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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永續債券?什么是永續債劵?

    1,什么是永續債劵

    存續期為無限久,然后定期付利息;但國家也可在特殊時刻贖回債券。這種債券多為國家在戰爭期間發行。 樓下的抄襲我,真惡劣

    2,永續債券 名詞解釋

    字面意思就是一直付息不償還本金的債券。一般100年以上付息不償本的債券就可以說是永續債券。

    3,新三板最近出現的永續債是什么

    永續債是指不規定到期期限,持有人也不能要求清償本金,但可以按期取得利息的債券。永續債券一般僅限于政府債券,而且是在不得已的情況下才采用。或者適用于資本支出較大、負債率較高、但整體資質優良,特別是電力、市政建設、交通運輸等關系到國計民生的大型企業。永續債被稱作是“債券中的股票”和“最徹底的公司債”,如果發行方出現破產重組等情形,永續債的償還順序在一般債券后普通股之前。想要了解更多信息,請登入金股街

    永續債券?什么是永續債劵?

    4,什么叫永續負債

    永續債券被視為“債券中的股票”。顧名思義,木有到期日有木有,其實就是發行方有續期選擇權~~其他特點包括高票息、附加贖回條款并伴隨利率調整條款等。具體來說:(1)發行公司有贖回的選擇權,其實就是續期選擇權- -;(2)利率通常具有調整機制,也就是說如果在一定時間內公司選擇不贖回永續債券,其利率就會相應的上升以補償投資者的潛在風險和損失;(3)發行公司不僅有贖回的選擇權,還有權決定是否付息,因此原則上永續債券的利息可以無限次遞延,但其相應的前提規定為公司在支付利息之前不可以分配股利。

    5,如何區分優先股和永續債是金融負債還是權益工具

    1、定義不同永續債券是一種沒有到期日的債權,持有人按期獲得利息,但不能要求清償本金。發行主體一般是大型企業。優先股是相對于普通股而言的,介于普通股和債券之間的的混合證券。2、股息高低根據以往發行的永續債和優先股來看,兩者的股息相差不大,永續債的股息整體要略高于優先股。優先股的股息通常是固定的,不受公司經營狀況的影響,也不影響公司利潤分配,且要優先于普通股獲得股息。3、發行周期永續債和優先股發行周期相似,無固定期限,但銀行有強制贖回的權限,當股息非常高時,對發行機構是很不利的,此時就有可能被強制贖回。4、持有人權益永續債和優先股都不會攤薄股東權益,不參與公司經營,也不具備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優先股投資者在一定條件下可恢復表決權的權利,而永續債不具備這一特性。5、清償順序在進行破產清算時,永續債的償還順序要先于優先股,優先股先于普通股。6、是否有轉股條款優先股可能附有轉股條款,但不是必須有。附有轉股條款時,優先于與永續債較為類似。溫馨提示:理財有風險,投資需謹慎。應答時間:2021-05-14,最新業務變化請以平安銀行官網公布為準。 [平安銀行我知道]想要知道更多?快來看“平安銀行我知道”吧~ https://b.pingan.com.cn/paim/iknow/index.html一、金融負債和權益工具的定義(1)金融負債,是指企業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負債:①向其他方交付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的合同義務;例如銀行借款、應付債券②在潛在不利條件下,與其他方交換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合同義務;例如公司發行以自身普通股為標的看漲期權,且期權將以現金凈額結算。③將來須用或可用企業自身權益工具進行結算的非衍生工具合同,且企業根據該合同將交付可變數量的自身權益工具;例如公司發行以自身普通股為標的看漲期權,且期期權將以普通股凈額結算。④將來須用或可用企業自身權益工具進行結算的衍生工具合同,但以固定數量的自身權益工具交換固定金額的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的衍生工具合同除外。(2)權益工具,是指能證明擁有某個企業在扣除所有負債后的資產中剩余權益的合同。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發行方應當將發行的金融工具分類為權益工具:①該金融工具不包括交付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給其他方,或在潛在不利條件下與其他方交換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合同義務;例如發行股票。②將來須用或可用企業自身權益工具結算該金融工具的,如該金融工具為非衍生工具,不包括交付可變數量的自身權益工具進行結算的合同義務;如為衍生工具,企業只能通過以固定數量的自身權益工具交換固定金額的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結算該金融工具。例如認購權證。二、金融負債和權益工具區分的基本原則1.是否存在無條件地避免交付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的合同義務(1)如果企業不能無條件地避免以交付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來履行一項合同義務,則該合同義務符合金融負債的定義。實務中,常見的該類合同義務情形包括:①不能無條件地避免的贖回,即金融工具發行方不能無條件地避免贖回此金融工具。如果一項合同使發行方承擔了以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回購自身權益工具的義務,即使發行方的回購義務取決于合同對手方是否行使回售權,發行方應當在初始確認時將該義務確認為一項金融負債,其金額等于回購所需支付金額的現值。(如遠期回購價格的現值、期權行權價格的現值或其他回售金額的現值)如果發行方最終無須以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回購自身權益工具,應當在合同對手方回售權到期時將該項金融負債按照賬面價值重分類為權益工具。②強制付息,即金融工具發行方被要求強制支付利息。【思考題】企業發行的一項永續債,無固定還款期限且不可贖回、每年按8%的利率強制付息。盡管該項工具的期限永續且不可贖回,但由于企業承擔了以利息形式永續支付現金的合同義務,因此符合金融負債的定義。(2)如果企業能夠無條件地避免交付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例如能夠根據相應的議事機制自主決定是否支付股息(即無支付股息的義務),同時所發行的金融工具沒有到期日且持有方沒有回售權、或雖有固定期限但發行方有權無限期遞延(即無支付本金的義務),則此類交付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的結算條款不構成金融負債。如果發放股利由發行方根據相應的議事機制自主決定,則股利是累積股利還是非累積股利本身均不會影響該金融工具被分類為權益工具。實務中,優先股等金融工具發行時還可能會附有與普通股股利支付相聯結的合同條款。這類工具常見的聯結條款包括“股利制動機制”、“股利推動機制”等。“股利制動機制”的合同條款要求企業如果不宣派或支付優先股等金融工具的股利,則其也不能宣派或支付普通股股利。“股利推動機制”的合同條款要求企業如果宣派或支付普通股股利,則其也需宣派或支付優先股等金融工具的股利。如果優先股等金融工具所聯結的是諸如普通股的股利,發行方根據相應的議事機制能夠自主決定普通股股利的支付,則“股利制動機制”及“股利推動機制”本身均不會導致相關金融工具被分類為一項金融負債。【例題】甲公司發行了一項年利率為8%、無固定還款期限、可自主決定是否支付利息的不可累積永續債,其他合同條款如下(假定沒有其他條款導致該工具分類為金融負債):①該永續債嵌入了一項看漲期權,允許甲公司在發行第5年及之后以面值回購該永續債。②如果甲公司在第5年末沒有回購該永續債,則之后的票息率增加至12%。〔通常稱為、“票息遞增”特征〕。③該永續債票息在甲公司向其普通股股東支付股利時必須支付(即“股利推動機制”)。假設:甲公司根據相應的議事機制能夠自主決定普通股股利的支付;該公司發行該永續債之前多年來均支付普通股股利。本例中,盡管甲公司多年來均支付普通股股利,但由于甲公司能夠根據相應的議事機制自主決定普通股股利的支付,并進而影響永續債利息的支付,對甲公司而言,該永續債并未形成支付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的合同義務;盡管甲公司有可能在第5年末行使其回購權,但是甲公司并沒有回購的合同義務,因此該永續債應整體被分類為權益工具。 2.是否通過交付固定數量的自身權益工具結算如果一項金融工具須用或可用企業自身權益工具進行結算,企業需要考慮用于結算該工具的自身權益工具,是作為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的替代品,還是為了使該工具持有方享有在發行方扣除所有負債后的資產中的剩余權益。如果是前者,該工具是發行方的金融負債;如果是后者,該工具是發行方的權益工具。因此,對于以企業自身權益工具結算的金融工具,其分類需要考慮所交付的自身權益工具的數量是可變的還是固定的。對于將來須用或可用企業自身權益工具結算的金融工具的分類,應當區分衍生工具還是非衍生工具。(1)基于自身權益工具的非衍生工具。對于非衍生工具,如果發行方未來有義務交付可變數量的自身權益工具進行結算,則該非衍生工具是金融負債;否則,該非衍生工具是權益工具。如果將交付的企業自身權益工具數量是變化的,使得將交付的企業自身權益工具的數量乘以其結算時的公允價值恰好等于合同義務的金額,則無論該合同義務的金額是固定的,還是完全或部分地基于除企業自身權益工具的市場價格以外變量的變動而變化,該合同應當分類為金融負債。一、金融負債和權益工具的定義(1)金融負債,是指企業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負債:①向其他方交付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的合同義務;例如銀行借款、應付債券②在潛在不利條件下,與其他方交換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合同義務;例如公司發行以自身普通股為標的看漲期權,且期權將以現金凈額結算。③將來須用或可用企業自身權益工具進行結算的非衍生工具合同,且企業根據該合同將交付可變數量的自身權益工具;例如公司發行以自身普通股為標的看漲期權,且期期權將以普通股凈額結算。④將來須用或可用企業自身權益工具進行結算的衍生工具合同,但以固定數量的自身權益工具交換固定金額的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的衍生工具合同除外。(2)權益工具,是指能證明擁有某個企業在扣除所有負債后的資產中剩余權益的合同。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發行方應當將發行的金融工具分類為權益工具:①該金融工具不包括交付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給其他方,或在潛在不利條件下與其他方交換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合同義務;例如發行股票。②將來須用或可用企業自身權益工具結算該金融工具的,如該金融工具為非衍生工具,不包括交付可變數量的自身權益工具進行結算的合同義務;如為衍生工具,企業只能通過以固定數量的自身權益工具交換固定金額的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結算該金融工具。例如認購權證。二、金融負債和權益工具區分的基本原則1.是否存在無條件地避免交付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的合同義務(1)如果企業不能無條件地避免以交付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來履行一項合同義務,則該合同義務符合金融負債的定義。實務中,常見的該類合同義務情形包括:①不能無條件地避免的贖回,即金融工具發行方不能無條件地避免贖回此金融工具。如果一項合同使發行方承擔了以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回購自身權益工具的義務,即使發行方的回購義務取決于合同對手方是否行使回售權,發行方應當在初始確認時將該義務確認為一項金融負債,其金額等于回購所需支付金額的現值。(如遠期回購價格的現值、期權行權價格的現值或其他回售金額的現值)如果發行方最終無須以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回購自身權益工具,應當在合同對手方回售權到期時將該項金融負債按照賬面價值重分類為權益工具。②強制付息,即金融工具發行方被要求強制支付利息。【思考題】企業發行的一項永續債,無固定還款期限且不可贖回、每年按8%的利率強制付息。盡管該項工具的期限永續且不可贖回,但由于企業承擔了以利息形式永續支付現金的合同義務,因此符合金融負債的定義。(2)如果企業能夠無條件地避免交付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例如能夠根據相應的議事機制自主決定是否支付股息(即無支付股息的義務),同時所發行的金融工具沒有到期日且持有方沒有回售權、或雖有固定期限但發行方有權無限期遞延(即無支付本金的義務),則此類交付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的結算條款不構成金融負債。如果發放股利由發行方根據相應的議事機制自主決定,則股利是累積股利還是非累積股利本身均不會影響該金融工具被分類為權益工具。實務中,優先股等金融工具發行時還可能會附有與普通股股利支付相聯結的合同條款。區分優先股和永續債是金融負債還是權益工具的原則:1、是否存在無條件地避免交付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的合同義務(1)如果企業不能無條件地避免以交付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來履行一項合同義務,則該合同義務符合金融負債的定義。實務中,常見的該類合同義務情形包括:①不能無條件地避免的贖回,即金融工具發行方不能無條件地避免贖回此金融工具。如果一項合同使發行方承擔了以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回購自身權益工具的義務,即使發行方的回購義務取決于合同對手方是否行使回售權,發行方應當在初始確認時將該義務確認為一項金融負債,其金額等于回購所需支付金額的現值。(如遠期回購價格的現值、期權行權價格的現值或其他回售金額的現值)如果發行方最終無須以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回購自身權益工具,應當在合同對手方回售權到期時將該項金融負債按照賬面價值重分類為權益工具。②強制付息,即金融工具發行方被要求強制支付利息。企業發行的一項永續債,無固定還款期限且不可贖回、每年按8%的利率強制付息。盡管該項工具的期限永續且不可贖回,但由于企業承擔了以利息形式永續支付現金的合同義務,符合金融負債的定義。(2)如果企業能夠無條件地避免交付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例如能夠根據相應的議事機制自主決定是否支付股息(即無支付股息的義務),同時所發行的金融工具沒有到期日且持有方沒有回售權、或雖有固定期限但發行方有權無限期遞延(即無支付本金的義務),則此類交付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的結算條款不構成金融負債。如果發放股利由發行方根據相應的議事機制自主決定,則股利是累積股利還是非累積股利本身均不會影響該金融工具被分類為權益工具。實務中,優先股等金融工具發行時還可能會附有與普通股股利支付相聯結的合同條款。這類工具常見的聯結條款包括“股利制動機制”、“股利推動機制”等。“股利制動機制”的合同條款要求企業如果不宣派或支付優先股等金融工具的股利,則其也不能宣派或支付普通股股利。“股利推動機制”的合同條款要求企業如果宣派或支付普通股股利,則其也需宣派或支付優先股等金融工具的股利。如果優先股等金融工具所聯結的是諸如普通股的股利,發行方根據相應的議事機制能夠自主決定普通股股利的支付,則“股利制動機制”及“股利推動機制”本身均不會導致相關金融工具被分類為一項金融負債。2、是否通過交付固定數量的自身權益工具結算如果一項金融工具須用或可用企業自身權益工具進行結算,企業需要考慮用于結算該工具的自身權益工具,是作為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的替代品,還是為了使該工具持有方享有在發行方扣除所有負債后的資產中的剩余權益。如果是前者,該工具是發行方的金融負債;如果是后者,該工具是發行方的權益工具。因此,對于以企業自身權益工具結算的金融工具,其分類需要考慮所交付的自身權益工具的數量是可變的還是固定的。對于將來須用或可用企業自身權益工具結算的金融工具的分類,應當區分衍生工具還是非衍生工具。(1)基于自身權益工具的非衍生工具。對于非衍生工具,如果發行方未來有義務交付可變數量的自身權益工具進行結算,則該非衍生工具是金融負債;否則,該非衍生工具是權益工具。如果將交付的企業自身權益工具數量是變化的,使得將交付的企業自身權益工具的數量乘以其結算時的公允價值恰好等于合同義務的金額,則無論該合同義務的金額是固定的,還是完全或部分地基于除企業自身權益工具的市場價格以外變量的變動而變化,該合同應當分類為金融負債。(2)基于自身權益工具的衍生工具。對于衍生工具,如果發行方只能通過以固定數量的自身權益工具交換固定金額的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進行結算(即“固定換固定”),則該衍生工具是權益工具;如果發行方以固定數量自身權益工具交換可變金額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或以可變數量自身權益工具交換固定金額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或以可變數量自身權益工具交換可變金額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則該衍生工具應當確認為衍生金融負債或衍生金融資產。除非滿足“固定換固定”條件,否則將來須用或可用企業自身權益工具結算的衍生工具應分類為衍生金融負債或衍生金融資產。基本原則:1.是否存在無條件地避免交付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的合同義務(1)如果企業不能無條件地避免以交付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來履行一項合同義務,則該合同義務符合金融負債的定義。實務中,常見的該類合同義務情形包括:①不能無條件地避免的贖回,即金融工具發行方不能無條件地避免贖回此金融工具。如果一項合同使發行方承擔了以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回購自身權益工具的義務,即使發行方的回購義務取決于合同對手方是否行使回售權,發行方應當在初始確認時將該義務確認為一項金融負債,其金額等于回購所需支付金額的現值。(如遠期回購價格的現值、期權行權價格的現值或其他回售金額的現值)如果發行方最終無須以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回購自身權益工具,應當在合同對手方回售權到期時將該項金融負債按照賬面價值重分類為權益工具。②強制付息,即金融工具發行方被要求強制支付利息。2.是否通過交付固定數量的自身權益工具結算如果一項金融工具須用或可用企業自身權益工具進行結算,企業需要考慮用于結算該工具的自身權益工具,是作為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的替代品,還是為了使該工具持有方享有在發行方扣除所有負債后的資產中的剩余權益。如果是前者,該工具是發行方的金融負債;如果是后者,該工具是發行方的權益工具。因此,對于以企業自身權益工具結算的金融工具,其分類需要考慮所交付的自身權益工具的數量是可變的還是固定的。對于將來須用或可用企業自身權益工具結算的金融工具的分類,應當區分衍生工具還是非衍生工具。(1)基于自身權益工具的非衍生工具。對于非衍生工具,如果發行方未來有義務交付可變數量的自身權益工具進行結算,則該非衍生工具是金融負債;否則,該非衍生工具是權益工具。如果將交付的企業自身權益工具數量是變化的,使得將交付的企業自身權益工具的數量乘以其結算時的公允價值恰好等于合同義務的金額,則無論該合同義務的金額是固定的,還是完全或部分地基于除企業自身權益工具的市場價格以外變量的變動而變化,該合同應當分類為金融負債。(2)基于自身權益工具的衍生工具。對于衍生工具,如果發行方只能通過以固定數量的自身權益工具交換固定金額的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進行結算(即“固定換固定”),則該衍生工具是權益工具;如果發行方以固定數量自身權益工具交換可變金額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或以可變數量自身權益工具交換固定金額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或以可變數量自身權益工具交換可變金額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則該衍生工具應當確認為衍生金融負債或衍生金融資產。因此,除非滿足“固定換固定”條件,否則將來須用或可用企業自身權益工具結算的衍生工具應分類為衍生金融負債或衍生金融資產。金融負債和權益工具的定義(1)金融負債,是指企業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負債:①向其他方交付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的合同義務;例如銀行借款、應付債券②在潛在不利條件下,與其他方交換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合同義務;例如公司發行以自身普通股為標的看漲期權,且期權將以現金凈額結算。③將來須用或可用企業自身權益工具進行結算的非衍生工具合同,且企業根據該合同將交付可變數量的自身權益工具;例如公司發行以自身普通股為標的看漲期權,且期期權將以普通股凈額結算。④將來須用或可用企業自身權益工具進行結算的衍生工具合同,但以固定數量的自身權益工具交換固定金額的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的衍生工具合同除外。(2)權益工具,是指能證明擁有某個企業在扣除所有負債后的資產中剩余權益的合同。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發行方應當將發行的金融工具分類為權益工具:①該金融工具不包括交付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給其他方,或在潛在不利條件下與其他方交換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合同義務;例如發行股票。②將來須用或可用企業自身權益工具結算該金融工具的,如該金融工具為非衍生工具,不包括交付可變數量的自身權益工具進行結算的合同義務;如為衍生工具,企業只能通過以固定數量的自身權益工具交換固定金額的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結算該金融工具。例如認購權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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