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外投資除了買賣股票的資本利得外,最主要的投資收益就是分紅。在日益規范的經濟環境下,企業應當以什么為基數進行分紅呢?以下是近年來有關的政策分析:
1.財政部《關于編制合并會計報告中利潤分配問題的請示的復函》(財政部 財會函[2000]7號2000年9月8日):寧波市財政局:你局"關于編制合并會計報告中利潤分配的請示"(甬財政會(2000)396號)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編制合并會計報表的公司,其利潤分配以母公司的可供分配的利潤為依據。合并會計報表中可供分配利潤不能作為母公司實際分配利潤的依據。
目前,企業對子公司的長期股權投資在日常核算及母公司個別財務報表中采用成本法核算,這一政策解決了原來權益法下投資收益不能足額收回導致超分配問題。
2.財政部、國資委關于印發《中心企業國有資本收益收取治理暫行方法》的通知(財企[2007]309號)第八條:國有獨資企業擁有全資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子企業的,應該由集團公司(母公司、總公司)以年度合并財務報表反映的歸屬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凈利潤為基礎申報。
3.證監會《上市公司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監管報告(2007)》:會計準則執行中根據監管原則確定處理辦法的問題――觸及利潤分配基數的相關問題。關于公司是以母公司個別報表還是合并報表為基準施行利潤分配的問題,我們認為,由于提取剩余公積和施行利潤分配是公司根據《公司法》的有關規定而進行的法律行為,因此,建議《公司法》對此進一步解釋。在此之前,公司以母公司個別會計報表中的相關數據為基礎進行利潤分配為宜。

4.證監會《上市公司修訂公司章程有關利潤分配的內容指引》(2012)公司利潤分配政策的基本原則:公司應明確股利分配依據,例如:合并報表當年完成的歸屬于上市公司股東的可分配利潤,或合并報表滾存的歸屬于上市公司股東的可分配利潤,或母公司報表當年完成的可分配利潤,或母公司報表滾存的可分配利潤,或其它確切無歧義的分配依據。假如公司主要收益來自于子公司,應以合并報表的相關指標為股利分配依據。
5.深交所《中小企業板信息披露業務備忘錄第33號》(2012)利潤分配和資本公積轉增股本》:利潤分配應該以母公司的可供分配利潤為依據。同時,為了避免出現超分配的情景,上市公司應該按照合并報表、母公司報表中可供分配利潤孰低、可用于轉增的資本公積金孰低的原則來確定詳細的分配比例。
6.深交所《創業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指引》(2015):上市公司制定利潤分配方案時,應該以母公司報表中可供分配利潤為依據。同時,為避免出現超分配的情景,公司應該以合并報表、母公司報表中可供分配利潤孰低的原則來確定詳細的利潤分配比例。
綜上所述,除國有企業上繳國有資本金收益的特別業務外,一般企業的利潤分配應以母公司報表的可供分配利潤為依據,同時為避免超分配,以母公司、合并報表孰低的原則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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