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外匯業務中的信用證業務,分為進口信用證和出口信用證。其中,進口信用證觸及到付匯問題,也就是進口付匯。詳細操作步驟為:
一、開立進口信用證
進出口貿易雙方簽訂合同,確認以信用證的方式付款。并在合同中約定一些重要的貨物交付細節。之后,海內進口商持貿易合同到所在銀行,辦理開立進口信用證。
銀行通常評估進口商的資信情景,為其做合理授信,并要求進口商交付肯定比例的保證金。
比如,信用證的開立金額是100萬美元,銀行可要求客戶先交付20萬美元的保證金,放在保證金專戶中保管。
假如客戶在銀行的信用程度不高,銀行感覺沒有掌握,可要求客戶交最高100%的保證金。
在保證金預備好之后,進口商所在銀行按照合同上的約定,為進口商開立進口信用證,并通過SWIFT系統發送給國外的出口商所在銀行。
二、收到并審核進口項下單據
國外出口商所在的銀行在收到進口信用證以后,把信用證交付給出口商,由出口商按照信用證的的約定備貨。
信用證上已經規定了貨物的幣種、金額、單價、數量、起運港、目的港、起運工夫及裝船細節等,出口商只要按單做作業就行了。
等把貨物都備好裝船之后,出口商把提貨單據交給所在的銀行,由自己的銀行把這些單據郵寄給進口商所在的銀行。

郵寄單據目的就是要錢。因為貨物已經發走了,收錢是下一件要做的事。
三、進口商所在銀行辦理付款
進口商所在的銀行在收到單據以后,要審核單據是不是符合要求。假如符合要求,就把進口單據交給進口商。
前提條件是把貨款先劃到銀行的內部賬來,也就是在做進口付匯的預備工作。銀行和進口商之間,一手交進口單據,一手交錢。
上面已經說過了,進口商在開立信用證的時分,通常只交一部分保證金,盈余的部分怎么辦呢?盈余的部分進口商需要補交給銀行,把差額補齊。
銀行不用擔心進口商不把差額款補齊,因為單據被控制在銀行手里。
假如進口商不給錢,銀行就不給單據(單據里面有提貨單,進口商拿不到提貨單,就無法提貨)。
進口商所在的銀行在收妥全部的貨款之后,扣除自己應得的手續費,審單費等費用,就可以把錢通過SWIFT系統匯給出口商所在的銀行了,信用證付款也就辦理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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