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些年來,公民購買保險的意識越來越高,尤其是意外保險的購買人數更多,衍生的問題就是投保人認為已方受到侵害,滿足賠償的標準,于是向保險公司索賠,但保險公司會以投保人的投保要求不符合合同規定或者證據不足為由,拒絕賠付。最后,雙方只能通過法律手段解決,由法官進行調解,調解不能的,法官根據雙方提供的證據和陳述進行判決。
今天要說的這個案子呢有些奇怪,至于為啥說奇怪呢,我們一起來看下
2016年11月14日,老人楊某在人保財險投保老年人意外險一份,保額3萬。
2016年11月21日,老人楊某被發現于家中死亡。
注:楊某死亡后,其多位第一順位的法定繼承人將受益權轉讓給了楊某女兒羅某一人,羅某為人保財險的員工
楊某是有一定年齡的老人,事發前一天晚上楊某和另一子女共同居住,次日早上起來后,楊某被發現在床旁邊躺著,已經死亡,臉部額頭部有淤青,估計是從床上摔下來的。
羅某認為楊某是意外導致的死亡,要求進行賠償
人保財險認為楊某是疾病導致的死亡,拒絕賠償
雙方產生爭執,羅某起訴保險公司
意外傷害指以外來的、突發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觀事件為直接且單獨的原因致使身體受到的傷害。此時羅某提交的被保險人楊某死亡原因的證據,是是否構成意外保險事故的關鍵。
為此,羅某提供了以下證據
一、保險公司對羅某的詢問筆錄:楊某去世的時候,無外人發現,去世后才被人發現,懷疑是從床上摔落。(羅某本人并不是第一見證人)

二、當地社區2016年11月24日出具的證明,證實楊某某因不慎摔倒意外去世。
三、當地派出所于2017年6月出具的戶口注銷證明及死亡原因證明,證實楊某某因不慎摔倒意外去世。
法院認為羅某提供的上述證據能夠形成完整的證據鎖鏈,證實被保險人楊某某因意外摔倒死亡的事實。而保險公司辯稱被保險人楊某某因疾病死亡,無相關證據加以證實,不予采納。
判處保險公司承擔賠償3萬元。
作為主張訴權的投保人,自然需要準備充足的證據,以此來證明自已受到的侵害是符合索賠標準的。但提到證據,很少有投保人能夠列舉出十分充分的證據,這也是保險合同糾紛中遇到的一種普遍現象。
本案中,原告主張投保人的死亡是意外造成的,并非疾病造成的。因發現投保人時投保人已經去世,加之逝者后事已處理,投保人并未經過醫院方的診斷,故沒有專業機構的直接證據能夠指明投保人是意外死亡或疾病死亡。而投保人到底是意外死亡還是疾病死亡,卻是本案爭議的焦點,也是判決的關鍵。
筆者認為,對該種情況,可以結合以下幾點情況進行推定。
第一,投保人與保險公司在簽訂保險合同時,保險公司已經對投保人進行了審查,認為投保人的身體狀況是符合標準的,故雙方達成一致,簽訂了合同,對此,保險公司在簽訂合同時是有可預見性的。
第二,投保人提供了保險公司的詢問筆錄、社區、公安機關的證明,這些證據所指向的都是投保人因為意外摔倒造成的死亡,這形成了較為完整的證據鎖鏈,社區、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雖然沒有負責人的簽字,不符合證據規則的形式要件,但因時間較長,出具證明時的負責人已經調離原崗,要求負責人簽字不切合實際,而僅據此就否定該證據的效力也不符合審判的要求。
第三,該筆保險索賠的費用為30000元,標的較小,考慮到投保人親屬失去親人的痛苦以及辦理相關喪葬程序的花費,又考慮到投保人購買保險的初衷和投保人明確處于的較為弱勢狀態,筆者認為法院支持原告的主張既有相關法律法規的依撐,也符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價值導向,在一定程度上平衡了雙方的利益需求。
從這里我想說三個方向的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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