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公積金上限已經突破了2萬元,達到了2.8萬元。這個數字已經超過了北京、上海等一線城市的公積金繳存上限。在全國范圍內,成都的公積金繳存存上限也已經超過了1萬元。而杭州、南京、青島等城市的公積金繳存上限也已經超過了1萬元。
成都公積金繳存上限是多少
法律分析:成都住房公積金基數自7月1日起開始調整,住房公積金和補充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最高不超過28017元,最低不低于2480元。公積金提取分為租賃提取以及買房提取,需要材料如下:
1、申請人的身份證件原件;
2、已婚申請人的結婚證、戶口簿等婚姻關系證實原件及復印件;
3、申請人名下的本市銀行借記卡原件及復印件;
4、填妥的《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房屋租賃費用申請表(個人版)(本市其他住房)》;
5、填妥的《房屋狀況信息查詢申請表》或有效的無房證實。
申請人提供申請資料或信息齊全的,上海市公積金中央應該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住房持有狀況、住房租賃信息、婚姻信息進行核驗所需的工夫不計算在內),作出準予提取或者不準提取的決定,并通知申請人。如對申請人提供的申請資料有疑義的,可要求申請人進一步提供其他有效證實資料。
法律依據:《住房公積金治理條例》 第二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項規定,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應該同時注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續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無繼續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
成都公積金上限
法律分析:2020年度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上限為23681元。
法律依據:《成都住房公積金治理委員會關于2020年成都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及繳存基數執行標準的通知》
一、住房公積金繳存單位應在5%-12%的范圍內,確定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和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民營企業有住房公積金差異化比例繳存需求的,可向公積金中央提出申請,按規定辦理相關業務。
二、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以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計算,計算口徑應按照《國家統計局關于認真貫徹執行〈關于工資總額的組成規定〉的通知》(統制字〔1990〕1號)要求執行。2020年度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上限為23681元。繳存基數下限按照上一年度成都市最低工資標準相關規定,執行以下標準:成都天府新區、成都東部新區、成都高新區、錦江區、青羊區、金牛區、武侯區、成華區、龍泉驛區、青白江區、新都區、溫江區、雙流區、郫都區、新津區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下限為1780元;簡陽市、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崍市、崇州市、金堂縣、大邑縣、蒲江縣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下限為1650元。
三、各住房公積金繳存單位應嚴格按照規定,調整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和繳存基數。
成都2021年公積金上限是多少
2021年度成都市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上限為25499元。

由于成都市平均工資提高,故繳存基數上限相應提高。
根據《成都市統計局關于2020年全市城鎮全部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的公告》,調整后的2021年繳存基數上限不超過成都市統計局宣布的我市城鎮非私營單位就業人員月平均工資的3倍,即25499元。
《住房公積金治理條例》 第二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項規定,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應該同時注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續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無繼續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
成都公積金上限是多少
法律分析:調整后的2021年繳存基數上限不超過成都市統計局宣布的我市城鎮非私營單位就業人員月平均工資的3倍,即25499元。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和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在職職工,對等繳存的長期住房儲蓄。
法律依據:《住房公積金治理條例》 第二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項規定,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應該同時注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續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無繼續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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