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馬來西亞金融環境
1997年亞洲金融危機使馬來西亞金融體系遭到重創,1998年9月2日,馬來西亞政府施行固定匯率制,對外匯流出施行嚴格管制。伴著經濟狀況的好轉,2005年7月21日,馬來西亞政府施行治理下的浮動匯率制,外匯管制措施大幅度放寬,為外國投資營造了良好環境。
(一)當地貨幣
馬來西亞貨幣為馬幣(也稱林吉特或令吉,RinggitMalaysia)。外商可到銀行及貨幣兌換所兌換馬幣,馬來西亞所有銀行都能兌現旅游支票。目前,馬幣不答應海外自由兌換。中國的商業銀行暫未經營馬幣幣種。
人民幣與馬幣不可直接兌換。人民幣與馬幣進行結算需以美元搭橋。2010年8月才9日起,中國國家外匯治理局開始宣布人民幣對馬幣匯率中間價。人民幣對馬幣匯率中間價采取間接標價法,2017年5月8日,中國國家外匯治理局宣布的人民幣兌馬幣匯率為100:62.887。
1997年,金融風暴席卷亞洲,馬幣6個月暴跌46%,7月1日達到4.885的歷史低位。為應對馬幣升值,當年9月T日,馬來西亞政府公布將馬幣與美元掛鉤,把兩者之間的匯率固定在1美元兌3.8馬幣的水平,直至2005年7月21日開始放開管制并答應馬幣匯率揮舞。
自2005年7月以來,馬幣對美元穩定上升,2008年3月一度升至3.1:1,后略有波動和調整。2006年12月29日1美元約合3.52馬幣,2007年12月31日1美元約合3.31馬幣,2008年10月20日才美元約合3.51馬幣,2009年3月6日1美元約合3.74馬幣。近年來馬幣對美元再次出現波動,2014年第四季度以來,馬幣領跌亞洲新興市場貨幣。馬幣兌美元匯率先后跌破3.8和4.0的心理關口,以至一度擊穿4.4。2016年馬幣兌美元升值超過4.3%。2017年5月8日,一美元約合4.3335馬幣。
(二)銀行和保險公司
1、中心銀行
馬來西亞中心銀行是國家銀行,主要負責維持國家貨幣穩定,管制和監督銀行、金融及保險機構,加于國家貨幣。
2、商業銀行
馬來西亞當地主要商業銀行有:馬銀行、土著聯昌銀行、大眾銀行、豐隆銀行、興業銀行等。
3、外資銀行
馬來西亞當地外資銀行主要有:花旗銀行、匯豐銀行、標準植打銀行、美國
銀行、德意志銀行、華僑銀行等。與中國海內銀行合作較多的當地主要銀行有:馬來亞銀行、豐隆銀行、土著聯昌銀行等。
4、中資銀行
在馬來西亞的中資銀行主要有中國銀行、中國工商銀行和中國建設銀行。
馬來西亞中國銀行(BankofChina(Malaysia)Berhad)
地址tGround,Mezzanine,&1stFloo「PlazaOsk,25JalanAmpang50450KualaLumpur,Malaysia
電話:006-03-21626633
傳真:006-03-21615150
電郵:Service_MY@bank 在china.com
中國工商銀行馬來西亞有限公司(IndustrialandCommercialBankofChina(Malaysia)Berhad)
地址:Level34C,MenaraMaxis,KLCC,50088,KualaLumpur
電話:006-03-23013399
傳真:006-03-23013388
電郵:icbcmalaysia@icbcmalaysia.com.my
中國建設銀行馬來西亞有限公司(ChinaConstructionBank(Malaysia)Be『had)
地址:GroundFloor,SouthBlock,WismaSOB,142AJalanAmpang,50450KualaLumpur,Malaysia
電話:+603-21601888傳真:+603-27121819
5、保險公司
2016年馬來西亞財險保費收入160億馬幣,壽險保費收入31創乙馬幣,伊斯蘭財險保費收人18億馬幣,伊斯蘭壽險保費收入57億馬幣。
截至2016年底,馬來西亞保險市場共有保險公司44家,包括19家財產險公司、10家壽險公司、4家綜合保險公司和國家伊斯蘭保險公司,另有7家再保險公司、5家伊斯蘭再保險公司、30家保險經紀公司和36家保險公估公司。此外,還有財產險協會、壽險協會、伊斯蘭保險協會、本地保險公司協會、經紀人協會和公估人協會等6新于業組織。
(三)融資條件
在融資條件方面,馬來西亞商業銀行根據企業業績、信用、發展潛力及詳細融資項目對內外資企業的融資要求進行檢查,以決定是否給予融資或信貸支持。
馬來西亞國家央行的資料顯示,2016年,馬來西亞隔夜利率維持在
3.00%的水平,基本貸款利率為6.65%,一年定期存款利息為3.06%。
2017年1月,馬來西亞國家銀行頒布吉隆坡銀行同業拆息率(KL舊OR)制定政策文件的增強標準,其中納入了進一步加強KLIBOR參考利率完整性的措施。
(四)信用卡運用
馬來西亞當地信用卡運用較為普遍。中國銀聯公司所屬VISA和萬事達卡可在當地運用。
(五)馬來西亞證券市場的發展情景如何?
馬來西亞股票交易所是馬來西亞唯一的股票交易市場,經營股票、期貨、債券、衍生品等,分為主板市場(MainMarket)和創業板市場(ACEMarket)兩部分。截至2016年5月8日,吉隆坡股票交易所主板市場共有E市企業806家,創業板市場共有上市公司114家。

2017年6月,中國銀河證券與聯昌國際簽署股權買賣協議,聯昌國際
將海外證券業務五成股權,以5.15億馬幣價格售予銀河證券。
(六)外匯治理
馬來西亞外匯管制條例規定,在馬來西亞注冊的外國企業可以在當地商業銀行開設外匯賬戶,用于國際商業往來支付。外匯進出馬來西亞需要核準外匯匯出馬來西亞不需繳納特殊稅金。馬來西亞原則上規定外國公民在入境或離境時攜帶超過1萬美元或等值的其他貨幣,需向海關申報。在馬來西亞工作的外國人,其合法的稅后收入可全部轉往國外。
2.5.3銀行和保險公司
1、基本情景
外匯治理部門:馬來西亞國家銀行是馬來西亞的外匯治理部門。主要法規:
《馬來西亞中心銀行法》、《金融服務法》。主權貨幣及匯率形成機制:馬來西亞法定貨幣為馬來西亞林吉特。2016年9月26日起,重新實行有治理的浮動匯率制,市場干預僅限于提供流淌性以確保有序的市場秩序。官方匯率由外匯市場供求決定,作為所有國際交易的參考值。
2、外匯治理政策
(1)常常項目外匯治理政策
貨物貿易:對于常常項目的交易和付款,林吉特可以通過授權的海內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用于居民和非居民之間的國際貿易結算,但交易只能在馬來西亞進行。有出口收入的出口商可用外幣對海內貨物和服務貿易進行支付結算。居民在海內的商品和服務交易須以林吉特結算,居民出口商不能夠運用外幣支付境內交易。出口方面,采用出口許可制度,對部分商品出口施行控制,避免海內市場出現短缺。出口收入必須在出口之日起6個月內全部匯回馬來西亞,出口商可以保留不超過25%的外幣結算收益,其余金額需要通過授權的海內銀行兌換成林吉特。進口方面,采用進口許可制度,馬來西亞財政部和皇家海關擁有進口管制權,進口許可權則分屬于不同行業主管部門。施行多種非關稅措施,如負面清單、進口配額,進口配額遵照馬來西亞關稅令(2017年版)執行。進口大米需由獨立測量員進行裝前檢驗。進口需審核發票、提單、衛生或植物檢驗檢疫證書和原產地證書。對以色列開展的貿易或以其貨幣結算的交易須馬來西亞國家銀行批準。服務貿易、收益和常常轉移:無限制。
(2)資本和金融項目外匯治理政策
對資本和貨幣市場工具、衍生品及其他工具、信貸工具的本幣交易結算均可
通過授權的海內銀行以及授權海內銀行指定的外國辦事處進行,但相關交易只能在馬來西亞進行。
直接投資:符合馬來西亞國家銀行關于對外直接投資謹慎性要求的居民可以從事對外直接投資。通過海內借用林吉特貸款投資于境外的居民受到謹慎性限制:一是以在馬來西亞主要證券市場首次公開發行的收益為上限;二是一年總計以5000萬林吉特為上限。以上限制僅實用于通過林吉特兌換、從外幣交易賬戶轉移、以對外直接投資之外的目的獲得授權銀行的外匯貸款,以及金融資產互換方式獲得的海外投資資金。馬來西亞對外商直接投資的股權加以控制,在一般情景下,非居民購買馬來西亞金融機構股權不得超過5%。觸及外國人取得財產(如未開發或已開發的土地)的外商直接投資,根據投資金額須取得馬來西亞經濟規劃組的批準。
資本和貨幣市場工具:非居民在當地出售或發行股票須經過證券委員會的批準,居民在國外購買、出售和發行以林吉特計價的股票也須經過批準。在境內居民只能購買馬來西亞證券交易所或經過授權的海內銀行發行的衍生品和其他工
具,非居民在當地購買、出售或發行以林吉特計價的利率衍生工具須經過批準。在境外居民出于對沖和投資的目的可以在境外指定的交易所通過居民期貨經紀商購買衍生品和其他工具(貨幣衍生品除外),其他交易須經過批準。授權銀行可在境外向非居民發行或出售以林吉特計價的金融工具,向任何人發行或出售以外幣計價的金融工具。
信貸業務:居民可以向除非居民金融機構之外的其他非居民借入外幣,但向非居民累計借款總額不能超過1億林吉特。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出口信貸自出口
之日起不得超過6個月,向非居民提供的信貸總額不能超過1億林吉特。房地產投資:居民境外購買房地產與對外直接投資治理要求一致,非居民在
馬來西亞購買住宅、商業、辦公用房產,價格高于50萬林吉特的不受限制。
(3)個人外匯治理政策
個人常常項目:居民和非居民進出境時最多攜帶等值1萬美元的林吉特現鈔,超過以上金額須經批準。
個人資本項目:居民個人可以與境外的直系親屬之間發生借貸資金往來,答應向直系親屬以外的其他非居民借入外幣借款,但有額度限制。居民向非居民借用外幣的總額不得超過1000萬林吉特;向非居民金融機構以外的非居民借入林
吉特在馬來西亞運用的總額不得超過100萬林吉特。
(4)金融機構外匯業務治理政策
銀行業:持牌境內銀行可以向非居民發放本外幣貸款,其中林吉特貸款須用于實體經濟活動。經許可的境內銀行可以向居民和非居民發放任何金額的外幣貸款,但單家景內機構貸款總額不超過1000萬林吉特。各項業務須符合謹慎監管要求。在即期外匯市場,海內銀行和貨幣服務機構經授權后可以開展貨幣兌換和批發市場貨幣業務,承接與居民和非居民的即期交易。在遠期外匯市場,居民和非居民可以通過授權的海內銀行對沖當前金融賬戶交易;居民可以出售林吉特,最多可達6個月的外幣資產負債;居民可以對沖美元/林吉特、人民幣/林吉特、歐元/林吉特、英鎊/林吉特和日元/林吉特的外匯敞口,并取消其對沖頭寸,最高可達600萬林吉特的銀行凈敞口頭寸;在馬來西亞國家銀行注冊的居民和非居民機構投資者可簽訂遠期合約;在馬來西亞國家銀行注冊的居民和非居民企業實體可向授權銀行簽訂遠期合約。
貨幣兌換機構:獲得許可的貨幣兌換機構可以進行貨幣兌換,保險業和基金業:養老基金通過證券委員會指定的私人退休計劃,可以進行
海外投資。經許可的保險公司可在境外投資,投資額不得超過個人保險基金或股東基金總資產的10%。
馬來西亞國家外匯治理情景表
評論前必須登錄!
立即登錄 注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