要單據相符,開證行就應無條件付款。三是信用證是一種銀行信用,它是銀行的一種擔保文件。這樣各國的銀行只是依照這樣幾個特點來操作。我并沒有碰到什么特別的規定希望采納

3,銀行信用證的分類
信用證的主要類型: A. 按基本性質分類 a. 根據是否要求受益人提交單據分為跟單信用證和光票信用證 跟單信用證(Documentary Credit)是開證行憑跟單匯票或單純憑單據付款的信用證。單據是指代表貨物或證明貨物已交運的運輸單據。如提單、鐵路運單、航空運單等。通常還包括發票、保險單等商業單和國際貿易中一般使用跟單信用證。 光票信用證(Clean Credit)是開證行僅憑不附單據的匯票付款的信用證,匯票如附有不包括運輸單據的發票、貨物清單等,仍屬光票。 b. 根據開證行的責任分為不可撤銷信用證和可撤銷信用證 不可撤銷信用證是指信用證一經開出,在有效期內,未經受益人、開證人及保兌行(如果有)的同意,開證行不得片面修改或撤銷信用證的規定和承諾。 信用證上未注明可否撤銷,即為不可撤銷信用證。國際貿易中使用的信用證,基本上是不可撤銷信用證。 可撤銷信用證是指開證行有權隨時予以修改或撤銷,但若受益人已按信用證規定得到議付、承兌或延期付款保證,則銀行的撤銷或修改無效。 c. 根據是否有另一家銀行為信用證加保,可分為保兌信用證和不保兌信用證 保憑信用證(Confirmed Letter of Credit)是指開證行開出的信用證,由另一家銀行保證對符合信用證條款規定的單據履行付款義務。對信用證加保兌的銀行稱為保兌行,保兌行承擔與開證行相同的第一性付款責任。 當開證銀行資信好和成交金額不大時,一般都使用不保兌的信用證。我國銀行不開具要求另一家銀行保兌的信用證,故我國進口企業通常不接受開立保兌信用證的要求。 d. 按信用證付款方式,分為即期付款信用證、遠期付款信用證、承兌信用征和議付信用證四種方式 國際貿易中最常用的是議付信用證(Negotiation Credit),議付信用證指允許受益人向某一指定銀行或任何銀行交單議付的信用證。通常在單證相符的條件下,銀行扣取墊付利息和手續費后立即將貨款墊付給受益人。議付信用證可分為公開議付信用證和限制議付信用證,前者受益人可任擇一家銀行作為議付行,后者則由開證行在信用證中指定一家銀行為議付行。開證行對議付行承擔付款責任。 即期付款信用證和遠期付款信用證都在信用證上明確規定一家銀行為付款行,不要求受益人出具匯票,僅憑提交的單據付款。承兌信用證則規定由開證行或指定的承兌行對受益人開出的遠期匯票進行承兌。以上三種信用證,是否有銀行愿意議付與開證銀行無關。 一切信用證都必須明確表示它適用于哪一種方式。 B. 附加性質分類 a. 可轉讓信用證 信用證上注有"Transferable",受益人有權將信用證的全部或部分轉讓給一個或數個第三者(即第二受益人)使用。可轉讓信用證的受益人一般是中間商,第二受益人則是實際供貨商。 受益人可以要求信用證中的授權銀行(轉讓行),向第二受益人開出新證,新證由原開證行承擔付款責任。原證條款不變,但其中信用證金額、商品單價可以減少,有效期和裝運期可以提前,投保比例可以增加,申請人可以變成原受益人。可轉讓信用證只能轉讓一次,即第二受益人不能再轉讓給新的受益人。 在使用過程中,當第二受益人向轉讓行交單后,第一受益人有權以自己的發票和匯票替換第二證受益人的發票和匯票,以取得原證和新證之間的差額。 b. 循環信用證(Revolving Credit) 信用證被全部或部分使用后,其金額可恢復使用直至達到規定次數或累積總金額為止的信用證。這種信用證適用于分批均衡供應,分批結匯的長期合同,以使進口方減少開征的手續、費用和押金,使出口方既得到收取全部交易貨款的保障,又減少了逐筆通知和審批的手續和費用。 循環信用證的循環方式可分為按時間循環和按金額循環。 循環信用證的循環條件有三種: (l)自動循環。即不需開證銀行的通知,信用證即可按所規定的方式恢復使用。 (2)半自動循環。在使用后,開證行未在規定期限內提出停止循環的通知即可恢復使用。 (3)非自動循環。在每期使用后,必須等待開證行通知,才能恢復使用。 c. 假遠期信用證(Usance Credit Payable at Sight) 信用證中規定:"遠期匯票即期付款,所有貼現和承兌費用由買方負擔。"這種信用證,受益人開出的是遠期匯票,但議付時等同于即期匯票,不因此而增加貼息的負擔。對開證申請人來說,取得了延期付款的融資方便,又利用了開證銀行優惠的貼現率。 d.帶電匯償付條款的信用證(Credit with T/T Reimbursement) 即期信用證中規定,議付行在議付后可以電傳方式通知開證行,要求開證行立即以電匯方式將貨款撥交議付行。這種方式使出口商在議付時減少扣減貼息的計息天數,但開證行未經審查即先行付款,故開證行往往在信用證中指定一家可靠的議付行,即為限制議付信用證。 e. 背對背信用證(Back to Back Credit) 指受益人以原證為抵押,要求銀行以原證為基礎,另開立一張內容相似的信用證。背對背信用證通常由中間商申請開上給實際供貨商。其使用方式與可轉讓信用證相似,所不同的是原證開證行并未授權受益人轉讓,因而也不對新證負責。 背對背信用證的受益人可以是國外的,也可以是國內的。 f. 對開信用證(Reciprocal Credit) 指兩張互相制約的信用證, 進出口雙方互為開證申請人和受益人,雙方的銀行互為開證行和通知行。這種信用證一般用于補償貿易、易貨貿易和對外加工裝配業務。 通常在先行開出的信用證中注明,該證需待回頭信用證開出后才生效。
4,外貿當中需要的信用證是什么
信用證(Letter of Credit,L/C) 信用證是一種由銀行依照客戶的要求和指示開立的有條件的承諾付款的書面文件。其當事人有: (1)開證申請人(Applicant).向銀行申請開立信用證的人,在信用證中又稱開證人(Opener)。 (2)開證行(Opening/Issuing Bank)。接受開證申請人的委托開立信用證的銀行,它承擔保證付款的責任。 (3)通知行(Advising/Notifying Bank)。指受開證行的委托,將信用證轉交出口人的銀行,它只證明信用證的真實性,不承擔其他義務。 (4)受益人(Benificiary)。指信用證上所指定的有權使用該證的人,即出口人或實際供貨人。 (5)議付銀行(Negotiating Bank)。指愿意買入受益人交來跟單匯票的銀行。 (6)付款銀行(Paying/Drawee Bank)。信用證上指定付款的銀行,在多數情況下,付款行就是開證行。 信用證方式的一般收付程序 (1)開證申請人根據合同填寫開證申請書并交納押金或提供其他保證,請開證行開證。 (2)開證行根據申請書內容,向受益人開出信用證并寄交出口人所在地通知行。 (3)通知行核對印鑒無誤后,將信用證交受益人。 (4)受益人審核信用證內容與合同規定相符后,按信用證規定裝運貨物、備妥單據并開出匯票,在信用證有效期內,送議付行議付。 (5)議付行按信用證條款審核單據無誤后,把貸款墊付給受益人。 (6)議付行將匯票和貨運單據寄開證行或其特定的付款行索償。 (7)開證行核對單據無誤后,付款給議付行。 (8)開證行通知開證人付款贖單。 信用證主要內容 (1)對信用證本身的說明。如其種類、性質、有效期及到期地點。 (2)對貨物的要求。根據合同進行描述。 (3)對運輸的要求。 (4)對單據的要求,即貨物單據、運輸單據、保險單據及其它有關單證。 (5)特殊要求。 (6)開證行對受益人及匯票持有人保證付款的責任文句。 (7)國外來證大多數均加注:“除另有規定外,本證根據國際商會《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1993年修訂)》即國際商會500號出版物 (《UCP500》)辦理。” (8)銀行間電匯索償條款(T/T Reimbursement Clause)。 信用證支付方式的特點 信用證是一種銀行信用 《UCP500》規定:信用證是一項約定,按此約定,根據規定的單據在符合信用證條件的情況下,開證銀行向受益人或其指定人進行付款、承兌或議付。信用證是一種自足文件 《UCP500》規定:信用證與其可能依據的買賣合同或其他合同,是相互獨立的交易。即使信用證中提及該合同,銀行也與該合同無關且不受其約束。信用證是一種單據的買賣《UCP500》規定:在信用證業務中,各有關方面處理的是單據,而不是與單據有關的貨物、服務及其他行為。只要受益人或其指定人提交的單據表面上符合信用證規定,開證行就應承擔付款或承兌并支付的責任。 信用證的種類 (1)以信用證項下的匯票是否附有貨運單據劃分為:跟單信用證及光票信用證。 (2)以開證行所負的責任為標準可以分為: ①不可撤銷信用證。指信用證一經開出,在有效期內,未經受益人及有關當事人的同意,開證行不能片面修改和撤銷,只要受益人提供的單據 符合信用證規定,開證行必須履行付款義務。 ②可撤銷信用證。開證行不必征得受益人或有關當事人同意有權隨時撤銷的信用證,應在信用證上注明“可撤銷”字樣。但《UCP500》規定: 只要受益人依信用證條款規定已得到了議付、承兌或延期付款保證時,該 信用證即不能被撤銷或修改。它還規定,如信用證中末注明是否可撤銷, 應視為不可撤銷信用證。 (3)以有無另一銀行加以保證兌付,可以分為: ①保兌信用證。指開證行開出的信用證,由另一銀行保證對符合信用證條款規定的單據履行付款義務。對信用證加以保兌的銀行,稱為保兌行。 ②不保兌信用證。開證行開出的信用證沒有經另一家銀行保兌。 (4)根據付款時間不同,可以分為: ①即期信用證。指開證行或付款行收到符合信用證條款的跟單匯票或裝運單據后,立即履行付款義務的信用證。 ②遠期信用證。指開證行或付款行收到信用證的單據時,在規定期限內履行付款義務的信用證。 ③假遠期信用證。信用證規定受益人開立遠期匯票,由付款行負責貼現,并規定一切利息和費用由開證人承擔。這種信用證對受益人來講,實際上仍屬即期收款,在信用證中有“假遠期”(Usane L/C Payable at Sight)條款。 (5)根據受益人對信用證的權利可否轉讓,可分為: ①可轉讓信用證。指信用證的受益人(第一受益人)可以要求授權付款、承擔延期付款責任,承兌或議付的銀行(統稱“轉讓行”),或當信用證是自由議付時,可以要求信用證中特別授權的轉讓銀行,將信用證全部或 部分轉讓給一個或數個受益人(第二受益人)使用的信用證。開證行在信用證中要明確注明“可轉讓”(Transferable),且只能轉讓一次。 ②不可轉讓信用證。指受益人不能將信用證的權利轉讓給他人的信用證。凡信用證中末注明“可轉讓”,即是不可轉讓信用證。 (6)循環信用證。指信用證被全部或部分使用后,其金額又恢復到原金額,可再次使用,直至達到規定的次數或規定的總金額為止。它通常在 分批均勻交貨情況下使用。在按金額循環的信用證條件下,恢復到原金 額的具體做法有: ①自動式循環。每期用完一定金額,不需等待開證行的通知,即可自動恢復到原金額。 ②非自動循環。每期用完一定金額后,必須等待開證行通知到達,信用證才能恢復到原金額使用。 ③半自動循環。即每次用完一定金額后若干天內,開證行末提出停止循環使用的通知,自第×天起即可自動恢復至原金額。 (7)對開信用證。指兩張信用證申請人互以對方為受益人而開立的信用證。兩張信用證的金額相等或大體相等,可同時互開,也可先后開立。它多用于易貨貿易或來料加工和補償貿易業務。 (8)對背信用證。又稱轉開信用證,指受益人要求原證的通知行或其他銀行以原證為基礎,另開一張內容相似的新信用證,對背信用證的開證行只能根據不可撤銷信用證來開立。對背信用證的開立通常是中間商轉售他人貨物,或兩國不能直接辦理進出口貿易時,通過第三者以此種辦法來溝通貿易。原信用證的金額(單價)應高于對背信用證的金額(單價),對背信用證的裝運期應早于原信用證的規定。 (9)預支信用證。指開證行授權代付行(通知行)向受益人預付信用證金額的全部或一部分,由開證行保證償還并負擔利息,即開證行付款在前,受益人交單在后,與遠期信用證相反。預支信用證憑出口人的光票付款,也有要求受益人附一份負責補交信用證規定單據的說明書,當貨運單 據交到后,付款行在付給剩余貨款時,將扣除預支貨款的利息。 (10)備用信用證。又稱商業票據信用證、擔保信用證。指開證行根 據開證申請人的請求對受益人開立的承諾承擔某項義務的憑證。即開證行保證在開證申請人未能履行其義務時,受益人只要憑備用信用證的規 定并提交開證人違約證明,即可取得開證行的償付。它是銀行信用,對受益人來說是備用于開證人違約時,取得補償的一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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