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的財稅工作中,我們常常聽到一個詞是“核銷”。那么什么是核銷?核銷壞賬預備又是什么呢?
在不同情景中的“核銷”
在發票治理中:發票的核銷指的是,為了準確了解開出的發票是否已經入賬,就將發票存根聯和賬務記賬憑證進行核對,假如能對得上就意味著該發票已核銷。
應收賬款的核銷:企業在收回應收賬款時,往往不是一下子收回全部的,需要分多次收回。為了防止出現呆賬壞賬,會計往往也會進行多次核銷。
應付賬款的核銷:企業在支付應付賬款時,往往也不是一次性全部付清的,而是要進行多次付款,會計對此進行多次核銷可以防止多付賬款的情景發生。
核銷壞賬預備
企業當年發生的應收款項、計劃對應收款項進行重組、與關聯方發生的應收款項以及沒有確鑿證據證實不能收回但是已經逾期的款項,這四種情景,是不能全額計提壞賬預備的。
假如要運用會計制度或者舊的會計準則進行核銷壞賬預備,賬目處理如下:
借:治理費用(補提數)
貸:壞賬預備
假如運用的是新企業會計準則:
借:資產減值損失
貸:壞賬預備
到這一步,其實其他應收賬款已經全額計提壞賬預備了。

其他應收款假如已經發生了壞賬,那么在進行壞賬預備的計提時,應當按照實際不能收回的金額進行沖銷。會計分錄如下:
借:壞賬預備
貸:其他應收款
已經沖銷的壞賬在后期被收回后,其相應的賬面金額也應當得到恢復:
借:其他應收款
貸:壞賬預備
借:庫存現金或者銀行存款
貸:其他應收款
納稅人的應收賬款,只要符合下列條件中的一項的,就需要作為壞賬處理:
被宣告破產或撤銷的債務人,盈余的財力不足以清償應收賬款;被依法宣告為死亡或失蹤的債務人,其名下財產或者異常不足以清償賬款;遭遇了重大天然災難或者意外事故的債務人,財產受到巨大損失后無法清償賬款;逾期未履行償債義務的債務人,經法院裁決為確實無法清償債款的債務人;應收賬款逾期三年以上仍未收回;國家稅務局批準核銷的應收賬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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