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損害賠償的三個原則
在我國社會主義條件下,在確定損害賠償的范圍時,應遵盾以下三個原則:1.對造成的財產損失要全部賠償的原則所謂全部賠償,是指損害多少,賠償多少。這里說的損害,包括現有財產的直接減少(稱直接損失,積極損失)和在正常情況下可以實際得到的利益(稱間接損失、消極損失)沒有得到。2.對人身損害只賠償由此所造成的財產損失的原則在我國,人的生命、健康是不能用金錢來衡量和賠償的。對于因侵害人身權利而引起受害人財產上的損失(如醫藥費、誤工工資等)時,加害人亦應全部賠償。3.考慮加害人經濟狀況的原則加害人經濟狀況較好,有賠償能力時,就應當賠償受害人的全部財產損失;如加害人的經濟狀況確定不好,令其全部賠償勢必使加害人及其家屬的生活陷入困境時,而應在做好受害人工作的前提下,酌情減少賠償數額。
2,損害賠償的原則
任何一種侵權行為都難免要承擔支付金錢或實物的賠償,認定賠償是需要遵守基本的原則的,那么,損害賠償的原則有哪些下面將為您介紹。損害賠償的原則具體如下:一、全部賠償原則即侵權行為人對因侵權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賠償責任的大小,應以其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實際損失為依據,予以全部賠償。二、限定賠償原則主要適用于一些特殊侵權損害。如《國家賠償法》規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造成公民身體傷害的誤工損失,“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最高額為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5倍”;“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最高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10倍,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20倍”;“造成死亡的,應當支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總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20倍”。三、懲罰性賠償原則主要適用于侵犯知識產權和產品責任。如《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9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1倍。”四、衡平原則即在確定侵權損害賠償范圍時,應考慮諸如當事人的經濟狀態等因素,使賠償責任的確定更公正、公平。
3,損失補償原則
保險人在運用補償原則時,應掌握幾個限度:經濟補償應以實際損失為限,以保險金額為限,以保險利益為限。此外,補償原則還有分攤原則、代位求償原則、委付原則等派生原則。 在重復保險的條件下,為了避免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獲得超額賠償,因此采用順序、限責和分攤等原則。 代位求償是指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造成保險事故時,保險人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以后,在賠償金額范圍內取代被保險人的地位行使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 委付是被保險人在發生保險事故造成保險標的推定全損時,將保險標的物的一切權利連同義務移轉給保險人而請求保險人賠償全部保險金額的法律行為。損失補償原則是指被保險人在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事故發生之后,保險人對其遭受的實際損失應當進行充分的補償。其具體內容有: (1) 保險賠償金額應當公平合理,充分補償,協商一致。所謂公平合理,充分補償,就是說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生后的具體賠償數額應當有利于保險人和被保險人的雙方利益。一方面,要充分補償被保險人的實際損失,達到保險保障的目的。另一方面,不能使賠償數額超過實際損失,使被保險人獲取額外收益而損害保險人的合法權益。至于協商一致,則是說海上保險合同的保險金額作為保險賠償的最高限額,應由保險人和被保險人根據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協商確定。而賠償數額的計算方法也須雙方協商一致才予適用。 (2) 保險金額是計算賠償數額的依據,一般不允許超值保險。 (3) 防止道德危險的發生。海上保險合同是對被保險人的保險保障措施,并非其牟利的手段,所以要防止道德危險的發生。 (4) 保險人的賠償責任依法律和海上保險合同予以限制。

4,補償原則的損失補償
(一)被保險人請求損失賠償的要件1、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必須具有可保利益2、被保險人遭受的損失必須是在保險責任范圍之內3、被保險人遭受的損失必須能用貨幣衡量 (二)保險人履行損失賠償責任的限度1、以實際損失為限2、以保險金額為限3、以可保利益為限 1、第一損失賠償方式。在保險金額限度內,按照實際損失賠償。當損失金額≤保險金額時,賠償金額=損失金額;當損失金額>保險金額時,賠償金額=保險金額2、比例計算賠償方式。賠償金額=損失金額× 保險金額/損失當時保險財產 的實際價值 1、人身保險2、定值保險3、重置價值保險4、施救費用的賠償 一是保險合同訂立以后,保險標的遭受保險事故而產生損失,被保險人有權按合同的約定,獲得全面、充分的補償; 二是保險人對被保險人的賠償恰好使保險標的恢復到未出險前的狀況,即保險補償以被保險人的實際損失為限,被保險人不能因保險賠償而獲得額外的經濟利益。損失補償原則除以受損失為限外,往往還受到保險合同中約定的其他一些限制,如以保險金額為限、按比例投保因而按比例賠償的限制。另外還受賠償方法的限制,如某些保險中規定了免賠額,或賠償限額等。損失補償原則只適用財產保險及人身保險合同中帶有費用報銷型的保險,如太平洋保險公司的“附加住院醫療保險”和“附加意外傷害醫療保險”等,而對定額給付型的人身保險是不適用的。 (一)代位追償原則1、代位追償原則的含義 代位追償原則是指在財產保險中,保險標的發生保險事故造成推定全損,或者保險標的由于第三者責任導致保險損失,保險人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賠償責任后,依法取得對保險標的的所有權或對保險標的損失負有責任的第三者的追償權。 2、代位追償原則的主要內容(1)權利代位權利代位即追償權的代位,是指在財產保險中,保險標的由于第三者責任導致保險損失,保險人向被保險人支付保險賠款后,依法取得對第三者的索賠權。(2)物上代位物上代位是指保險標的遭受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保險人按保險金額全數賠付后,依法取得該項標的的所有權。(二)重復保險分攤原則1、重復保險分攤原則的含義及構成條件(1)重復保險分攤原則是指在重復保險的情況下,當保險事故發生時,各保險人應采取適當的分攤方法分配賠償責任,使被保險人既能得到充分的補償,又不會超過實際損失而獲得額外的利益。(2)重復保險必須具備的條件:同一保險標的及同一可保利益;同一保險期間;同一保險危險;與數個保險人訂立數個保險合同,且保險金額總和超過保險標的價值。2、重復保險的分攤方式(1)比例責任分攤方式即各保險人按其所承保的保險金額與總保險金額的比例分攤保險賠償責任。計算公式為:各保險人承擔的賠款=損失金額× 該保險人承保的保險金額/各保險人承保的保險金額總和 (2)限額責任分攤方式是以在沒有重復保險的情況下,各保險人依其承保的保險金額而應付的賠償限額與各保險人應負賠償限額總和的比例承擔損失賠償責任。計算公式為:各保險人承擔的賠款=損失金額× 該保險人的賠償限額/各保險人賠償限額總和(3)順序責任分攤方式是指由先出單的保險人首先負責賠償,后出單的保險人只有在承保的標的損失超過前一保險人承保的保額時,才依次承擔超出的部分。
5,什么是保險中的損失補償原則
買保險本來是件挺好的事情,能夠解決我們的后顧之憂。但是買了之后卻出現了這幾種情況,讓人想要退保:1、買錯了產品本來想買重疾險,結果買了一份醫療險,重疾險可以一次性給付,能補償失業損失。醫療險因為有社保報銷替代,作用沒那么明顯,無法更大程度轉移風險。2、買低了保額隨著通脹上升,原來的保額完全起不到保障作用。老產品保額低,性價比不高,所以不如退保,換新產品。3、超出了預算保費支出雖然沒有超出家庭年收入10%。但是別的地方需要用錢,其它途徑無法解決,只好退保。社長不得不提醒您:退保有風險,退保需謹慎!一、退保會有哪些風險?退保,可以分為猶豫期退保和正常退保。01經濟損失一般來說,在猶豫期退保,損失可忽略不計。保監會規定,在猶豫期內退保,保險公司扣除不超過10元的成本費以外,應退還投保人繳納的所有保費,并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費用。一般保險公司規定投保人收到保單后十五天為猶豫期。猶豫期,就是保險消費者的“后悔藥”。正常退保,損失較大。猶豫期后退保稱作正常退保,保單經過一定年度后,投保人可以提出解約申請,保險公司應自接到申請之日起30天內退還保單現金價值。猶豫期后退保時,僅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保險單的現金價值一般是先低后高。退保越早,投保人得到的退保金越少,特別是在保費未交滿兩年的情況下,退保金更少。保單現金價值:是指帶有儲蓄性質的人身保險單所具有的價值。一般來說,領取過保險金的保單,不得申請退保。02退保后重新投保的風險退保后,如果沒有其他保障,就會面臨缺乏保障的風險。重新投保后,也需要經歷一段時間的等待期,若投保人在等待期出險,保險公司不予賠償。如果退保時年紀大了,再次投保其他保險產品,可能會因為年齡、健康原因,保費較高,甚至被拒保,無法購買到合適的保險。因此,如果退的是重疾險或者壽險,最好是在投保了新產品并且過了等待期之后再退,避免保障空窗期。二、什么情況不建議退保?退保會造成一定的經濟損失,一般還是不要輕易退保比較好。如果只是因為資金緊張,想要周轉資金,建議不要退保。退得早,退保金很少,也干不了什么事情,虧了不說還沒了保障。而且,保險公司已經為客戶想好了應對方法:長期的人壽保單,可以申請保單貸款。通過保單貸款,也可以緩解資金困難。因為手頭不寬裕,不能按時續交保費,也沒關系,會有最長60天的寬限期。在這期間,保障依然有效,只需在寬限期結束前補交保費即可。如果是確實不劃算非常后悔,也過了猶豫期,想退保后重新投保其他保險產品。這種情況下,就要考慮怎么退保才能把損失降到最小了。三、怎么退保損失最小?上策:猶豫期內退保只會扣除工本費。過了猶豫期退保就要更加慎重了。中策:計算現金價值,伺機退保保險的現金價值一般都是先地后高,隨著投保的年限不斷增長。在保單到達一定的年限后,保單的現金價值會超過保費,并逐漸達到最高點。如果一定要退保,什么時候退我想已經很清楚了吧。現金價值超過保費時,退保不虧本,現金價值達到最高點,退保不僅回本,還能掙點錢。下策:長痛不如短痛比較壞的一種情況是:沒有那么多錢和時間交保費到現金價值超過所交保費。那就長痛不如短痛了,長期交錢下去損失只會更多,只能及時退保止損,轉投其他保險。舉個例子:不管怎么說,退保終究是件麻煩事兒,最好在購買前多點耐心了解產品。除了聽業務員介紹之外,自己也要仔細核對保險條款內容。對待回訪電話,一定要認真仔細。這樣即使不小心購買了坑爹產品,也能在接到回訪電話時,通過仔細聽清客服人員的產品簡述,及早發現,及早處理。最后,再次提醒,退保有風險,需慎重做決定。保險損失補償原則損失補償原則是指被保險人在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事故發生之后,保險人對其遭受的實際損失應當進行充分的補償。其具體內容有: (1) 保險賠償金額應當公平合理,充分補償,協商一致。所謂公平合理,充分補償,就是說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生后的具體賠償數額應當有利于保險人和被保險人的雙方利益。一方面,要充分補償被保險人的實際損失,達到保險保障的目的。另一方面,不能使賠償數額超過實際損失,使被保險人獲取額外收益而損害保險人的合法權益。至于協商一致,則是說海上保險合同的保險金額作為保險賠償的最高限額,應由保險人和被保險人根據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協商確定。而賠償數額的計算方法也須雙方協商一致才予適用。 (2) 保險金額是計算賠償數額的依據,一般不允許超值保險。 (3) 防止道德危險的發生。海上保險合同是對被保險人的保險保障措施,并非其牟利的手段,所以要防止道德危險的發生。 (4) 保險人的賠償責任依法律和海上保險合同予以限制。保險的損失補償原則是指投保人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將特定的危險轉移給保險人承擔;當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人給予被保險人的經濟賠償恰好填補被保險人遭受保險事故的經濟損失。“填補損失”,在保險關系中稱為“補償”。保險補償的原則是經有關法律確定的,它通常包括兩層含義: 一是保險合同訂立以后,保險標的遭受保險事故而產生損失,被保險人有權按合同的約定,獲得全面、充分的補償; 二是保險人對被保險人的賠償恰好使保險標的恢復到未出險前的狀況,即保險補償以被保險人的實際損失為限,被保險人不能因保險賠償而獲得額外的經濟利益。 損失補償原則除以受損失為限外,往往還受到保險合同中約定的其他一些限制,如以保險金額為限、按比例投保因而按比例賠償的限制。另外還受賠償方法的限制,如某些保險中規定了免賠額,或賠償限額等。 損失補償原則只適用財產保險及人身保險合同中帶有費用報銷型的保險,如太平洋保險公司的“附加住院醫療保險”和“附加意外傷害醫療保險”等,而對定額給付型的人身保險是不使用的。
評論前必須登錄!
立即登錄 注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