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樸來說,“返程投資”就是境內居民通過特別目的公司對境內開展的直接投資活動,通常表現為購買、置換境內企業中方股權、在境內建立外商投資企業,并通過該企業購買或協議控制境內資產、協議購買境內資產,及以該項資產投資建立外商投資企業、向境內企業增資。
伴著經濟的不斷發展,運用這一模式的企業越來越多,而相關部門也及時出臺相應治理政策,以順應新的工商治理形勢。
境外控股公司的興起,返程投資越來越多的表現為跨境并購,特殊是境內資本權益的跨境轉移,以至有人稱之為“內資企業的外資化運動”。
返程投資觸及外資運用政策、資本市場發展、稅收制度改革、資本項目治理等多個方面,同樣也是這些方面相互作用的結果。
返程投資在近些年的表現,基本都與跨境避稅相關。通常返程投資的過程會觸及一層或多層境外殼公司,并伴隨復雜的關聯資本交易,但實際上相關資本或股權的最終控制人仍是境內居民。
境內投資者通常挑選香港或其他國際避稅地作為境外關聯企業注冊地。根據宣布的我國實際利用外資數量排名,香港、英屬維爾京群島、開曼群島和薩摩亞均排名靠前。
而返程投資觸及境外資金的入境,因此由國家外匯治理總局印發了《關于境內居民通過特別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資及返程投資外匯治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14]37號)(簡稱“37號文”),作為“返程投資”的主要規管法令。
“37號文”觸及“返程投資”及VIE組織模式的主要條款如下:
1、答應境內居民對特別目的公司提供資金
37號文規定,境內居民直接或間接控制的境內企業,可在實在、合理需求的基礎上,按現行規定向已登記的特別目的公司放款。
從立法的角度看,這與外管局《關于進一步改進和調整資本項目外匯治理政策的通知》(匯發[2014]2號)中,關于答應境內企業向境外與其具有股權關聯關系的企業放款的規定一致,旨在幫忙特別目的公司得到來自境內居民的資金支持,有利于其拓寬資金流通渠道。
2、取消外匯收入限期調回境內的要求
境內居民從特別目的公司獲得的利潤、紅利調回境內的,應按照常常項目外匯治理規定辦理。資本變動外匯收入調回境內的,應按照資本項目外匯治理規定辦理。這也說明雖然境外外匯收入限期調回境內的要求已被取消,但外管部門仍需對外匯的進出境進行治理。這一舉措無疑給了特別目的公司調撥和運用自身合法取得的收入以更大的自由度。
3、“變更登記”工夫要求放寬
已登記境外特別目的公司,發生境內居民個人股東、名稱、經營期限等基本信息變更,或發生境內居民個人增資、減資、股權轉讓或置換、合并或分立等重要事項變更后,應及時辦理境外投資外匯變更登記手續。
另外,變更登記的范圍,已縮小至與境內居民個人有關的信息變更和境內居民個人增資、減資、股權轉讓或置換等事項。也就是說,境外特別目的公司的變化,如不觸及境內居民個人股東的,則無需辦理變更登記。對于新建立的境外架構,在境外進行融資的項目,有可能只要在境外公司建立后、融資實現前進行一次登記即可,能盡量縮短通過境外結構進行私募融資項目的交易工夫。
4、登記內容簡化
境內居民搭建的境外融資架構通常包括三、四層境外持股公司,根據37號文所附的操作指引,外管局就此問題的審核原則已調整為“境內居民個人只為直接建立或控制的(第一層)特別目的公司辦理登記。”而且,審核文件亦不再要求境內居民提供境外融資商業計劃書。這些新的規定大大簡化了登記申報的手續和內容。
5、外匯登記和行業主管部門審批的區分
37號特殊“申明”,境外特別目的公司登記,不能證實其投融資行為已符合行業主管部門合法合規。該申明是外管局對其職責,以及37號文項下外匯登記證實效力的限定,也就是外管局將不再審核除外匯治理合規性以外其他方面的合規性。因此,37號文登記并不具有豁免企業需要取得行業主管部門審批或向其備案的義務(如實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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