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進行借款時,需要對相關的法律知識有肯定的了解,這樣可以避免產生糾紛,也可以更好的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在債權債務關系中,債權人依法享有債權,可是對于債權人許多人不是很了解,那么,什么是債權人呢?
下面就跟著徐浩律師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一、什么是債權人呢
債權人一般指的是在債的關系中,在債權人有權利要求債務人為或不為肯定行為的當事人;在債的關系中,債權人是特指的,只有將特定的權利主體才可以權利要求債務人履行雙方約定的相關義務;債務人的人假如不履行其應當履行的義務時,則債權人有權利哀求司法機關強制其履行。
當債權人碰到債務人不履行應當的義務而遭受到經濟上的損失時,其有權要求債務人進行對應的賠償;債權人一般可以是公民,但也可以是企業法人,或者也可以是國家。此外債權人還可以享有免除債務權和撤銷權兩種權利。
1、免除債務權,一般指的是債權人拋棄了債權,從而取消合同關系及其他債的關系。
2、撤銷權,則指的是因為債務人放棄其已經到期債權,導致對債權人造成肯定的經濟損害,因此債權人可以哀求法院撤銷債務人的相關行為。
二、債權人和債務人的區別
債權人和債務人是相對應的一對名稱。二者的權利與義務是不同的。以民間借貸中的債權人及債務人為例,通俗地講,債權人即有權要求別人給錢的人,又稱出借人。債務人,即欠了別人的錢,負有還錢義務的人,又稱借款人。二者的權利義務不同,是很好區分的。
另外提示大家,我國有支付令的規定,即當債務人欠錢不還時,債權人可向法院申請支付令,但需符合下列條件:

1、雙方沒有其他債務糾紛。
2、支付令能夠送達債務人。債務人在收到人民法院發出的支付令后,十五日內沒有清償債務,或沒有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但支付令的時弊是,一旦債務人提出異議,經檢查異議成立的,支付令自行失效,從而要轉入訴訟程序。
三、債權人的代位權行使法律要件
代位權的行使一般需要具備以下五個法律要件:
1、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要有合法的債權債務存在;
2、債務人要享有對第三人的到期的債權,且必須是非專屬于債務人本身的權利;
3、債務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權利,即債務人到期能夠并且應該行使自己的權利而不行使;
4、債務人怠于行使其權利的行為使其債權人到期的債權有不能完成的危險;
5、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范圍不能超過其對債務人享有的債權。
評論前必須登錄!
立即登錄 注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