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7月22日,星期一,科創板將正式開板交易,首批掛牌股票25只。7月22日將是一個具有劃時代意義的特殊日子,它是A股市場進化史上的一個重要里程碑和轉折點。科創板即將開板交易,萬眾矚目,熱情高漲,激情澎湃。
為此,筆者近日發表了題為《傳統A股玩法在科創板可能失靈》的文章,并對科創板不同于傳統A股的四大差別進行了詳細解讀,其中,也對科創板在新股上市頭5個交易日不設漲跌幅限制,以及從第6個交易日開始進入20%的常規漲跌幅限制進行了解讀。
(一)新股上市頭5個交易日:無開盤價限制、無漲跌幅限制
我們知道,現行主板、中小板和創業板在新股上市首日,都設定了44%的開盤價限制,但科創板對這一傳統A股規則作了重大改變,市場包容性大幅提升:科創板在新股上市頭5個交易日,既無開盤價限制,也無日漲跌幅限制。因此,在科創板,不會出現開盤“秒停”的現象,更不會出現新股上市后必須連拉N個漲停板的奇葩現象。
這樣的規則更尊重市場機制,它讓交易更充分、博弈更均衡,也讓股價更能真實地反映市場供求關系。新股上市頭5個交易日沒有漲跌幅限制,誰敢操縱開盤價,誰敢肆意拉抬股價或打壓股價?股價操縱的成本和風險將數倍放大。
即便是在新股上市5個交易日之后,20%的漲跌幅限制,比傳統A股擴大了一倍,大戶做莊難度、成本、風險也是數倍放大。這將有效遏止股價操縱與過度投機炒作。
(二)連續競價階段:2%浮動區間報價限制
買賣科創板股票,在連續競價階段的限價申報,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買入申報價格不得高于買入基準價格的102%;
(2)賣出申報價格不得低于賣出基準價格的98%。
無即時揭示的基準價格的,為最新成交價;當日無成交的,為前收盤價;開市期間臨時停牌階段的限價申報,不適用本條前兩款規定;根據市場情況,上交所可以調整科創板股票的有效申報價格范圍。
簡而言之,在科創板連續競價階段,投資者買入報價,不得高于最低賣出報價的2%;同樣,投資者賣出報價,不得低于最高買入報價的2%。這一規則俗稱“2%浮動區間報價限制”,它適用于科創板連續競價階段的限價申報,但“臨停”時段例外。
科創板的這一報價規則,能有效遏止大戶利用資金優勢在最短時間快速拉抬或打壓股價的行為,以防止股價出現“過山車”巨幅波動的現象,同時也會加大做莊的成本與風險。
(三)新股上市頭5個交易日:30%與60%兩檔臨停機制
科創板股票競價交易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盤中異常波動,上交所實施盤中臨時停牌:
(1)無價格漲跌幅限制的股票盤中交易價格較當日開盤價格首次上漲或下跌達到或超過30%的;
(2)無價格漲跌幅限制的股票盤中交易價格較當日開盤價格首次上漲或下跌達到或超過60%的。
兩次“臨停”的操作要點:(1)單次盤中臨時停牌的持續時間為10分鐘;(2)停牌時間跨越14:57的,于當日14:57復牌;(3)盤中臨時停牌期間,可以繼續申報,也可以撤銷申報,復牌時對已接受的申報實行集合競價撮合。
請注意,科創板“臨停”機制僅適用于新股上市的頭5個交易日。由此可見,在新股上市的頭5個交易日,由于沒有漲跌幅限制,科創板每個交易日最多可進行3次“集合競價”,以此對沖或降低單個賬戶或單個資金對個股帶來的過大權重影響,同時也有利于解決短時間內股價波動“信息不對稱”問題,并給普通投資者以信號警示或提示,讓投資者有時間冷靜思考、理性決策。這一機制安排,有利于形成階段性的充分競價與均衡博弈,這也有利于遏止股價操縱,同時增大做莊成本與風險。
(四)連續多個交易日:股價異常波動與嚴重異常波動
科創板股票競價交易出現連續3個交易日內日收盤價格漲跌幅偏離值累計達到±30%的,屬于異常波動。
科創板股票競價交易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嚴重異常波動,上交所公告嚴重異常波動期間的投資者分類交易統計等信息:(1)連續10個交易日內3次出現第十二條規定的同向異常波動情形;(2)連續10個交易日內日收盤價格漲跌幅偏離值累計達到+100%(-50%);(3)連續30個交易日內日收盤價格漲跌幅偏離值累計達到+200%(-70%);
科創板股票交易出現嚴重異常波動情形的,上市公司應當按照《上市規則》規定及時予以核查并采取相應措施。經上市公司核查后無應披露未披露重大事項,也無法對異常波動原因作出合理解釋的,除按照《上市規則》規定處理外,上交所可根據市場情況,加強異常交易監控,并要求會員采取有效措施向客戶提示風險。
也就是說,在股價出現異常波動或嚴重異常波動時,券商有義務向客戶提示風險,必要時券商應采取有效措施應對,這里強調了券商的相應責任。
(五)虛假申報:以引誘或者誤導其他投資者的交易決策
虛假申報,是指不以成交為目的,通過大量申報并撤銷等行為,引誘、誤導或者影響其他投資者正常交易決策的異常交易行為。
虛假申報主要發生在集合競價與連續競價兩種場合,其主要目的是操縱股價,誘騙其他投資者參與交易。
開盤集合競價階段同時存在下列情形的,上交所對有關交易行為予以重點監控:
(1)以偏離前收盤價5%以上的價格申報買入或者賣出;
(2)累計申報數量或者金額較大;
(3)累計申報數量占市場同方向申報總量的比例較高;
(4)累計撤銷申報數量占累計申報數量的50%以上;
(5)以低于申報買入價格反向申報賣出或者以高于申報賣出價格反向申報買入;
(6)股票開盤集合競價虛擬參考價漲(跌)幅5%以上。
連續競價階段多次同時存在下列情形且累計撤銷申報數量占累計申報數量的50%以上的,上交所對有關交易行為予以重點監控:
(1)最優5檔內申報買入或者賣出;
(2)單筆申報后,在實時最優5檔內累計剩余有效申報數量或者金額巨大,且占市場同方向最優5檔剩余有效申報總量的比例較高;
(3)申報后撤銷申報。
連續競價階段,股票交易價格處于漲(跌)幅限制狀態,同時存在下列情形2次以上的,上交所對有關交易行為予以重點監控:(1)單筆以漲(跌)幅限制價格申報后,在該價格剩余有效申報數量或者金額巨大,且占市場該價格剩余有效申報總量的比例較高;(2)單筆撤銷以漲(跌)幅限制價格的申報后,在漲(跌)幅限制價格的累計撤銷申報數量占以該價格累計申報數量的50%以上。
(六)拉抬打壓股價行為
拉抬打壓股價,是指大筆申報、連續申報、密集申報或者明顯偏離股票最新成交價的價格申報成交,期間股票交易價格明顯上漲(下跌)的異常交易行為。
在有價格漲跌幅限制股票的開盤集合競價階段,同時存在下列情形的,上交所對有關交易行為予以重點監控:
(1)成交數量或者金額較大;
(2)成交數量占期間市場成交總量的比例較高;

(3)股票開盤價漲(跌)幅5%以上。
連續競價階段任意3分鐘內同時存在下列情形的,上交所對有關交易行為予以重點監控:
(1)買入成交價呈上升趨勢或者賣出成交價呈下降趨勢;
(2)成交數量或者金額較大;
(3)成交數量占成交期間市場成交總量的比例較高;
(4)股票漲(跌)幅4%以上。
收盤集合競價階段同時存在下列情形的,上交所對有關交易行為予以重點監控:
(1)成交數量或者金額較大;
(2)成交數量占期間市場成交總量的比例較高;
(3)股票漲(跌)幅3%以上。
(七)維持漲(跌)幅限制價格行為
維持漲(跌)幅限制價格,是指通過大筆申報、連續申報、密集申報,維持股票交易價格處于漲(跌)幅限制狀態的異常交易行為。
連續競價階段同時存在下列情形的,上交所對有關交易行為予以重點監控:
(1)股票交易價格處于漲(跌)幅限制狀態;
(2)單筆以漲(跌)幅限制價格申報后,在該價格剩余有效申報數量或者金額巨大,占市場該價格剩余有效申報總量的比例較高,且持續10分鐘以上。
收盤集合競價階段同時存在下列情形的,上交所對有關交易行為予以重點監控:
(1)連續競價結束時股票交易價格處于漲(跌)幅限制狀態;
(2)連續競價結束時和收盤集合競價結束時,市場漲(跌)幅限制價格剩余有效申報數量或者金額巨大;
(3)收盤集合競價結束時,收盤集合競價階段新增漲(跌)幅限制價格申報的剩余有效申報數量或者金額較大;
(4)收盤集合競價結束時,漲(跌)幅限制價格剩余有效申報數量占市場該價格剩余有效申報總量的比例較高。
(八)自買自賣和互為對手方交易
自買自賣和互為對手方交易,是指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或者關聯賬戶之間大量進行股票交易,影響股票交易價格或者交易量的異常交易行為。
股票交易同時存在下列情形的,上交所對有關交易行為予以重點監控:
(1)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頻繁、大量交易;
(2)成交數量占股票全天累計成交總量的10%以上或者收盤集合競價階段成交數量占期間市場成交總量的30%以上。
股票交易同時存在下列情形的,上交所對有關交易行為予以重點監控:
(1)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涉嫌關聯的證券賬戶之間互為對手方進行頻繁、大量交易;
(2)成交數量占股票全天累計成交總量的10%以上或者收盤集合競價階段成交數量占期間市場成交總量的30%以上。
(九)嚴重異常波動股票申報速率異常
嚴重異常波動股票申報速率異常,是指違背審慎交易原則,在股票交易出現嚴重異常波動情形后的10個交易日內,利用資金優勢、持股優勢,在短時間內集中申報加劇股價異常波動的異常交易行為。
股票交易出現嚴重異常波動情形后10個交易日內,連續競價階段1分鐘內單向申報買入(賣出)單只嚴重異常波動股票金額超過1000萬元的,上交所對有關交易行為予以重點監控。
(十)投資者異常交易行為監管
投資者在科創板股票交易中實施異常交易行為的,上交所可對其實施以下監管措施或者紀律處分:(1)口頭警示;(2)書面警示;(3)將賬戶列為重點監控賬戶;(4)要求投資者提交合規交易承諾書;(5)暫停投資者賬戶交易;(6)限制投資者賬戶交易;(7)認定為不合格投資者;(8)上交所規定的其他監管措施或者紀律處分。
上交所對投資者采取監管措施或者給予紀律處分的,按照《交易規則》《交易特別規定》《上海證券交易所紀律處分和監管措施實施辦法》等規定執行。
投資者實施異常交易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交所從重實施監管措施或者紀律處分:
(1)在一定時間內反復、連續實施異常交易行為;
(2)對嚴重異常波動股票實施異常交易行為;
(3)實施異常交易行為的同時存在反向交易;
(4)實施異常交易行為涉嫌市場操縱;
(5)因異常交易行為受到過上交所紀律處分,或者因內幕交易、市場操縱等證券違法行為受到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制裁;
(6)上交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會員及相關人員違反本細則規定,未適當履行客戶交易行為管理職責的,上交所可對其實施以下監管措施或者紀律處分:(1)口頭警示;(2)書面警示;(3)監管談話;(4)要求限期改正;(5)暫停受理或者辦理相關業務;(6)通報批評;(7)公開譴責;(8)收取懲罰性違約金;(9)暫停或者限制交易權限;(10)取消交易權限;(11)取消會員資格。
總之,科創板+注冊制是A股市場的兩大革命。它必將有效提升A股市場的包容性與開放性,這也是注冊制改革的初心和歷史使命。越包容的市場,越需要強有力的市場監管。但我們絕不能簡單地采用“行政管制”來取代“市場監管”,因此,如何權衡并兼顧好包容性與強監管的關系,是上交所和證監會必須處理好的大事。任何新生事物的發展,都不會是一帆風順的,它需要投資者與市場的包容與理解,當然,更需要邊發展、邊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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