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條是表明債權債務關系的書面憑證,一般由債務人書寫并簽章,表明債務人已經欠下債權人借條注明金額的債務。而借款合同是專門的法律術語,是當事人約定一方將肯定種類和數額的貨幣所有權移轉給他方,他方于肯定期限內返還同種類同數額貨幣的合同。
這兩者詳細有什么不同?
區別一:對是否已還款證實作用不同
借款是要償還的,從理論上講,任何借款文書都應有償還工夫(雖然實踐中有未明確的,但不等于不需要償還)持有借款合同或借據對于證實是否還款有不同的作用。
借款合同,由于該合同的“持有”同合同義務履行不發生必然聯系,因此,持有借款合同,不能夠用來證實債務人沒有償還借款,即使“持有”的工夫已經在合同的約定還款工夫之后,意圖憑該“持有”合同去證實債務人沒有償還債務而構成違約現實,也是站不住腳的。
按照民間運用借據的一般操作程序,是在借款發生(交付)時,由債務人寫就、出具借據,并將借據交付給債權人持有。在債務人償還借款時,債權人將借據退還給債務人。因此,債權人持有借據,還可證實:債務人尚沒有償還該借款。
假如借據上有明確的償還工夫,則“持有”可分為償還工夫前持有與償還工夫后持有。在償還工夫前“持有”,不能證實債務人違約;但假如過了償還工夫,債權人仍持有該借據,可初步證實債務人沒有償還該借款,構成違約。因此,過了償還工夫的債權人“持有”,一般還可作為自己主張的此種證實:即證實債務人違約。
區別二:成立的方式不同

根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合同是平等主體的天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建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借款合同(書面)的成立,一般由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后,雙方在合同上簽字(蓋章),合同成立。一般情景下,合同成立后,再開始履行,成立同履行相分離。典型的銀行貸款即是按此操作的;也有個別約定合同成立即時履行的。
借據多用于民間借貸,根據民間借貸習慣,雙方當事人達成一致后,在即時履行的情景下,貸款義務方向對方支付借款,則對方立即向貸款方出示(成立)借據。即貸款方持有借據,證實貸款行為一定發生。
可見從成立方式上看,借款合同的成立不當然同合同義務的第一次履行(支付貸款)發生必然聯系;但借據的成立必然同合同義務的第一次履行(支付貸款)發生聯系。
區別三:文書的法律意義不同
借款合同一般一式兩份,雙方當事人各持一份,從前述分析可知,持有借款合同,不當然具有證實約定義務是否履行(發生)的法律意義,只能證實合同成立(或生效),證實雙方達成一致意見的詳細內容。借據一般只由借款人寫就一份,并在支付貸款時向貸款人交付,所以,貸款人(債權人)“持有”借據,可以證實貸款人向借款人支付了貸款,證實借款人收到了該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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