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制度是上市公司股票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的,在公司股票簡稱前冠以“*ST”字樣;上市公司股票被實施其他風險警示的,在公司股票簡稱前冠以“ST”字樣。這兩類股票在證券市場中統稱為ST股票,俗稱股票“戴帽”,以區別于其他股票。
ST的英文名為special treatment,即特別處理的意思。上市公司出現符合風險警示的情形便要對相關情況進行公告,并于公告披露日起開始停牌。
滬深交易所則會在公司股票停牌起始日后的五個交易日內,根據實際情況,對公司股票實施退市風險警示或其他風險警示,分別在公司的股票簡稱前冠以“*ST”或“ST”。
2003年4月4日,滬深交易所發布了《關于對存在股票終止上市風險的公司加強風險警示等有關問題的通知》,交易所將對存在終止上市風險的股票交易實行“警示存在終止上市風險的特別處理”,對具有終止上市的股票前冠以“*ST”的標識。
2014年10月,上交所和深交所分別修訂了上海、深圳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對上市公司出現財務狀況異常情況或者其他異常情況,導致其股票存在被終止上市的風險,或者投資者難以判斷公司前景,投資者權益可能受到損害的,交易所對該公司股票將實施風險警示。其中對于退市風險警示的,在公司股票簡稱前冠以“*ST”字樣;對于上其他風險警示的,在公司股票簡稱前冠以“ST”字樣。
2014年10月,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了《關于改革完善并嚴格實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見》,包括“重大違法”和“不滿足交易標準要求”的強制退市指標兩類,其中:(1)重大違法的指標主要有:欺詐發行和重大信息披露違法;(2)不滿足交易標準要求的指標有:股本總額、股權分布、股票成交量、股票市值、公司凈利潤、凈資產、營業收入、審計意見及未在規定期限內依法如實報告披露等。
目前,我國證券市場上ST制度遵循的是2014年修訂的上海、深圳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及同年中國證監會發布的《關于改革完善并嚴格實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見》。
公司被ST的具體情形有11項,其中第1至7項為經營管理類風險,第8至11項為違法誠信類風險,例如:

1.經營管理類風險
(1)最近兩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凈利潤連續為負值或者被追溯重述后連續為負值。
(2)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期末凈資產為負值或者被追溯重述后為負值。
(3)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營業收入低于1000萬元或者被追溯重述后低于1000萬元。
2.違法誠信類風險
因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申請或者披露文件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以騙取發行核準;或者因涉嫌欺詐發行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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