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新京報報道,10月16日,國家藥監局和吉林省食藥監局對長春長生違法違規消費狂犬病疫苗作出行政處罰: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消費銷售貨值金額三倍的罰款,兩項合計罰款人民幣91億元;吊銷其《藥品消費許可證》,撤銷其狂犬病疫苗藥品批準證實文件;對于涉案的高俊芳等14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作出依法不得從事藥品消費經營活動的處罰。
行政處罰決定書透露了長春長生公司更多的違法細節,違法現實達到八個方面,而不僅僅是最初飛行審查中所發現的“消費記錄造假”。這也表明,長春長生的違規疫苗消費絕非偶爾,而是“有組織性、持續性”的。
長春長生疫苗事件發生后,國務院常務會議在聽取案件調查進展匯報時,對于案件處置作出的下一步部署中,第一條就是要求根據案件調查結果,依法從重對涉案企業和責任人、參與者作出嚴肅處罰,處以巨額罰款。
最終長春長生相關人員被刑拘,施行行業禁入,企業共計被罰款人民幣91億元,這既兌現了“嚴肅處罰”“巨額罰款”的承諾,也回應了公眾對于重罰違規消費者的樸素期待。

91億元的罰款額度,到底高不高,我們可以從幾個維度來對比:一是,2016年、2017年,長春長生的營收分別為10.17億元、15.53億元,此次處罰額度是其年營收總額的數倍。此次處罰之后,有媒體分析,長春長生恐面臨破產的結局。拿民眾生命當兒戲的不法企業,就該付出應有代價,這次的處罰決定在于法有據的基礎上,體現了將惡意違規者“罰到傾家蕩產”的嚴懲意圖。
二是,2017年11月,長生生物被審查出疫苗指標不符合規定,但當時僅被罰款300多萬,被普遍指過于“罰酒三杯”。相較而言,此次91億元的處罰力度,已屬于法律范圍內的頂格標準。現實上,就近年海內所查處的類似案件看,這一處罰額度或許也是創了新高。
從國務院派駐專案調查組立案調查,到當地相關部門及時收回疫苗藥品GMP證書,叫停涉事企業部分疫苗消費及銷售,暫停所有產品批簽發,再到對多名省部級官員、35名非中管干部進行問責,及至近日對違法企業作出巨額罰款,并同時宣布問題疫苗賠償方案……長春長生疫苗事件的整個處置流程,從調查到問責到罰款和善后,在現有條件下,不啻為類似事件處理樹立了標桿。
可以預見,該事件以91億的“天價罰單”、絕不姑息的問責收尾,在給予整個食藥行業以極大警示的同時,也為類似案件的處理提供了借鑒和參照。接下來,也希望繼承做好善后工作,妥善、高效賠償受害者之余,對此案處置所試探和積累的經驗更多地剖析和總結,最終轉化為制度化的成果,助力筑牢食藥安全底線,捍衛公眾的安全感和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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