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手機的三包政策內容是什么
包退、包換、保修
2,國家手機三包規定
從維修好后交付消費者之日起,重新計算三包期,維修好后至少要能保證使用30日以上
3,關于手機三包條例
不符合 可以去消協投訴 或者去經營商上級投訴 如果不是你認為損壞手機的話 經銷商必須無條件退全款

4,關于手機三包規定的問題
看過你的敘述手機三包規定的第十三條 在三包有效期內,符合換貨條件的,銷售者因無同型號同規格產品,消費者不愿調換其他型號、規格產品而要求退貨的,銷售者應當予以退貨是否等到他們到貨以后換貨取決于你如果你同意等貨的話可以如果你不同意商家應立即給與退款否則可以到消費者協會投訴
5,手機的三包規定是什么
三包是零售商業企業對所售商品實行“包修、包換、包退”的簡稱。指商品進入消費領域后,賣方對買方所購物品負責而采取的在一定限期內的一種信用保證辦法。對不是因用戶使用、保管不當,而屬于產品質量問題而發生的故障提供該項服務。三包責任范圍: 消費者購買的產品出現以下情況,有權要求經銷者承擔三包責任。 1.不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沒有說明的; 2.不符合明示采用的產品標準要求; 3.不符合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 4.產品經技術監督行政部門等法定部門檢驗不合格; 5.產品修理兩次仍不能正常使用。 三包責任時間: 1.“7日”規定:產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內,發生性能故障,消費者可以選擇退貨、換貨或修理。 2.“15日”規定:產品自售出之日起l5日內,發生性能故障,消費者可以選擇換貨或修理。 3.“三包有效期”規定:“三包”有效期自開具發票之日起計算。在國家發布的第一批實施“三包”的l8種商品中,如彩電、手表等的“三包”有效期,整機分別分半年至一年,主要部件為一年至三年。在“三包”有效期內修理兩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產品,消費者可憑修理記錄和證明,調換同型號同規格的產品或按有關規定退貨,“三包”有效期應扣除因修理占用和無零配件待修的時間。換貨后的“三包”有效期自換貨之日起重新計算。 4.“90日”規定和“30日”規定:在“三包”有效期內,因生產者未供應零配件,自送修之日起超過90日未修好的,修理者應當在修理狀況中注明,銷售者憑此據免費為消費者調換同型號同規格產品。因修理者自身原因使修理超過30日的,由其免費為消費者調換同型號同規格產品,費用由修理者承擔。 5. 30日”和“5年”的規定:修理者應保證修理后的產品能夠正常使用30日以上,生產者應保證在產品停產后5年內繼續 供符合技術要求的零配件。 6.新三包規定從l995年8月25日起實施,凡在該日以后購買列入三包目錄的產品,消費者有權要求銷售者、修理者、生產者承擔三包責任。對1995年8月25日以前購買的產品,只能繼續按照1986年發布的《部分國產家用電器三包規定》執行。 三包規定的義務:銷售者應履行的義務 (一)不能保證實施三包規定的,不得銷售目錄所列產品; (二)保持銷售產品的質量; (三)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不符合法定標識要求的,一律不準銷售; (四)產品出售時,應當開箱檢驗,正確調試,介紹使用維護事項、三包方式及修理單位,提供有效發票和三包憑證。 (五)妥善處理消費者的查詢、投訴,并提供服務。 修理者應履行的義務 (一)承擔修理服務業務; (二)維護銷售者、生產者的信譽,不得使用與產品技術要求不符的元器件和零配 件。認真記錄故障及修理后產品質量狀況,保證修理后的產品能夠正常使用30日以上; (三)保證修理費用和修理配件全部用于修理。接受銷售者、生產者的監督和檢查; (四)承擔因自身修理失誤造成的責任和損失; (五)接受消費者有關產品修理質量的查詢。 生產者應履行的義務 (一)明確三包方式。生產者自行設置或者指定修理單位的,必須隨產品向消費者提 供三包憑證、修理單位的名單、地址、聯系電話等; (二)向負責修理的銷售者、修理者提供修理技術資料、合格的修理配件,負責培 訓,提供修理費用。保證在產品停產后5年內繼續提供符合技術要求的零配件; (三)妥善處理消費者直接或者間接的查詢,并提供服務。廣大消費者盼望的手機“三包”規定終于出臺了。為了切實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明確移動電話機商品銷售者、修理者和生產者的修理、更換、退貨(以下稱“三包”)責任和義務,國家質檢總局、國家工商總局、信息產業部日前聯合發布第四號令,頒布了《移動電話機商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 一、移動電話機商品實行誰經銷誰負責三包的原則。銷售者與生產者或供貨者、銷售者與修理者、生產者或供貨者與修理者之間訂立的合同,不得免除本規定的三包責任和義務。 二、《規定》是實行移動電話機商品三包的最基本要求。國家鼓勵銷售者、生產者作出更有利于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嚴于《規定》的三包承諾。承諾作為明示擔保,應當依法履行,否則應當依法承擔責任。 三、銷售者在銷售移動電話機商品時,應提供三包憑證、有效發貨票,并準確填寫、加蓋印章。應開箱檢驗,正確調試,介紹產品的基本性能,使用維護和保養方法以及三包方式和修理者。 四、修理者應認真記錄修理故障情況、故障處理情況和修理后的質量狀況,向消費者當面交驗修理好的移動電話機商品,并如實完整地在三包憑證上填寫維修記錄,承擔因自身修理過錯造成的責任的損失。 五、生產者(進口者視同生產者)應具有信息產業部頒發的電信設備進網許可證書;移動電話機主機機身貼有進網許可標志,并隨機攜帶該機型的產品使用說明書、合格證和三包憑證;保證移動電話機商品符合法定標識要求,符合產品說明書等明示的性能及功能。 六、移動電話機主機三包有效期為1年。附件的三包有效期為:電池6個月,外接有線耳機3個月,充電器、移動終端卡、數據接口卡為1年。三包有效期自開具發票之日起計算,扣除因修理占用、無零配件待修延誤的時間。 七、在三包有效期內,消費者依照本規定享受修理、更換、退貨的權利。應當憑發貨票和三包憑證辦理。 消費者丟失發貨票和三包憑證,且不能提供發貨票底聯或者發貨票(底聯)復印件等有效證據,但依照主機機身號(imei串號)顯示的出廠日期推算仍在三包有效期內的,應當以出廠日期后第90日為三包有效期的起始日期,銷售者、修理者、生產者應當按照規定負責免費修理。 八、在三包有效期內,移動電話機主機出現質量問題的,由修理者免費修理。修理者應當保證修理后的移動電話機商品能夠正常使用30日以上。 九、自售出之日起7日內,移動電話機主機出現說明書所列功能失效、屏幕無顯示、錯字、漏劃、無法開機、不能正常登錄或通信、無振鈴、撥號錯誤、非正常關機、sim卡接觸不良、按鍵控制失效、無聲響、單向無聲或音量不正常、因結構或材料因素造成的外殼裂損等性能故障的,消費者可以選擇退貨、換貨或者修理。消費者要求換貨時,銷售者應當免費為消費者更換同型號同規格的移動電話機。消費者要求退貨時,銷售者應當負責免費為消費者退貨,并按發貨票價格一次退清貨款。 十、自售出之日起第8日至第15日內,移動電話機出現上列性能故障的,消費者可以選擇換貨或者修理。消費者要求換貨時,銷售者應當免費為消費者更換同型號同規格的移動電話機主機。 十一、在三包有效期內,移動電話機主機出現上列性能故障,經兩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憑三包憑證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記錄,由銷售者負責為消費者免費更換同型號同規格的移動電話機主機。 十二、在三包有效期內,電池、充電器、移動終端卡、外接有線耳機、數據接口卡等移動電話機附件出現性能故障的,銷售者應當為消費者免費更換同品牌同型號同規格的附件。更換兩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銷售者應當負責免費為消費者退貨,單獨銷售的,按發貨票價格一次退清貨款;與主機一起銷售的,按退貨當時單獨銷售的價格一次退還貨款。 十三、送修的移動電話機主機在7日內不能修好的,修理者應當免費給消費者提供備用機,待原機修好后收回備用機。 十四、因生產者未按合同或者協議提供零配件,使維修者延誤了維修時間,并自送修之日起超過60日未修好的,憑發貨票和三包憑證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記錄,由銷售者負責免費為消費者更換同型號同規格的移動電話機主機。 十五、因修理者自身原因,使修理時間超過30日未修好的,憑發貨票和三包憑證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記錄由銷售者負責免費為消費者更換同型號同規格的移動電話機主機。 十六、符合換貨條件,但銷售者無同型號同規格商品,消費者不愿意調換其它型號規格的商品而要求退貨的,銷售者應當負責免費為消費者退貨,并按發貨票的價格一次退清貨款。 十七、符合換貨條件,并且銷售者有同型號同規格移動電話機商品,消費者不愿意調換而要求退貨的,銷售者應當予以退貨,但對于使用過的商品應當按價款每日0.5%的折舊率收取折舊費。 十八、換貨時,應當提供新的商品。換貨后,商品三包有效期自換貨之日起重新計算。由銷售者在發貨票背面加蓋印章,注明更換日期,并提供新的三包憑證。 十九、對于在經營活動中贈送消費者的移動電話機商品,應當按照該《規定》承擔三包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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