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增值稅征稅范圍有哪些
增值稅的征稅范圍包括銷售貨物、進口貨物及部分加工性勞務,如修理、修配勞務。對大部分一般性勞務和農業沒有實行增值稅。
2,增值稅的征稅范圍是怎樣規定的
1、一般范圍增值稅的征稅范圍包括銷售(包括進口)貨物,提供加工及修理修配勞務。2、特殊項目貨物期貨(包括商品期貨和貴金屬期貨);——貨物期貨交VAT,在實物交割環節納稅;銀行銷售金銀的業務;典當業銷售死當物品業務;寄售業銷售委托人寄售物品的業務;集郵商品的生產、調撥及郵政部門以外的其他單位和個人銷售集郵商品的業務。3、特殊行為視同銷售:以下八種行為在增值稅法中被視同為銷售貨物,均要征收增值稅。將貨物交由他人代銷,代他人銷售貨物,將貨物從一地移送至另一地(同一縣市除外),將自產或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應稅項目,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作為對其他單位的投資,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職工福利或個人消費。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
3,增值稅的征收范圍是
增值稅的征稅范圍包括:銷售和進口貨物,提供加工及修理修配勞務。這里的貨物是指有形動產,包括電力、熱力、氣體等,不包括不動產。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貨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貨物并收取加工費的業務;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對損傷和喪失功能的貨物進行修復,使其恢復原狀和功能的業務。 ▲此外以下八種行為在增值稅法中被視同為銷售貨物,均要征收增值稅。 1.將貨物交由他人代銷 2.代他人銷售貨物 3.將貨物從一地移送至另一地(同一縣市除外) 4.將自產或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應稅項目 5.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作為對其他單位的投資 6.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 7.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職工福利或個人消費 8.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銷售貨物 提供應稅勞務 進口貨物

4,增值稅征稅范圍是什么具體有哪些表現形式
(一)一般規定: 增值稅征稅范圍包括銷售貨物、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勞務、進口貨物。 (二)對視同銷售貨物行為的征稅規定: 單位或個體經營者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征收增值稅: 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 銷售代銷貨物; 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到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的除外; 將自產或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應稅項目; 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經營者; 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 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 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給他人。 (三)對混合銷售行為和兼營行為的征稅規定 運輸行業混合銷售行為的確定:從事運輸業務的單位與個人,發生銷售貨物并負責運輸所售貨物的混合銷售行為,征收增值稅。 電信部門混合銷售行為的確定:電信單位自己銷售無線尋呼機、移動電話,并為客戶提供有關的電信服務的,屬于混合銷售,征收營業稅;對單純銷售無線尋呼機、移動電話,不提供有關的電信勞務服務的,征收增值稅。 兼營非應稅勞務的,應分別核算貨物或應稅勞務和非應稅勞務的銷售額。不分別核算或不能準確核算的,一并征收增值稅。 (四)其他屬于增值稅征稅范圍的內容 貨物期貨,在期貨的實物交割環節納稅。 銀行銷售金銀的業務。 為你竭誠服務 典當業銷售的死當物品,寄售商店代銷的寄售物品。 基本建設單位和從事建筑安裝業務的企業附設工廠、車間生產的水泥預制構件、其他構件或建筑材料,凡用于本單位或本企業的建筑工程的,應視同對外銷售,在移送使用環節征收增值稅。 集郵商品的生產、調撥,以及郵政部門以外的其他單位與個人銷售集郵商品,應征收增值稅。 郵政部門發行報刊,征營業稅;其他單位和個人發行報刊,征增值稅。 執罰部門和單位查處的屬于一般商業部門經32313133353236313431303231363533e78988e69d8331333335333065營的商品,具備拍賣條件的,由執罰部門或單位商同同級財政部門同意后,公開拍賣。其拍賣收入不予征稅。對經營單位購入拍賣物品再銷售的應照章征收增值稅。
5,增值稅的征收范圍有哪些啊
增值稅是對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復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征收的一種流轉稅。它的征收范圍包括: 1.銷售或者進口的貨物。貨物是指有形資產,包括電力、熱力、氣體在內。 2.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貨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貨物并收取加工費的業務;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對損傷和喪失功能的貨物進行修復,使其恢復原狀和功能的業務。 增值稅的征稅范圍總的來講,包括上述兩大項,但對于實務中某些特殊項目或行為是否屬于增值稅的征稅范圍,還需要具體確定。比如目前稅法中規定屬于增值稅征稅范圍的特殊項目主要有: 3.貨物期貨(包括商品期貨和貴金屬期貨),應當征收增值稅,在期貨的實物交割環節納稅。 4.銀行銷售金銀的業務,應當征收增值稅。 5.典當業的死當銷售業務和寄售業代委托人銷售物品的業務,均應征收增值稅。 6.集郵商品(如郵票、首日封、郵折等)的生產、調撥,以及郵政部門以外的其他單位和個人銷售的,均征收增值稅。 7.對拍賣行受托拍賣增值稅應稅貨物,向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應當按照4%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稅。拍賣貨物屬免稅貨物范圍的,經拍賣行所在地縣級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可以免征增值稅(見國稅發〔1999〕40號)。 8.自2000年1月1日起,對企業生產銷售的銀精礦含銀、其他有色金屬精礦含銀、冶煉中間產品含銀及成品銀恢復征收增值稅。 稅法中確定屬于增值稅征稅范圍的特殊行為主要有: 1.視同銷售貨物行為單位或個體經營者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 (1)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 (2)銷售代銷貨物; (3)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4)將自產或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應稅項目; (5)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經營者; (6)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 (7)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 (8)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 上述8種行為確定為視同銷售貨物行為,均要征收增值稅。其確定的目的有兩個:一是保證增值稅稅款抵扣制度的實施,不致因發生上述行為而造成稅款抵扣環節的中斷;二是避免因發生上述行為而造成貨物銷售稅收負擔不平衡的矛盾,防止以上述行為逃避納稅的現象。 2.混合銷售行為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發生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應當征收增值稅。 3.兼營非應稅勞務行為增值稅納稅人兼營非應稅勞務,如果不分別核算或者不能準確核算貨物或應稅勞務的銷售額和非應稅勞務的營業額的,其非應稅勞務應與貨物或應稅勞務一并征收增值稅。同學你好,很高興為您解答! 您好,增值稅的范圍有以下這些: 1.銷售貨物 貨物指有形動產,包括電力、熱力、氣體在內。有償,是指從購買方取得貨幣、貨物或者其他經濟利益。 2.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 必須是有償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單位或個體工商戶聘用的員工為本單位或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不屬于增值稅的征稅范圍。 3.進口貨物 進口貨物,是指進入中國關境的貨物。對于進口貨物,除依法征收關稅外,還應在進口環節征收增值稅。 4.視同銷售貨物行為 (1)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 (2)銷售代銷貨物(手續費繳納營業稅); (3)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4)將自產或委托加工(無外購)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非增值稅應稅項目(營業稅項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稅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和不動產在建工程。納稅人新建、改建、擴建、修繕、裝飾不動產,均屬于不動產在建工程。 (5)將自產、委托加工(無外購)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 (6)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作為投資; (7)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 (8)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 5.混合銷售行為 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貨物又涉及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為混合銷售行為。非增值稅應稅勞務,是指屬于應繳營業稅的建筑業、金融保險業、電信業、文化體育業、娛樂業、服務業稅目征收范圍的勞務。 (1)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應當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非增值稅應稅勞務,不繳納增值稅。 (2)銷售自產貨物并同時提供建筑業勞務的行為 稅務處理:應當分別核算貨物的銷售額和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營業額,并根據其銷售貨物的銷售額計算繳納增值稅,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營業額不繳納增值稅;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貨物的銷售額(而非一并繳納增值稅或營業稅)。 6.兼營行為 (1)兼營是指納稅人的多元化經營既涉及到“增值稅”(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又涉及到“營業稅”(營業稅的應稅勞務)。 (2)稅務處理:納稅人兼營非增值稅應稅項目的,應分別核算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和非增值稅應稅項目的營業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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