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議決議是什么意思呢?這個問題我們可以從兩個方面來理解。一方面,會議決議是一個政治文件,它的內容主要是關于國家安全的。另一方面,會議決議也是一個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它的內容主要是關于行政執法的。所以,我們在閱讀這兩個文件的時分,要注重區分它們的不同之處。
一、決議的概念是什么?
優質答案1:
決議是經領導機構主持召開的會議通過的對重要事項進行決策部署的指點性公文。
決議的特點:
(1)權威性。決議是經過黨的會議討論通過才能生效并由黨的領導機關發布的,是黨的領導機關意志
的反映。決議的內容事關重要決策事項,一經宣布,全黨、全國上下都必須果斷執行。
(2)指點性。決議表述的觀點和對事項的評價都具有指點意義。
優質答案2:
決議是指多個主體根據表決原則做出的決定。決議是指黨的領導機關就重要事項,經會議討論通過其決策,并要求進行貫徹執行的重要指點性公文。一般具有權威性和指點性。也是某些企業的公文之一。
二、股東決議和股東會議有什么區別?
股東決定是指:私營責任有限公司(天然人獨資),只有一名股東的股東決定。因為天然人獨資的有限公司股東僅一人,所以不設股東會,因此關于公司的決定要稱作股東決定,也可以叫股東決議。
股東會決議是指:公司中存在股東會,而股東會產生的決議則稱為股東會決議。
二者的區別要害在于是否存在股東會的區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三十七條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示意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并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第三十九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應該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按時召開。代表非常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該召開臨時會議。
第四十條 有限責任公司建立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或者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非常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六十一條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股東會。股東作出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所列決定時,應該采用書面形式,并由股東簽名后置備于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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