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代碼:600221、900945 證券簡稱:*ST海航、*ST海航B 編號:臨2021-097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 2021年2月10日,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海南高院”或“法院”)裁定受理債權人對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海航控股”或“公司”)及海航控股的10家子公司中國新華航空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華航空”)、山西航空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山西航空”)、海航航空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海航技術”)、福州航空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福州航空”)、云南祥鵬航空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祥鵬航空”)、長安航空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長安航空”)、廣西北部灣航空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北部灣航空”)、北京科航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科航投資”)、烏魯木齊航空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烏魯木齊航空”)、海南福順投資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福順投資”)(前述子公司以下合稱“十家子公司”)的重整申請,并指定海航集團清算組擔任公司及十家子公司管理人(以下簡稱“管理人”),負責重整各項工作,具體內容詳見公司于2021年2月10日披露的《關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暨股票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的公告》(編號:臨2021-017)、《關于法院裁定受理主要子公司重整的公告》(編號:臨2021-019)。
● 2021年12月31日,海南高院裁定確認《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十家子公司重整計劃》(以下簡稱“《重整計劃》”)執行完畢。
2021年12月31日,海南高院裁定確認海航控股及其十家子公司《重整計劃》執行完畢,具體情況如下:
一、海航控股及十家子公司重整計劃概述
2021年2月10日,海南高院裁定受理債權人對海航控股及其十家子公司的重整申請,并指定海航集團清算組擔任管理人,具體內容詳見公司于2021年2月10日披露的《關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暨股票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的公告》(編號:臨2021-017)、《關于法院裁定受理主要子公司重整的公告》(編號:臨2021-019)。
2021 年3月19日,管理人發布了《海航集團航空主業戰略投資者招募公告》,公開招募海航集團航空主業戰略投資者。2021年9月12日,公司發布《關于海航集團航空主業戰略投資者招募進展的公告》(編號:臨2021-069),管理人確定海航集團航空主業戰略投資者為遼寧方大集團實業有限公司。
2021年9月27日,海航控股及其十家子公司重整案第二次債權人會議及出資人組會議召開。會議表決通過了《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十家子公司重整計劃(草案)》以及相應出資人權益調整方案。具體內容詳見公司于2021年9月28日披露的《關于出資人組會議召開情況的公告》(編號:臨2021-074)以及于2021年10月23日披露的《關于公司及十家子公司重整案第二次債權人會議召開及表決結果的公告》(編號:臨2021-079)。
2021年10月31日,海航控股及其十家子公司分別收到了法院送達的《民事裁定書》,裁定批準《重整計劃》,具體內容詳見公司于2021年10月31日披露的《關于法院裁定批準公司及十家子公司重整計劃的公告》(編號:臨2021-084)。
2021年12月30日,海航控股及其十家子公司提交了重整計劃執行完畢的報告。同日,管理人向海南高院提交了《關于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十家子公司重整計劃執行情況的監督報告》,提請海南高院裁定確認重整計劃執行完畢。
2021年12月31日,海航控股及其子公司收到海南高院送達的《民事裁定書》,確認《重整計劃》已執行完畢。

二、《民事裁定書》的主要內容
海南高院認為,海航控股及其十家子公司在管理人的監督下,已經完成《重整計劃》規定的股票轉增及劃轉、現金清償及預留、留債安排等事項,符合《重整計劃》規定的執行完畢的標準,管理人所述情況屬實,對其申請應予準許。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四條、第九十一條第一款、第九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十一項的規定,裁定確認海航控股及其十家子公司已執行完畢《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十家子公司重整計劃》。本裁定為終審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三、重整事項對公司的影響
= 1 * GB4 ㈠ 通過執行《重整計劃》,有效的保障了全體債權人合法權益,改善了公司資產負債結構,減輕了公司歷史負擔,增強了持續經營及盈利能力,公司重回良性發展軌道。
= 2 * GB4 ㈡ 經公司初步測算,本次重整將對公司2021年度期末凈資產和凈利潤產生積極影響,具體數據以公司經審計后的2021年年度報告為準。
四、風險提示
㈠ 公司2020年度內部控制被出具否定意見審計報告,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以下簡稱“《股票上市規則》”)第13.9.1條的相關規定,公司觸發了“上市公司股票被實施其他風險警示”的相應情形;公司2020年度經審計的期末凈資產為負值,且公司2020年度財務報告被出具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根據《股票上市規則》13.3.2的相關規定,公司觸發了“上市公司股票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的相應情形。公司股票已被疊加實施退市風險警示,具體內容詳見公司于2021年4月30日披露的《關于公司股票被繼續實施退市風險警示的公告》(編號:臨2021-044)。
㈡ 鑒于公司《重整計劃》已經執行完畢,公司將按照監管要求向上海證券交易所申請撤銷該退市風險警示適用情形,在公司消除所有退市風險警示適用情形前,公司股票將繼續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
特此公告
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二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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