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以“反催收聯盟”為代表的、針對個人借貸的惡意逃廢債行為和相應組織迅速增多。此類行為和組織嚴重影響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擾亂正常的金融秩序和社會秩序,同時也給金融消費者利益帶來損害。應完善規章制度,出臺切實有效的措施,加強綜合治理,對此類行為和相關組織進行嚴厲打擊。
從具體形式來看,針對個人借貸的惡意逃廢債行為主要有三種形式。第一種是“代理投訴”。即以提供法律服務為名義,幫助借款人編造困難處境,偽造相關材料,反復向金融機構和借貸平臺投訴施壓,以此來達到減免和逃避債務的目的。第二種是典型的“反催收聯盟”。打著能為借款人減免債務的幌子,向借款人傳授降低息費、延期還款等“技巧”,教唆、煽動其主動逃避債務,甚至以違法手段拒絕償還借款。第三種是“征信修復”。以幫助借款人消除不良信用記錄、修復個人信用為由,通過偽造材料投訴金融機構等手段,威脅金融機構修改信用報告、減免相關債務。
無論是哪種形式,其目的都是通過違法違規手段,以幫助借款人“減免息費”“重組債務”“修復征信”等為名義,從中牟取不正當利益。如果未達到目的,可能將借款人相關信息進行轉讓和售賣。在保險領域,還有“惡意投訴+代理退保”等花樣。
當前,“反催收聯盟”等各類惡意逃廢債行為泛濫,已經產生了多個方面的負面影響。首先,破壞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反催收聯盟”等惡意逃廢債組織通過各種手段,慫恿教唆借款人逃避債務、拒絕還款,使不誠信行為得不到應有的懲戒,大大助長逃廢債行為和風氣,不利于營造良好的營商環境,對社會信用體系是極大的破壞。其次,侵害相關機構合法權益。此類惡意逃廢債行為,以少償還、不償還應償還的個人借貸為目的,導致金融機構和借貸平臺不良貸款率上升,加大相關機構經營風險,影響其服務實體經濟的意愿和能力。第三,影響正常的社會秩序。此類組織濫用投訴舉報、信息公開、監管投訴等權利,大量反復的惡意投訴和虛假投訴擠占有限的行政資源和司法資源,干擾金融機構和相關部門的工作秩序,影響金融機構和相關部門對其他消費者的服務和保護。
更有一些惡意逃廢債組織變本加厲,在毫無事實根據的情況下,對金融機構和借貸平臺無端發難,故意激怒客服、催收人員,試圖虛構暴力催收的既成事實,進而投訴、要挾金融機構和借貸平臺;或教唆客戶或直接代客戶通過信函、熱線電話向監管機構投訴,謊稱收到銀行或委外催收機構暴力催收、威脅恐嚇,通過網點鬧訪、向媒體散播不實信息等施壓,以導致其失業、抑郁、名譽損失等不實情況進行敲詐勒索。
由于“反催收聯盟”等惡意逃廢債行為隱蔽性強,違法成本低,如何進行治理存在一定難度。惡意逃廢債組織基于互聯網、短視頻平臺隱蔽的叫賣形式,提供包括“個人信用包裝”、“投訴材料處理”等服務,具有一定的迷惑性。其中不少從業者,此前就是P2P網貸公司等催收機構中的一員,對借貸催收流程非常熟悉,又比較了解金融規章制度,對消費者有很強的誘導性和欺騙性。

新冠肺炎疫情后,金融管理部門出臺舉措引導金融加大支持疫情防控,鼓勵金融機構對因疫情影響工作、生活困難的特殊人群采取延期還款等人性化措施。而這樣的政策措施被惡意逃廢債組織和“老賴”群體借題發揮,通過偽造病例、渲染悲情等方式,將人性化政策變為其逃廢債務、滋生事端的理由。
而治理惡意逃廢債行為和組織的相關法律法規不健全,治理主體不明確,治理依據不充分,對違規人員無明確處罰措施,導致治理難度較高、違法成本較低。這也是“反催收聯盟”等惡意逃廢債行為越來越猖獗的重要原因。
當然,金融管理部門和地方政府正在努力采取措施,著手開展對此類惡意逃廢債行為和組織的整治工作。如廣東銀保監局2021年8月起開展保險領域惡意投訴舉報專項打擊行動,惡意代理投訴不斷增長的勢頭得到一定程度的遏制。2022年3月,國家發展改革委印發《關于重點開展“征信修復”問題專項治理的通知》,要求對違法違規的“征信修復”機構依法嚴肅查處。4月,浙江銀保監局聯合浙江省公安廳等公布《關于防范金融領域不良代理投訴舉報風險優化營商環境的通告》,強調對涉嫌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尋釁滋事、敲詐勒索或詐騙等違法犯罪行為將依法嚴厲打擊,對唆使消費者纏訪、鬧訪,尤其是對公共秩序和社會穩定造成不良影響的行為依法嚴肅處理。
相關部門意識到相關問題的嚴重性,堅持問題導向,開展對“反催收聯盟”等惡意逃廢債行為進行整治,十分必要。下一步,在工作機制上,應建立金融、公安、網信、市場監管以及法院、檢察院等多部門聯動協調機制,綜合施策,綜合治理,打出法律和政策的“組合拳”,提高治理打擊的覆蓋面和精準度。在制度規范上,應進一步修改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出臺針對性的司法解釋,明確“代理投訴”“反催收”“征信修復”等惡意逃廢債行為的法律責任和處罰標準,大幅度提高違法違規成本,進一步增強治理打擊的威懾力。當下,應抓緊開展一場全國性的專項整治工作,集中一段時間加大打擊處置力度,加緊遏制惡意逃廢債行為的高發態勢,維護良好的社會信用體系和營商環境。
金融消費者應主動拒絕“代理投訴”“反催收”“征信修復”等非法組織和非法行為,萬萬不能對相關組織抱有幻想,不能通過他們辦理任何“業務”;妥善保護個人信息和隱私,切勿將身份證件、家庭信息和金融信息等提供給相關組織和個人,謹防打著維護消費者權益旗號的各種騙局。消費者平時應該養成量入為出、合理借貸的良好習慣,不過度超前消費、過度借貸,將個人債務水平控制在合理的限度之內。個人貸款、信用卡出現逾期,或信用報告出現逾期記錄,應積極、坦誠與金融機構和借貸平臺溝通。此外,還應加強對金融基礎知識和理論的學習,樹立正確的金融消費理念和信用意識,提高識別各類違法違規行為的意識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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