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反擔保人?在中國,反擔保人一般是指保證人,也就是我們常說的“連帶責任保證”。簡樸來說,就是一旦發生債務糾紛,債權人可以通過法律途徑追。”但是,假如你的房子出現了質量問題,你是否還能找到擔保人呢?答案是否定的。因為根據《擔保法解釋(三)第二十條規定,當事人人約定以物抵債的,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抵押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
一:什么是擔保人和反擔保人
你找擔保公司做抵押貸款吧,估計是因為你的房子是在銀行做了抵押,擔保公司對房子盈余價值重新評估后再借款給你..他要你找反擔保人是怕你不還錢找個共同還款人。
二:什么是銀行的反擔保人
啥叫“反擔保”,不講文縐縐的概念,我舉個例子來說明下。小窮向小富借款一萬元,小富擔心小窮到時分沒錢還,于是要求小窮提供擔保。因為我跟小窮關系好,小窮找到了我,希望我能做他的保證人。我考慮了下,當你的保證人可以,但萬一你真的沒錢還,我幫你還了,那我不是坑死自己了,保守起見,你得給我書面寫張條子,萬一我幫你還了,到時分你得還我,我錢不能打水漂。(這里說的條子可以是“虛擬”的借條,也就是表面上看是借條,其實內容的實質是反擔保合同)在這個例子中,我為小窮向小富提供的就是本擔保,保證的是小富的債權將來能夠得以完成,小窮為了讓我安心而向我提供的就是反擔保,保證的是我的追償權將來能夠得以完成,兩類擔保保證的內容和對象明顯都不一樣。
我國《擔保法》第4條就規定了:“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時,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反擔保實用本法擔保的規定。同理,假如我覺得小窮為我提供的擔保根本不可靠的話,我也可以要求小窮提供其他類型的擔保來作為反擔保。
比如說小窮可以叫他親戚來向我保證,將來萬一我替小窮還錢了,這個親戚要愿意還我錢。這個親戚提供的擔保也叫反擔保,也就是對我擔保的擔保,有點繞。
為什么這個親戚不肯直接向小富提供擔保呢,可能是覺得風險太高了,因為小富追債時首先一定是找小窮,其次才是找我,我幫助還完錢后,也是要先找小窮,然后再找這個親戚,這個親戚處于的就是最后一個順位。
除了找親戚向我提供反擔保外外,小窮也可以把他的電動車壓在我這里,這樣我也會輕微減少顧慮一些,幫你提供本擔保不虧,就算我幫你還款后你沒有那么多錢還我,這電動車也可以直接抵扣一些錢。
綜上所述,反擔保就是為了升高本擔保人的風險、減少本擔保人的顧慮而產生的。有人會問,既然你都愿意幫助了,為什么小窮不直接向你借款呢?干嘛繞來繞去這么麻煩。額,可能是因為我沒有那么多現錢,也可能是因為我不想直接借錢給你,提供本擔保只是承擔潛在的風險而已,需不需要承擔保證責任還不肯定,但是直接借錢給你,錢就真有可能收不回來。還有人會問,既然小窮能向你直接提供反擔保了,干嘛不自己直接向小富提供擔保呢?考慮一下事實情景,代入一下詳細情況就明白了,比如說小富跟我是生意同伴,隔三差五就能見面,小富比較信任我,通過我來追債也比較方便; 比如說小富不在本地住,小窮的小毛驢電動車就算質押給他,他也沒地方保管;比如說小富是開轎車的人,根本不需要電動車,而且就算電動車能夠變現,他也覺得麻煩。懂了基本的原理,大家就可以發散思維啦,反擔保萬變不離其宗,學法律的人肯定要懂得透過現象看實質。事實中,小富可以是銀行,我可以是擔保公司,某企業想向銀行申請借款,但是達不到銀行的要求,比如說抵押物不合格,比如說個人資質不高之類的,企業就會找到擔保公司來幫助申請貸款,擔保公司為了保障自己的追償權,升高風險,就會另外與企業簽訂一份《反擔保合同》,到時分企業還不起銀行錢了,銀行就會向擔保公司追討,擔保公司被扣錢后,擔保公司就會按照反擔保合同來向企業追討。
三:反擔保人什么意思
反擔保的成立需要具備以下條件:

被擔保的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完成擔保物權的情形,債權人應該按照約定完成債權;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應該先就該物的擔保完成債權;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就物的擔保完成債權,也可以哀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1、第三人向債權人提供了擔保。由于反擔保依附于擔保而存在,反擔保合同也不能脫離于擔保合同而單獨存在。假如第三人沒有向債權人提供擔保,那么第三人也就不能要求債務人向其提供反擔保。擔保是反擔保產生的前提和基礎,反擔保是擔保的發展;
四:反擔保人需要什么條件
擔保人資格要求
第一,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擔保人。但是,不具有完全代償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天然人,以擔保人身份訂立擔保合同后,又以自己沒有代償能力要求免除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根據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是公民的一種特別形態。因此作為擔保人的公民,也可以是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
第三,可以充當擔保人的包括: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聯營企業;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經民政部門核準登記的社會團體;經核準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鄉鎮、街道、村辦企業。
第四,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未經法人書面授權提供擔保的,擔保合同無效。企業法人的職能部門提供擔保的,擔保合同無效。
第五,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充當擔保人,而從事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為擔保人的,如無其他導致擔保合同無效的情景,其所簽定的擔保合同應該認定為有效。
第六,國家機關在接受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提供的貸款的過程中,并經**批準后可以作為擔保人,其他情景下不答應作為擔保人
評論前必須登錄!
立即登錄 注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