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酒店申請延遲退房 最晚到幾點
依據賓館行業慣例,賓館的入住時間為當天14:00以后,離店時間為次日正午12:00。如提前入住或推遲離店,酒店會酌情加收一定的費用。酒店的退房時間都是在12點之前,少數賓館可推遲到13點或14點,總之在這個時間前告訴前臺(電話、親臨、樓層服務員轉達均可),然后收拾好自己的東西到前臺結賬即可。酒店退房手續和入住手續差不多,有押金的退還剩余部分(抵扣房費),客房部確定房間內沒有損壞、缺失物品,或者使用了需付費產品的話,就可以離開了。酒店退房其實最應該注意的就是時間,要是在中午12點過后下午6點之前還要多加半天的費用,要是超過六點還要多收一天的費用。去 的 地 方 越 。,多 越 知 道 哪 里 是 對 的map.baidu/www.yzhyhg.com?ytweth我 們 都 是 在沒 什 么 問, 題------------------白細胞無色呈球形,有細胞核,體積比紅細胞大,直徑在7~20μm之間。正常人白細胞計數在4000~10000個/mm3范圍內,平均為7000個/mm3。血涂片中白細胞,經復合染料染色后,可根據其形態差異和細胞質內有無特有的顆粒可分為兩大類五種細胞[顆粒白細胞(包括嗜酸性粒細胞、嗜堿性粒細胞、中性粒細胞)與無顆粒白細胞(包括淋巴細胞、單核細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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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請教律師房子交付延期可以申請退房嗎
您好:1、退房與否,要看你們的購房合同中是如何約定的。如果購房合同中關于退房的條款里沒有說只要延期交付就可以退房,一般情況下是不能退房的。2、在合同沒有約定的情況下,根據《合同法》第九十四條規定,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經催告后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當事人一方請求解除合同的,應予支持。 也就是說,你們得對房產商進行催告,最好是書面的,要求他們交付房屋,而催告后三個月仍沒交付房屋的,你們才可以請求解除合同。3、對于滲水問題,法律規定是這樣的:因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質量問題,在保修期內,出賣人應當承擔修復責任,出賣人拒絕修復或者在合理期限內拖延修復的,買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復。修復費用以及修復期間造成的其他損失由出賣人承擔。依你們目前的情況來看,請求退房是不一定能得到支持的。但是你們可以要求房產商對房子進行修復,直到房屋質量合格為止。3、延期交付就是指房屋超過合同約定的日期而沒有交付,即沒有收到書面交房通知。對于延期交付,你們可以要求支付違約金,如果合同里沒有約定違約金,你們可以請求房產商賠償延期交付期間的損失。祝您好運! 常州銀河灣第一城項目停工一年半,說是老板資金鏈斷了,沒有錢交付施工款,2000個業主拿不到房子,搖搖無期,常州日報號召市民買房,買來卻又拿不到,可悲。。。。。2012年銷售額10多億,現在卻沒錢建房間,監管賬戶的資金怎么流出,希望政府給2000業主一個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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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延期交房可以退房嗎
買房子就是為了住,可是開發商延期交房的事情卻不絕于耳。如果延期的時間不長,倒可以等等。但是如果延期交房太久,很多購房者就會要求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九十四條規定,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的,對方可以解除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解釋》對“合理期限”進行了明確,該解釋規定,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經催告后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當事人一方請求解除合同的,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該解釋又規定,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經對方當事人催告后,解除權行使的合理期限為三個月。對方當事人沒有催告的,解除權應當在解除權發生之日起一年內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權消滅。 因此,開發商延期交房的話,購房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和退房。但是必須按照法定的條件和程序辦理。魏國鵬律師解答:您好,非常樂意為您解答相關問題。一般來說,遇到延期交房,開發商都會推脫責任,以種種理由拒絕配合退房,因此,您在提出退房的要求時,最好先查明因何原因導致延期交房:(一)正常延期交付的處理:正常延期交付主要指由于施工遲延、相關政府手續辦理遲延、市政配套遲延等導致的房屋交付逾期。這種情況下,業主完全可以選擇等待,并要求開發商按合同承擔延期交付房屋的違約責任,這里提醒業主,如合同約定的違約金不能彌補你的經濟損失(以房屋的正常市場租金作為參照),你可以要求開發商賠償你的經濟損失。(二)非正常延期交付的處理:非正常延期交付主要指由于開發商經濟實力、相關政府手續違法且無法辦理等,如不幸發生上述情況,建議業主立即退房,如開發商負債已經超過其資產,業主還可以向法院申請開發商破產,以最大限度的保護業主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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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延期交房如何辦理退房
根據上述法律的規定,開發商延期交房導致解除合同和辦理退房時,應當注意下列問題: 1、購房人如欲解除合同,應當先進行催告。 2、經催告后過了三個月,開發商仍然沒有交房的,購房者取得合同解除權。就是說購房者解除合同的條件是第一開發商延遲交房;第二經過催告;第三催告后滿三個月仍未交房。 3、購房者合同解除權的有效期是從催告日起三個月后開始,一年后結束,即解除權的有效期為一年。在此一年內都可以隨時通知開發商解除合同,超過一年期限,則永久性地喪失了解除權(當然以其它理由如嚴重質量問題而解除合同的除外)。并且,如果在購房者取得解除權后,開發商有催告購房者行使解除權的,則解除權的有效期縮短為三個月。 以上規定中,兩個催告和兩個三個月的規定應當區分清楚,一為購房者催告開發商交房,一為開發商催告購房者行使解除權;一為購房者催告后經過三個月取得解除權,一為開發商催告后購房者的解除權有效期縮短為三個月。 鑒于以上的規定,在開發商延遲交房時,不管購房者是不是真的準備解除合同,都應當在開發商延遲交房后立即發函催告,一是在開發商遲遲不能交付房屋時采取的一個應對舉措;二是催告后可解除合同對開發商也是一種壓力。 催告最好以快遞等可保留憑證的方式進行。在沒有催告的情況下,開發商長期拖延,是否可以解除合同?依合同法和司法解釋的規定,應當是不可以的,催告是解除合同的前提條件。 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經對方當事人催告后,解除權行使的合理期限為三個月。對方當事人沒有催告的,解除權應當在解除權發生之日起一年內行使;延期不行使的,解除權消滅。 以上就是對“開發商延期交房能不能解除合同”“延期交房可以退房嗎”所作的解答。可以看出,在符合法定條件和程序的情況下,開發商延期交房時購房者可以解除合同和要求退房。但是,一套房子幾十萬甚至上百萬,開發商可不會輕易讓購房者解除合同或者退房,所以當事人最終不得不對簿公堂。雖然開發商延期交房屬于理虧,但這并不代表購房者必定能打贏官司。因為法官看重的是證據,不管當事人怎么說,如果沒證據是不行的。所以,購房者應當及時與律師取得聯系獲取幫助,他們豐富的辦案經驗會幫助您更順利地解決開發商延期交房的問題。
5,購買商品房對方延期交房想退房怎么走程序
問題:我購買的商品房交房時完了兩個月,并且之前說要改動的地方也沒有改動,我現在想退房該怎么辦理手續?(律師呼叫中心邀請汕頭律師為您解答本問題) 趙律師:看合同約定,延遲交房兩個月是否屬于退房的情形。要沒約定,看是否有其他退房的情形,如沒有預售許可證。 王律師:雙方協商一致即可,所涉及的細節需要合同中的相關規定進行規范。 相關知識——延期交房的認定及法律后果 一、延期交房的認定 原則上,出賣人不能在約定時間交付房屋便構成延期交房。但在下列情況下,不構成延期交房: (1)因不可抗力對按時交付產生影響。 根據《合同法》第一百十七條:“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延期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的規定,因不可抗力的出現對房屋的正常交付產生重大影響,造成出賣人可能延期交房的,出賣人可因此部分或全部免除責任。但是,出賣人應在合理時間內對買受人及時履行通知義務,否則構成延期交房。 (2)因重大規劃、設計變更對按時交付產生影響。 根據《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規劃包括用地規劃和工程規劃。《商品房銷售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批準的規劃、設計建設商品房。商品房銷售后,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擅自變更規劃、設計。”原則上,出賣人在開始銷售商品房時應當已經完成項目的規劃及設計方案,并已取得政府主管部門的審批。對買受人來說,規劃、設計也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規劃確定的是房屋乃至整個小區整體的環境和格局。一旦規劃確定,買受人所購買的房屋的周邊環境就有了可以預期的發展。因此,確定的規劃、設計方案應作為商品房買賣合同的重要內容而訂入合同。合同訂立后,房地產開發企業(出賣人)擅自變更規劃、設計的,應視為嚴重違約。但是,如果在房屋建設過程中遇到政府主動提起的規劃變更(如政府部門需要拓寬建設項目前的道路,要求道路兩旁建筑物各自退后一定距離,為此,開發商需要時間來對整個設計方案進行修改),或者是房屋在施工過程中遭遇重大技術難題(如地質條件的突變)必須對設計進行變更的,此類情況因不能歸人不可抗力范疇而使開發商免責,但如果完全按照買賣合同的約定由開發商承擔違約責任,顯然有失公平。我們認為,在此情形下,可根據《合同法》關于“情勢變更”的理論,即訂立合同時作為合同基礎及環境的客觀情況發生異常變動,導致法律行為基礎喪失,當事人合同目的不能實現,且該情勢變更的發生不可預見,不可歸責于當事人,若維持原合同的效力顯失公平,則利益可能受損的一方當事人有權要求解除合同。根據上述理論,由于情勢發生變更而導致合同解除,本就不存在任何一方違約,也就沒有違約責任。雖然當前我國立法尚沒有確立情勢變更原則,但實務中可依據情勢變更的原理,并結合具體案情,適用《合同法》第六條關于誠實信用原則的規定予以處理。 二、延期交房的法律后果 (1)買受人的合同解除權 出賣人延期交房,屬于《合同法》第九十四條規定中“當事人一方延期履行主要債務”的情形。按照該條第三項的規定,當事人一方延期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解釋》第十五條進一步對“合理期限”進行了明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解釋》第十五條的規定,出賣人延期交房的,經買受人催告后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當事人一方請求解除合同的,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經對方當事人催告后,解除權行使的合理期限為三個月。對方當事人沒有催告的,解除權應當在解除權發生之日起一年內行使;延期不行使的,解除權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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