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11月25日訊 日前,國家外匯管理局吉林省分局網站公布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吉市匯檢罰[2022]1號)顯示,東北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簡稱“東北證券”,000686.SZ)吉林遵義東路證券營業部存在違反外匯賬戶管理規定的違法事實。上述違法行為類型屬于《關于境內居民個人投資境內上市外資股若干問題的通知》(證監發〔2001〕22號)第三條及《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貫徹實施<關于境內居民個人投資境內上市外資股若干問題的通知>中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1〕26號)第十四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第(四)項,國家外匯管理局吉林市中心支局對東北證券吉林遵義東路證券營業部警告,責令改正,罰款人民幣10萬元。
同日公布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吉市匯檢罰[2022]2號)顯示,東北證券吉林光華路證券營業部存在違反外匯賬戶管理規定的違法事實。上述違法行為類型屬于《關于境內居民個人投資境內上市外資股若干問題的通知》(證監發〔2001〕22號)第四條及《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貫徹實施<關于境內居民個人投資境內上市外資股若干問題的通知>中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1〕26號)第二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第(四)項,國家外匯管理局吉林市中心支局對東北證券吉林光華路證券營業部警告,責令改正,罰款人民幣10萬元。
官網顯示,東北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前身為吉林省證券公司。2007年8月27日,公司在深圳證券交易所掛牌上市,股票簡稱為“東北證券”,股票代碼為000686。公司注冊地為吉林省長春市,注冊資本為23.40億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境內機構違反外匯核銷管理規定,偽造、涂改、出借、轉讓或者重復使用進出口核銷單證的,或者未按規定辦理核銷手續的,由外匯管理機關給予警告,通報批評,沒收違法所得,并處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關于境內居民個人投資境內上市外資股若干問題的通知》(證監發〔2001〕22號)第三條:經中國證監會批準經營B股業務和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批準經營外匯業務的證券公司和信托投資公司可以憑中國證監會核發的從事B股業務資格證書和國家外匯管理局核發的經營外匯業務許可證到所在地同一城市所有經批準經營外匯存款、匯款業務的境內商業銀行或其分支機構開立B股保證金帳戶;上述公司的分支機構可以憑加蓋分支機構印章的總公司資格證書復印件和許可證復印件辦理開戶手續。證券公司和信托投資公司或其分支機構(以下簡稱“證券經營機構”)在一個境內商業銀行只能開立一個B股保證金帳戶,不得在同一境內商業銀行開立一個以上的B股保證金帳戶。證券經營機構應當在開戶后三個工作日內將開戶銀行名稱報所在地國家外匯管理局或其分支局(以下簡稱“外匯局”)備案,并通過所在地新聞媒體對外公布其開戶情況。
《關于境內居民個人投資境內上市外資股若干問題的通知》(證監發〔2001〕22號)第四條:境內居民個人開立B股資金帳戶和股票帳戶,應當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憑本人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到其原外匯存款銀行將其現匯存款和外幣現鈔存款劃入證券經營機構在同城、同行的B股保證金帳戶,暫時不允許跨行或異地劃轉外匯資金。境內商業銀行應當向境內居民個人出具進帳憑證,并向證券經營機構出具對帳單。
憑本人有效身份證明和本人進帳憑證到證券經營機構開立B股資金帳戶,開立B股資金帳戶的最低金額為等值1000美元。
憑B股資金帳戶開戶證明到該證券經營機構開立B股股票帳戶。
以下為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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