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8日,北京銀保監局印發《關于進一步規范信托公司個人信托貸款業務的通知》(京銀保監發〔2020〕391號),針對當前部分信托公司在個人信托貸款業務調查、審批、協議簽訂、放款、收費、催收等多個環節存在的突出問題明確監管要求,重點從履行貸款人義務、改進業務模式、規范合作機構管理、保護消費者權益四方面針
9月8日,北京市銀保監局下發《對于進一步標準信托公司本人信托貸款業務的通知》(京銀保監發〔2020〕391號),對于現階段一部分信托公司在本人信托貸款業務調研、審核、協議書簽署、下款、收費標準、催款等眾多階段存有的突出問題確立管控規定,關鍵從執行貸款人責任、改善業務方式、標準合作機構管理方法、維護消費者權利四方面目的性加強監管,致力于深層次整頓銷售市場亂相,正確引導轄內信托公司本人信托貸款業務重歸業務源頭,進一步預防緩解金融的風險,推動業務穩定建康發展趨勢,更強維護金融業消費者權利。
做為此次出文的主要內容,《通知》嚴格執行信托公司應參考《本人貸款管理方法暫行規定》謹慎進行本人信托貸款業務、依規執行貸款人責任的主要標準,規定信托公司應單獨審核貸款,自立自強開展貸款管理決策。
與此同時,《通知》優化改善業務方式的管控規定,要求信托公司創建以貸款主要用途真實有效為關鍵的貸前調研規章制度,確保貸款主要用途真正,貸款信用額度及限期有效并合乎貸款人還貸工作能力,創建并實行貸款談話規章制度;嚴格執行貸款利息扣除,確立貸款額度、限期、年利率(年化收益率)、利率計算方法(含計算方法)及其提前還貸狀況下的利率扣除形式等重要信息內容;合同簽訂全過程執行“雙錄系統”管理方法,激勵有前提的信托公司對合同簽訂全過程同步錄音錄像;創建貸款付款管理方案,加強貸款資產的付款管理方法與操縱。
對于網上派發的合乎互聯網技術貸款特點的個人征信貸款,《通知》規定信托公司參考互聯網技術貸款管理方法有關規范制訂本公司的實施辦法。

對于近年來社會發展高度重視的信托公司與外界單位協作亂相問題,《通知》規定信托公司加強合作機構管理方法,對合作機構創建準入條件、評定和激勵制度,嚴格控制業務外包風險性。信托公司應與合作機構簽署書面形式合同書或協議書,清楚定義協作業務事宜范疇、爭議處理體制及合同違約責任;不可接納無抵押無擔保資質證書的第三方組織給予信用擔保服務項目及其防貧服務承諾等變向信用擔保服務項目;確立合作機構以及工作員的嚴禁性生活明細。
《通知》表明,信托公司應依規維護金融業消費者權利,重視消費者知情權和獨立決定權,充足執行告之責任,維護顧客個人信息保護,禁止根據暴力行為、嚇唬等方法開展貸款催款。
北京市銀保監局仍在本次出文中規定各信托公司對本企業總量業務開展自糾自查整頓,保證新產生業務合規管理井然有序進行,并采取相應方式進一步預防信貸風險、法律糾紛和信譽風險性,促進領域合規管理穩定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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