循環經濟的基本思路是把人類社會的消費方式看成人類與天然界之間的物質能量交換,在人類消費生產中產生的廢棄物,仍屬于這種物質能量交換中的一個環節,因此廢棄物是另一種資源,并將作為資源被利用,廢物管理將成為產業而被開發。
通過對廢物的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處理,不僅施展維護環境,消退污染的制動閥作用,而且成為資源保護,促進新興產業的推進器。
循環經濟是把清潔消費和廢棄物的綜合利用融為一體的經濟,實質上是一種生態經濟,要求使用生態學規律來指點人類的經濟活動。
20世紀80年代以來,綜合污染控制作為一種新的環保辦法,日益受到西方發達國家環境學界的關注,其特點是對各種形式的污染和各環境因子實行整體的、系統的控制,克服傳統環保辦法對污染進行分散、個別的控制,而忽略了各種形式的污染之間、各環境因子之間的聯系和互動的缺陷。
綜合污染控制的環保辦法,就根源于循環經濟的新理念,即把經濟活動從“資源—產品—廢物—末端管理”組織為“資源—產品和用品—再生資源”的反饋式流程,所有的原料和能源都能在這個不斷進行的經濟循環中得到合理的利用,從而使經濟活動對天然資源的影響控制在最低限度。
循環經濟對傳統的將廢棄物進行被動的“末端處理”,代之以在消費和生產的源頭控制廢物產生的“管端預防”為主,配合廢物回收再利用和減量化的辦法,從而形成一整套系統的以避免廢物產生為特征的機制。
循環經濟遵循所謂的3R原則,即減量化(Reduce)原則、再運用(Reuse)原則、再循環(Recycle)原則,三個原則呈現遞進性,在控制有害環境的資源投入到經濟活動、減少廢物產生的基礎上,加強產品的多次運用和反復運用,只有在避免產生和回收利用都無法實行時,才答應將廢物進行最終的環境無害化處理。

現在一些國家已經通過法律手段推進“綠色治理”,完成廢棄物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
1986年德國制定《廢物治理法》,強調把避免廢物產生作為廢物治理的首要目標。
1991年,德國首次按照資源—產品—資源的循環經濟理念,制定《包裝條例》,規定消費商和零售商對于用過的商品的包裝,首先應避免其產生,其次要對其回收和利用。
1996年,德國頒布的《循環經濟和廢物包裝法》中規定,每年總計產生超過2000噸以上廢物的制造者,必須對避免其產生和消退這些廢物制定一個經濟方案。
美國1976年通過《資源保護回收法》,1990年通過《1990年污染預防法》,提出用污染預防政策補充和取代以末端管理為主的污染控制政策。
日本制定的《廢棄物處置法》中規定,“消費者應該刻苦對伴隨其事業活動而產生的廢棄物加以再生利用,以減少廢物的排放量,同時,在產品的制造、加工、銷售過程中,應該考慮所制造、加工、銷售的產品、容器在變為廢棄物時,不會使它們的適當處理變得困難。”
國外一些聞名的跨國公司已經施行綠色治理,如世界上最大的化學工業企業——美國杜邦公司,任命專職主管環境事務的經理,負責指點和協調遍布全球各公司的廢棄物回收清理工作,并利用廢棄物為原料消費新產品。日本的富士公司對廢舊膠片的循環利用率達到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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