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資產貸款(含項目融資)審查要點
1.國家對擬投資項目有投資主體資格和經營資質要求的,應符合其要求。
借款人準入條件
2.借款人為新設項目法人的,其控股股東有良好的信用狀況,無重大不良記錄。
產業發展建設規劃
5.符合國家有關文件中對產業發展的建設規劃。
產業土地供應政策
6.非《限制用地項目目錄(2006年本)》、《限制用地項目目錄(2006年本增補本)》和《禁止用地項目目錄(2006年本)》、《禁止用地項目目錄(2006年本增補本)》中的項目。
行業準入
7.符合國家有關文件中對行業準入的具體規定,如《鋼鐵產業發展政策》、《關于促進大豆加工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銅冶煉行業準入條件》、《電解金屬錳企業行業準入條件》等。
項目審批核準或備案
8.實行審批制的投資項目,已經取得項目審批機關對立項或可行性研究報告的批復;實行核準制的投資項目,已經取得項目核準機關同意核準的文件;實行備案制的投資項目,已經取得項目備案機關予以備案的答復。
9.項目審批、核準或備案機關為本項目有權審批、核準或備案機關。
10.批復、核準或備案文件在有效期內。
項目選址及布局
11.取得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復的規劃選址文件。
土地預審

12.取得有權部門出具的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文件。
13.預審文件在有效期(兩年)內。
環境影響評價
14.對環境有影響的項目,取得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15.出具文件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項目有審批權。
其他
16.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其他相關要求,如使用沿海岸線的項目已經取得沿海港口岸線使用許可證、海域使用證,使用內陸岸線資源的項目已經取得同意使用岸線的批復等。
項目
審查要點
17.在新的固定資產建設項目核準目錄出臺之前,除國家發展改革委組織認證和核準的新上項目外,不得向鋼鐵、水泥、平板玻璃、煤化工、多晶硅、風電設備、造船等七大產能過剩行業的任何新建項目發放貸款。
18.資本金比例符合法定要求。
外部監管要求
19.不屬于向項目發起人或股東發放項目資本金搭橋貸款;不屬于在借款人取得項目核準手續前,以提供項目貸款及搭橋貸款的名義直接或變相向項目業主、項目發起人以及股東發放貸款用于固定資產建設。
20.向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公司發放貸款要直接對應項目。
21.不屬于打捆貸款。
固定資產貸款屬于銀行對企業的長期貸款品種,對銀行的風險資產消耗極大,應當盡量避免提供固定資產貸款。
固定資產貸款包括:基本建設、技術改造、開發并生產新產品等活動及相關的房屋購置、工程建設、技術設備購買與安裝、大型設備購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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