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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股實債什么意思?明股實債簡單理解?

    明股實債什么意思呢?簡樸來說,就是企業拿著銀行的錢去發債,然后用這筆錢去購買債券,這樣一來,企業就可以獲得肯定的利息收入,同時還可以通過發債債的方式獲得資金,從而緩解企業的資金壓力。

    明股實債是什么?

    什么是明股實債

    明的是股份實際是債務

    明股實債是怎么一回事?詳細怎么一明股,怎么一實債?

    按照字面意思理解即為“表面是股權投資,本質上是債權投資。”這種投資方式雖然形式上是以股權的方式投資于被投資企業,但實質上卻具有剛性兌付的保本約定。明股實債不占用公司的授信額度,一般情景下也不會影響公司的銀行借款等經營融資。

    (百度粘貼的)

    “明股實債”怎么玩

    新華信托采用股權投資+固定利息回款的模式投資了某房地產項目,遺憾的是,融資人因某些原因破產清算,申報債權過程中,破產治理人認為新華信托投入的資金屬于股權投資,不應該列入破產債權范圍,而新華信托認為“明股實債”還是債權,應該列入破產債權,遂起爭議訴至法院,目前一審法院認定新華信托投資權益屬于股權,不應認定為債權,支持了被告融資人的觀點。

    “明股實債”是一個實操概念,而不是一個法律概念,并沒有任何法律法規對此作出解釋或規定。

    個人認為,“明股實債”是指金融機構通過股權的形式投資于相關項目,但通過交易結構的設想使得投資仍主要依賴債權回款,而不依靠于股權回款。

    “明股實債”是金融行業的一種常見投資模式,普遍實用于信托、資管、私募等金融機構投資,投資領域多數集中在房地產領域,從名稱上看,也明白業內普遍認為“明股實債”最終仍是債權融資,但假如法院生效判決認定“明股實債”為股權投資,則后續可能被其他法院借鑒,進而引導行業實操轉向,完全有可能顛覆房地產業務的一種主要操作模式,最重要的是,業內仍有大量“明股實債”項目正在存續,后續必然會有部分項目因發生風險而進入訴訟程序,一旦法院判例與這些項目的建立初衷南轅北轍,則可能引發無法預估的嚴峻后果,因此,本案引起廣泛關注不足為奇。

    銀行名股實債是什么意思

    您好!明股實債是一種創新型的投資方式,按照字面意思理解即為“表面是股權投資,本質上是債權投資。”其與傳統的純粹股權投資或債券投資的區別在于這種投資方式雖然形式上是以股權的方式投資于被投資企業,但實質上卻具有剛性兌付的保本約定。明股實債的投資方式已被私募基金或信托公司廣泛使用于房地產投資領域。

    希望能幫到你,望采納!

    “明股實債“”是個什么鬼

    明面對投資者說是參股,實際上就是約定好的債務換了個稱呼,優先償付分紅(利息),到時退股。

    私募基金出現 明股實債的原因是什么

    私募基金由于不具備放貸資質,因此常會借道“明股實債“以股權投資加回購方式實現債權投資行為。

    明股實債是指以股權名義進行投資,但其權利義務、交易本質均類似或實際上是一種債權債務關系。其與傳統單純股權或者債權投資的區別在于雖然形式上以股權的方式投資于標的公司,但實際上卻具有剛性兌付的保本約定。

    基于對股權投資的權益性以及債權投資的穩定回報的追求,“明股實債”的投資模式作為一種創新投資業務被很多企業大量使用,其是投資方、融資方以及治理人各方利益訴求的集中體現。

    首先,在“明股實債”的投資模式中,融資方一方面可以滿意自身融資需求,另一方面可以在賬目上擴大自身的股本金,不占用授信額度。同時,此投資模式也可以有效升高資產負債比;其次,投資方一方面可以規避自身不存在放貸資質的法律規定,另一方面可以在較低風險前提下獲得相應收益;最后,資產治理公司(包括但不限于信托公司、券商資管計劃等)在“明股實債”投資模式中起到十分重要的通道作用,同時資產治理公司可以在這種交易模式中進一步擴大治理規模獲取相應的治理報酬。由此可知,“明股實債”的投資模式之所以可以完成,是各方利益訴求博弈的結果。

    明股實債為什么這么火

    我國當前資本市場上,資金面比較寬裕,對于類債券的股票,即約定收益率和回購條件的融資,資本是將其作為固定收益看待的,因此受到追捧。

    明股實債為什么這么火

    優先股,或者約定了回購條款的股權,就相稱于債券,

    可以說穩賺不賠,這樣當然有許多人趨之若鶩。

    明股實債為什么這么火

    優先股,或者約定了回購條款的股權,就相稱于債券,可以說穩賺不賠,這樣當然有許多人趨之若鶩。

    名股實債法律法規答應嗎?是怎么規定的?

    法律不答應,股權和債權不一樣。投到公司的資金,不能抽回,只能是轉讓股權。

    什么是明股實債?

    明股實債就是明面上上是入股,實際上是借債。x0dx0a一、明股實債基本概念x0dx0ax0dx0a1、明股實債是一種創新型的投資方式,按照字面意思理解即為“表面是股權投資,本質上是債權投資。”x0dx0a2、其與傳統的純粹股權投資或債券投資的區別在于這種投資方式雖然形式上是以股權的方式投資于被投資企業,但實質上卻具有剛性兌付的保本約定。x0dx0a3、明股實債的投資方式已被私募基金或信托公司廣泛使用于房地產投資領域。x0dx0ax0dx0a二、明股實債操作模式x0dx0ax0dx0a針對我公司為國有全資公司的特性,如有意向接受明股實債投資的話,其詳細操作模式大致為:x0dx0ax0dx0a1、首先,公司與交投公司層面要研究接受該產品是否會對我公司日常經營運作產生影響;x0dx0ax0dx0a2、其次,要得到國資委的許可,并確保股權結構變化后,不影響交投公司對我公司銀行授信的擔保;x0dx0ax0dx0a3、最后,建行、交投公司與交工集團簽訂增資擴股協議,投資三、明股實債的優勢x0dx0ax0dx0a1、既可以解決公司的資金問題,同時在解決資金的同時又可以優化公司報表的資產負債率指標。x0dx0ax0dx0a2、明股實債產品有較長的融資期限,一般為3-5年,可以解決公司的中長期資金需求,相比流淌資金貸款需要逐年轉貸、轉貸資金壓力較大,明股實債產品也具有較大的優勢。x0dx0ax0dx0a3、明股實債產品不占用公司的授信額度,一般情景下也不會影響公司的銀行借款等經營融資。x0dx0ax0dx0a四、明股實債產品存在的問題x0dx0ax0dx0a1、融資企業的股權架構將產生變化,針對我公司為國有全資公司的特性,勢必需要得到市國資委的許可,審批流程較為麻煩,特殊是觸及到股權架構變化,審批前的溝通工作比較重要。x0dx0a2、融資成本高于銀行借款融資方式,融資成本稅前列支也存在著政策上的問題。按照國家稅務總局2013年41號公告,將符合條件的明股實債投資稱之為混合型投資,其成本答應稅前列支,但必要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投資才能實用混合型投資的稅務處理規則:x0dx0a(1)被投資企業接受投資后,按投資合同約定利率定期支付利息;x0dx0a(2)有明確的投資期限,投資期滿,被投資企業需要贖回投資或償還本金x0dx0a(3)投資企業對被投資企業不擁有所有權;x0dx0a(4)投資企業不具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不參與被投資企業日常消費經營活動。不言而喻,如若我公司為優化資產結構、升高資產負債率而接受了明股實債產 品,該產品到期后,一定由交投公司向建行贖回投資。因此不符合第2個條件,融資成本不能稅前列支,又將大大提高資金的實際運用成本。x0dx0ax0dx0a3、在優化資產結構、升高資產負債率的同時,又將影響公司的盈利能力指標,如升高凈資產收益率指標。公司作為交投公司的融資平臺之一,融入明股實債產品資金后轉交投公司運用,即使資金成本最終均由交投公司承擔的話,但是因為公司凈資產規模擴大,而凈利潤維持不變,凈資產收益率等指標均將進一步升高。x0dx0ax0dx0a4、明股實債產品也僅僅是解決了交投公司3-5年內的部分資金壓力,產品到期后,仍需交投公司進行股權回購,加重了交投公司未來資金壓力。

    明股實債的基本模式

    “明股實債”,理論界也稱為:階段性股權讓渡,這并不是一個法律概念而是一個實踐中產生的概念。它是指資金以股權投資模式(增資或轉讓)進入目標公司,但附帶回購條款,約定肯定期限后,目標公司關聯方或股東回購上述股權。這種融資手段與單純的股權投資或債權投資的主要區別在于:投資方形式上通過股權的形式投資,但通過交易結構的設想使得投資主要依賴債權回款。實質上具有剛性兌付的保本特征,系保本保 收益 的一種詳細表現。

    在明股實債中,投資者締結項目公司“股權融資”的承諾系以股權投資本金的遠期有效退出和約定利息收益的剛性完成為要約條件,即以股權投資的形式,表現為債務融資的本質。判定明股實債的要害因素包括投資收益的約定、主體退出方式以及投資主體權利三方面,詳細如下:

    (一)投資人以定期獲得固定收益為目的

    在明股實債的融資安排中,投資人雖然是以股權方式投入資金,但不論企業經營狀態如何,均需按照約定向投資者償還本金或利息,固定回報的償付主體通常為融資方的股東或其實際控制人,而融資溢價作為投資方的資金成本,融資溢價率通常與人民幣同檔次 貸款 基準 利率 掛鉤。也即該方式既有“股”的性質,也有“債”的特點

    (二)主要通過股權遠期回購方式完成退出

    明股實債結構中底層股權的退出普遍以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承諾遠期回購為主,在此基礎上亦有增加對回購的連帶擔保,或由高信用等級主體對本金回購支付金額與預期收益的補足承諾等增信措施。除回購外,通常保證投資人的退出的措施還有對賭條款、強制定期分紅條款、股權維持費、抽屜協議等方式,實質上仍舊具有剛性兌付的保本特征。

    (三)除享有重大事項決策外,不參與融資主體的經營治理和分紅

    明股實債模式中,投資人基于增信的需要往往要求進入被投資企業的董事會,抵押不動產,對重大事項有決策權,以至派駐治理人員、保管印章等,但這些安排多數仍以保障投資人本金與利息預期收回為目標,并不謀求對融資主體的經營治理權,也不要求對融資主體的凈資產和經營成果享有分配權。投資人作為本質的債權人不實際參與項目的經營治理,若被認定為債權投資,在破產清算時投資人也可以優先于股權受償。

    明股實債什么意思

    明股實債是指明面上是股權投資,但實際上投資卻轉化為有固定回報的債權關系。明股實債的主要模式:投資方以股權形式進行投資,但約定了在未來退出股權,并以回購、第三方收買、對賭、定期分紅等形式獲得固定收益,而不是以股權的增值作為收益。

    拓展資料:

    可轉換債券是債券持有人可按照發行時約定的價格將債券轉換成公司的普通股票的債券。假如債券持有人不想轉換,則可以繼承持有債券,直到償還期滿時收取本金和利息,或者在流通市場出售變現。假如持有人看好發債公司股票增值潛力,在寬限期之后可以行使轉換權,按照預定轉換價格將債券轉換成為股票,發債公司不得拒絕。該債券利率一般低于普通公司的債券利率,企業發行可轉換債券可以升高籌資成本。可轉換債券持有人還享有在肯定條件下將債券回售給發行人的權利,發行人在肯定條件下擁有強制贖回債券的權利。

    可轉換性是可轉換債券的重要標志,債券持有人可以按約定的條件將債券轉換成股票。轉股權是投資者享有的、一般債券所沒有的挑選權。可轉換債券在發行時就明確約定,債券持有人可按照發行時約定的價格將債券轉換成公司的普通股票。假如債券持有人不想轉換,則可以繼承持有債券,直到償還期滿時收取本金和利息,或者在流通市場出售變現。假如持有人看好發債公司股票增值潛力,在寬限期之后可以行使轉換權,按照預定轉換價格將債券轉換成為股票,發債公司不得拒絕。正因為具有可轉換性,可轉換債券利率一般低于普通公司債券利率,企業發行可轉換債券可以升高籌資成本。可轉換債券具有雙重挑選權的特征。一方面,投資者可自行挑選是否轉股,并為此承擔轉債利率較低的成本;另一方面,轉債發行人擁有是否施行贖回條款的挑選權,并為此要支付比沒有贖回條款的轉債更高的利率。雙重挑選權是可轉換公司債券最主要的金融特征,它的存在使投資者和發行人的風險、收益限定在肯定的范圍以內,并可以利用這一特點對股票進行套期保值,獲得更加確定的收益。

    什么是名股實債,對ppp項目中有什么影響

    影響自身經營成果的計量。名股實債是一種創新型的投資方式,按照字面意思理解即為“表面是股權投資,本質上是債權投資。,對ppp項目中會影響自身經營成果的計量。明股實債是一種創新的投資辦法,就是指資產以股份投資方式(公司增資或出讓)進到目標企業,附加回購條款,承諾肯定限期后,目標企業的關聯企業或是公司股東回往返購相關的相關股份。

    “明股實債“”是個什么鬼?

    一、明股實債的界定

    明股實債是一種創新型的投資方式,按照字面意思理解即為“表面是股權投資,本質上是債權投資。”其與傳統的純粹股權投資或債券投資的區別在于這種投資方式雖然形式上是以股權的方式投資于被投資企業,但實質上卻具有剛性兌付的保本約定。

    基于對股權投資的權益性以及債權投資的穩定回報的追求,“明股實債”的投資模式作為一種創新投資業務被很多企業大量使用,其是投資方、融資方以及治理人各方利益訴求的集中體現。

    首先,在“明股實債”的投資模式中,融資方一方面可以滿意自身融資需求,另一方面可以在賬目上擴大自身的股本金,不占用授信額度。同時,此投資模式也可以有效升高資產負債比;其次,投資方一方面可以規避自身不存在放貸資質的法律規定,另一方面可以在較低風險前提下獲得相應收益;最后,資產治理公司(包括但不限于信托公司、券商資管計劃等)在“明股實債”投資模式中起到十分重要的通道作用,同時資產治理公司可以在這種交易模式中進一步擴大治理規模獲取相應的治理報酬。由此可知,“明股實債”的投資模式之所以可以完成,是各方利益訴求博弈的結果。

    實踐中,資金缺乏方與其他融資性公司(主要是基金公司、資產治理公司、信托投資公司)通過新設公司或增資的方式簽訂明面上的《股權投資協議》獲得一筆出資資金,另外還配套補充協議(主要為《股權轉讓協議》)以完成一段工夫后資金的退出。

    明股實債具有以下典型的特點:

    1、投資方要求固定的資金回報

    在《股權轉讓協議》中,轉讓方和受讓方會約定資金回報,即股權受讓款包括受讓股權對應的原始出資(即股權本金)和股權遠期受讓股權維持費(即股權維持費)。其中,股權遠期受讓股權維持費計算方式一般為轉讓方轉讓其持有的標的公司股權所獲得的超出原始出資的收益款項,通常為當年未轉讓股權本金*投資收益率*未轉讓股權本金實際存續天數/360+當年已轉讓股權本金*投資收益率*當年已轉讓股權本金/360,并且維持費與本金不得發生混同和沖抵,否則需繳納肯定的違約金。可以通俗地理解該資金回報為本金和利息,通常本金按照股權轉讓時的金額支付;利息按照約定分期支付,不與股權轉讓的金額和工夫一一對應。該受讓款不因受讓方股權價值的任何不利變動而調整。

    這些條款的安排和設想,基本鎖定了投資方資金的風險,在完成資金退出的同時獲得相應收益。

    2、投資方不參與詳細經營治理和分紅

    投資方投入資金后,受讓方會進行工商建立/變更登記,投資方便成為受讓方的股東而具有股東權,按照《公司法》規定,投資方具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挑選治理者等權利。在《股權投資協議》中,雙方通常約定投資方不參與公司的經營治理和分紅,由受讓方控制和運營。若公司建立后/增資后的相關經營活動而需投資方承擔相應的股東責任,該部分損失向受讓方進行等額追償。同時,投資方不派駐董事會成員及經營治理者到受讓方,保持受讓方原有治理體系不變。

    綜上,明股實債本質上是一種融資的途徑。

    二、明股實債的法律架構和風險分析

    “明股實債類融資工具由一系列契約締結合作多方的權利義務,其中資金方的權益保護很大程度上融合在合約條款中”[①]。從明股實債的界定來看,主要存在兩個法律文件:一個是股權出資協議,一個是股權轉讓(退出)協議。

    股權出資協議安排資金的來源,一般會約定合作目的、出資額及比例、工商建立/變更登記、出資人的權利和義務、出資/增資過程中的稅費承擔、爭議解決辦法。在這個過程中,可能會出現以下風險:

    1、出資額及其所占股權比例的定價風險。投資方出資額類似本金,本金越大,貨幣工夫價值的基數越大,回報相應增加。簡言之,出資額的多少影響未來利率的高低。同時,出資額所占股權比例大小,是否會影響原始股權結構,是否會影響實際控制權,都是雙方需要綜合磋商考量的因素。

    2、出資不足風險。新公司法實行認繳制后,投資方由于資金壓力未能在規定期間足額繳納公司章程所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則其他出資方會承擔相應的出資額補足責任;未按時出資一方除應該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該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股權轉讓協議,作為資金退出的安排,滿意投資方固定資金回報的要求。一般會規定受讓股權比例和工夫安排、受讓價款的計算方式、雙方的權利義務等。在此環節可能出現以下法律風險:

    1、退出不能的風險,資金能否安全退出有賴于受讓方經營成果。假如受讓方發生經營困難、資不抵債等情景,不能支付退出股權的購買款,則投資方不能順利完成資金的安全退出。

    2、以出資額為限的賠償責任風險。假如受讓方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將進入破產清算的程序。由于工商部門的公開信息具有對外公示效力,投資方不能享有債權人的受償順位,只能在清償完其他破產債權后才能受償。因此,投資方面臨不能收回本金的風險,還可能承擔以出資額為限的賠償責任。

    (1)法律風險

    “明股實債”是介于“股權投資”與“債權投資”之間一種模糊的狀態,因此其法律地位尚不明晰。因此,在司法實踐中,“明股實債”如被認定為股權投資,則投資人不能主張還本付息,得不到定期收益;假如其被認定為借貸,但因約定的收益未被作為利息處理,以約定不明為由實用同期銀行貸款利率或者存款利率(通常是有過錯的情形下);即使收益被作為利息處理,但是超過法定利率,超過部分被認定為無效,得不到預期收益。

    (2) 信用風險

    在“明股實債“的操作模式中,投資人的權益往往沒有設置相應資產的抵押、質押作為擔保。由于目前我國企業及個人信用體系尚未完善,因此一旦出現經營失衡等困難,許多企業會盡可能逃避債務,投資人即成為無辜受害者。

    (3) 收益風險

    “明股實債”模式存在的兩種收益風險:其一,在合同性質被認定為借貸性質后,投資人的預期收益無法完成,其高于銀行同期利率的部分不能得到法院支持;其二,在標的公司進入到破產清算程序時,股權投資是要劣后于債權進行受償,投資人需要承受股權本身所帶來的風險。

    明股實債什么意思?明股實債簡單理解?

    (4) 治理風險

    在“明股實債”的交易模式下,投資方往往享有收益,但并不參與實際經營治理。這就會導致股東權的落空,投資方對標的公司缺乏有效監管。

    三、明股實債交易結構設想及應用

    交易結構是買賣雙方以合同條款的形式所確定的、協調與完成交易雙方最終利益關系的一系列安排。因此,通過交易結構的不同安排,可以將股權、債權以及“明股實債”做進一步的區分。

    1、典型股權投資交易結構(下圖)

    通過資產治理產品(資產治理計劃或者私募基金)進行股權投資的典型結構中,投資人通過投資資產治理產品取得標的公司股權,是較為常見的股權投資結構。在此交易結構中,在資產治理產品與標的公司之間往往是以增資協議或者投資協議形式體現,不會做特別的分紅安排。

    2、一般明股實債交易結構

    “明股實債”的交易結構設想中,投資人通過認購資產治理產品獲得標的公司股權。此資產治理產品的治理機構通過與標的公司簽訂增資協議,與標的公司實際控制人(或者大股東)簽訂定期回購協議。在司法實踐過程中,此交易結構中假如并未對回購安排做出詳細的附加條件,那么被認為是”明股實債”的概率十分高。同時在司法實踐中,假如資產治理機構具有放貸資格(譬如信托),法院在認定時,一般傾向于認定合同有效。但是對于資產治理公司與標的公司之間收益的安排是要基于債權還是股權的不同做不同的判定。

    3、間接的明股實債交易結構

    間接“明股實債“交易結構的設想通常在針對地方政府融資平臺的一些項目中進行使用。在此交易結構中,投資人多是通過資產治理計劃以優先級的角色進入到合伙基金中,地方政府融資平臺以劣后級進入到此合伙基金中,此后有限合伙基金再將資金投入到標的公司中。同時,由于地方政府無法提供擔保,因此往往采用慰問函或者財政支持等手段為標的公司的收益提供兜底。

    4、“明股實債“常見應用類型

    (1)私募基金直接發放貸款:私募基金由于不具備放貸資質,因此常會借道“明股實債“以股權投資加回購方式實現債權投資行為。

    (2)股權+債權方式:投資方以注冊資本平價或象征性價格獲得目標公司肯定比例的股權,然后其余部分通過銀行委貸或直接股東借款的方式給目標公司發放貸款。這種在實踐操作中存有爭議,投資人認為依據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股東借款可以合理計入財務成本,不作為經營性費用在稅前扣除”,其合法性得到確認。但是在實踐中依然存在肯定風險,不論是《貸款通則》或者最高院關于企業拆借合法性規制中,并沒有答應或者禁止股東與標的公司的拆借,因此這種做法沒有相應的法律支持。

    (3)產業基金借道PPP:2015年4月21日國務院常務會議下發《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治理方法》鼓勵以產業基金形式入股提供項目資本金,為PPP融資提供切實可行的新舉措。投資人通過建立產業基金入股PPP項目公司的方式參與地方政府融資平臺的融資,由政府或其他相關主體給予PPP項目公司收益保障。

    (4)債轉股模式:債轉股模式并不是典型意義上的“明股實債“,因為在轉股工夫到來前,實際上還是以債權形式存在。在實際交易結構設想中,首先將合同界定為增資協議,增資協議中約定占有的股份,同時增資協議中約定一個過渡期,以此往返避企業之間的資金拆借。

    (5)基金內部的收益保障間接完成明股實債:假如直接與企業約定回購會有股權和債權的區別對待,但是借道產業基金內部優先劣后的安排,以劣后級保障優先級來實現其債權的安排。

    四、“明股實債”典型案例分析

    1、甘肅世恒案(“對賭協議第一案”)

    案情簡介:

    2007年11月1日,蘇州工業園區海富投資有限公司(“海富公司”)作為投資方與甘肅眾星鋅業有限公司(后更名為“甘肅世恒有色資源再利用有限公司”,“世恒公司”)、世恒公司當時惟一的股東香港迪亞有限公司(“迪亞公司”)、迪亞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陸波(也是世恒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共同簽訂了《增資協議書》,協議中關于業績對賭部分的內容為:

    1、世恒公司2008年凈利潤不低于3000萬元人民幣;假如世恒公司2008年實際凈利潤完不成3000萬元,海富公司有權要求世恒公司予以補償,假如世恒公司未能履行補償義務,海富公司有權要求迪亞公司履行補償義務;補償金額的計算公式為“(1-2008年實際凈利潤/3000萬元)×本次投資金額”。

    2、2010年10月20日前上市及相關股權回購約定。以世恒公司的凈資產年化收益率是否達到10%確定回購價格。

    3、因世恒公司2008年度實際凈利潤僅為26858.13元,未達到《增資協議書》約定的該年度承諾凈利潤額。2009年12月30日,海富公司向法院提起訴訟,哀求判令世恒公司、迪亞公司、陸波向其支付補償款1998.2095萬元。

    判決要點:

    (1)《增資協議書》中的約定,假如世恒公司實際凈利潤低于3000萬元,則海富公司有權從世恒公司處獲得補償,并約定了計算公式。這一約定使得海富公司的投資可以取得相對固定的收益,該收益脫離了世恒公司的經營業績,損害了公司利益和公司債權人利益,該條約定是無效的。

    (2)迪亞公司對于海富公司的補償承諾并不損害公司及公司債權人的利益,不違背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是當事人的實在意思示意,是有效的--綜合1、2兩點,即為與股東對賭有效,與公司對賭無效原則。

    (3)認定為“明為聯營,實為借貸”,返還投資款沒有法律依據(僅可認定關于世恒公司補償的約定無效)。

    2、寧波強人案(明股實債)

    案情簡介:

    2013年5月3日,葉罕嗣、葉忠真與新華信托公司簽訂《信托融資合同》。同日,葉罕嗣、葉忠真及強人置業公司與新華信托公司簽訂《股權收益權轉讓合同》。上述兩份合同主要約定:為支持羅馬假日國際大酒店內部裝修工程,新華信托公司以建立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的方式募集信托資金1.6億元;新華信托公司受讓葉罕嗣、葉忠真持有的強人置業公司100%股權收益權并將信托資金劃付至監管賬戶;股權收益權轉讓期限2年,自前述信托計劃成立生效之日起計算;葉罕嗣、葉忠真及強人置業公司均負有按約履行收益權回購、支付回購款本金及溢價款的義務。葉罕嗣、葉忠真及強人置業公司均負有按約履行收益權回購、支付回購款本金及溢價款的義務。葉罕嗣、葉忠真及強人置業公司若未按合同約定用途運用信托資金,新華信托公司有權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資金,并根據違約運用天數按日4‰計收利息,對未支付的回購溢價款計光復利;未按約支付收益權回購款的,新華信托公司有權要求限期清償,并可公布全部債權進入處置期,并要求葉罕嗣、葉忠真及強人置業公司另行按3%綜合融資利率支付損失補償款。其后,新華信托公司又分別與葉罕嗣、葉忠真及強人置業公司簽訂《抵押合同》《股權質押合同》來對上述進行擔保。

    因強人置業公司未按期支付相關費用,信托資金亦未完全用于《信托融資合同》約定的目的,新華信托公司向法院提起訴訟,提請判令葉罕嗣、葉忠真及強人置業公司支付回購款本金、溢價款、處置期損失補償費、復利等并對抵押物、質押權利優先受償。

    判決要點:

    (1)根據各合同實際內容認定為借款合同。除合同中約定的利率超過中國人民銀行關于人民幣貸款利率規定的部分不受法律保護外,其余內容不違背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屬有效。

    (2)葉罕嗣、葉忠真及強人置業公司應按合同約定履行相應支付和擔保義務。

    3、案例小結

    (1)合同有效性認定:由以上兩個案例可知,在司法實踐中,并不以存在對賭協議或者補償條款就否定其股權投資的性質,即合同的有效性并不以對賭協議的存在而無效。但應注重不能與標的公司之間簽訂回購條款,會被認為損害公司和債權人利益被認定為無效。

    (2) 按期分紅有效性認定:依據《公司法》第三十四條: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相關規定,以“明股實債“方式投資的投資人獲得股東身份后,在標的公司盈利前提下可以約定按期分紅。

    (3)判令為債權的認定要點:首先,投資人享受固定收益,且此收益與公司的運營完全脫節;其次,投資人與標的公司約定定期回購;最后,投資人在標的公司中完全不行使股東治理權。

    (4)被認為是債權的相應后果:認定為債權后,一方面投資人可以向標的公司主張還款。另一方面,在標的公司進入破產清算時投資人可以優先于股權進行清償。

    五、金融機構如何做好風險防控

    1、分階段性進行風險防控

    首先,在項目挑選上,應格外注重PPP項目以及地方政府融資平臺項目。由于根據財金(2016)32號文第五項規定:“要果斷杜絕各種非理性擔保或承諾、過高補貼或定價,避免通過固定回報承諾、明股實債等方式進行變相融資”,因此在對于“固定回報”和“明股實債”的邊界界定不明晰的情景下,項目挑選上要慎重考慮。至于對“明股實債”的一概封殺,則以當前情勢論,必將在很大程度上堵塞財務投資人進入PPP項目的通道,財政部和發改委的本意是否如此仍待斟酌。

    其次,在“明股實債”存在的法律風險部分已經指出,合同之所以無效的前提是投融資雙方未達成一致而挑選司法程序的后果,因此,在結構設想上要雙方協調一致,避免之后的利益沖突。

    第三,投資方可以通過委派董事、監事的方式參與標的公司的治理,從而加強監管,減少因資金濫用所導致的糾紛。

    第四,確定適當的條款和適當的回購義務人,這里主要是避免公司承諾進行回購所導致的合同無效條件。

    最后,增加其他的擔保措施,爭取優先受償權。

    2、借鑒股權投資中的防控

    “明股實債”雖然本質上是一種債權,但在股權投資中通過經營治理來加強風控是值得借鑒的。首先,董事會席位的保留,以此來規避標的公司經營不善所產生的負債;第二,保留作為股東所應享有的重大事項知情權;第三,公司治理層對于經營不善所產生的損失的賠償承諾或其他保障措施是對投資方利益保護的有效手段;第四,優先清算權,即標的公司進入清算階段后,投資方優先于老股東進行清算的權利;第五,共同出售權,為保障新的投資人的利益,在股權投資中都會設置老股東出賣股份時,保障新的投資人的股份也同樣被收買;第六,設置反稀釋條款來規制老股東通過低價引入新股東或者低價引入關聯方對其他投資者進行稀釋;最后,通過對賭條款的設置,來完成“明股實債”的退出。

    六、明股實債的會計處理

    明股實債投資方式主要觸及三方主體:投資方、被投資方和被投資方的原始股東。各方的會計處理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名股實債”投資方式的詳細約定以及各方財務人員對“名股實債”投資業務的專業判定:畢竟是視為“股權投資業務”還是“債權投資業務”。

    《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規定,企業應該按照交易或者事項的經濟本質進行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不應僅以交易或者事項的法律形式為依據。企業發生明股實債業務時,應根據投資協議的詳細約定按照投資的經濟本質進行會計處理。

    假如將投資行為界定為“股權投資”,其會計處理并無特殊之處,且會計處理上有章可循、操作簡樸。但實務中,也有財務人員將明股實債按“債權投資”進行會計處理。由于明股實債存在投資的法律形式和經濟本質上的差異,可能導致同一投資行為中的各方對同一行為定性和會計處理的不一致。

    比如,明股實債中,假如是約定利息由被投資方的原始股東以溢價收買的方式在期限屆滿時支付,而非由被投資企業支付,則被投資企業通常將投資方的投資視為增資行為進行會計處理。同時,被投資企業的原始股東可能將投資方的投資行為視為增資行為,而不做任何的會計處理(可能因為持股比例的變化而由成本法轉為權益法或權益法轉為成本法),或者將未來的收買溢價部分作為或有事項(預計負債或或有負債)進行會計處理。但投資方可能按投資的經濟本質將明股實債按“債權投資”進行會計處理。

    七、明股實債的稅務處理

    2013年7月,國家稅務總局下發了《關于企業混合性投資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41號,以下簡稱:41號公告),首次對符合規定條件的明股實債業務的稅務處理問題做出了規定。但在實務中,對明股實債如何處理仍舊存在爭議。

    41號公告將符合條件的明股實債投資,稱之為“混合性投資”,并首次明確了混合性投資業務的稅務處理規則:(1)對于被投資企業支付的利息,投資企業應于被投資企業應付利息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完成并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被投資企業應于應付利息的日期,確認利息支出,并按稅法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第一條的規定,進行稅前扣除。(2)對于被投資企業贖回的投資,投資雙方應于贖回時將贖價與投資成本之間的差額確認為債務重組損益,分別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

    混合性投資只有同時符合以下五大條件,才能被界定為債權投資:

    (1)付息性特征:被投資企業接受投資后,需要按投資合同或協議約定的利率定期支付利息(或定期支付保底利息、固定利潤、固定股息,下同);

    (2)還本性特征:有明確的投資期限或特定的投資條件,并在投資期滿或者滿意特定投資條件后,被投資企業需要贖回投資或償還本金;

    (3)投資企業對被投資企業凈資產不擁有所有權;

    (4)投資企業不具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5)投資企業不參與被投資企業日常消費經營活動。

    41號公告雖然明確了混合性投資業務的稅務處理問題,但是,文件要求的條件比較嚴格,并非所有的信托融資模式都能夠實用41號公告。比如,實務中信托公司采用明股實債投資方式時,很少約定混合性投資要求的“投資期滿或者滿意特定投資條件后,被投資企業需要贖回投資或償還本金”的方式來收回投資,更常見的是約定由被投資方的股東回購信托股權,如平安信托入股葛洲壩房地產公司的股權約定由其股東葛洲壩集團回購。而且,投資協議中也可以通過約定由被投資企業的股東溢價回購的方式來獲取“利息”(利息等于投資成本價與溢價回購價的差額)。假如房地產企業信托融資中采用“固定收益+浮動收益模式”的信托融資,則不符合41號公告的條件。

    明股實債投資被界定為債權投資,融資方其支付的融資回報由不能稅前列支的股息紅利變為可以依法稅前扣除的利息支出。投資方收取的利息性質的收入則要繳納營業稅。根據國稅發[1993]149號文件規定,不論金融機構還是其他單位,只要是發生將資金貸與他人運用的行為,均應視為貸款行為,應按“金融保險業”稅目繳納營業稅。因此,對企業以貨幣資金投資入股,但不參與被投資方的利潤分配、不承擔經營風險,只收取固定利潤,應當視為貸款,不論其在財務上如何處理,都應當將收到的固定利潤按金融保險業征收營業稅(營改增后為增值稅)。

    41號公告要求,對于被投資企業贖回的投資,投資雙方應于贖回時將贖價與投資成本之間的差額確認為債務重組損益,分別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當實際贖價高于投資成本時,投資企業應將贖價與投資成本之間的差額,在贖回時確認為債務重組收益,并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被投資企業應將贖價與投資成本之間的差額,在贖回當期確認為債務重組損失,并準予在稅前扣除。當實際贖價低于投資成本時,投資企業應將贖價與投資成本之間的差額,在贖回當期按規定確認為債務重組損失,并準予在稅前扣除;被投資企業應將贖價與投資成本之間的差額,在贖回當期確認為債務重組收益,并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

    需要說明的是:債務重組,是指在債務人發生財務困難的情景下,債權人按照其與債務人達成的書面協議或者法院裁定書,就其債務人的債務作出讓步的事項。混合性投資贖回投資中,因債務人不是在發生財務困難的情景下的重組業務,嚴格意義上說不符合債務重組定義,但42號公告將其視為按債務重組處理。

    國家稅務總局頒布的《金融保險業營業稅申報治理方法》(國稅發[2002]9號)規定,“以貨幣資金投資但收取固定利潤或保底利潤的行為,也屬于這里所稱的貸款業務”,需要繳納營業稅。盡管國稅發[2002]9號文未明確將“贖回投資”規定為一種“收取固定利潤或保底利潤的行為”,但從規定的立法本意來看應當足以涵蓋。

    而41號公告規定的是企業混合性投資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的規則,并未觸及是否繳納營業稅的問題。這引發了有關41號公告從企業所得稅角度將“投資損益”界定為“債務重組損益”,是否影響營業稅角度對“投資損益”的性質界定的爭議。原理上,稅法對同一應稅行為的所得稅和流轉稅的定性應當一致。實踐中,由于所得稅和營業稅的征管分屬國稅和地稅部門,可能對此問題的定性出現不一致。未來期望國家稅務總局能對此問題做出明確和統一。

    由于41號公告嚴格的實用條件,某種程度上41號公告僅統一了部分符合41號公告條件的明股實債的稅務處理問題。對于大量不完全符合41號公告的明股實債投資是否可以參照運用41號公告的原則仍舊存在很大的不確定性,需要納稅人與稅務機關做充分溝通。并且需要注重,營改增擴圍至金融業,也將對明股實債稅務處理造成巨大影響,相關納稅人必須關注新政策的發布。

    本文名稱:《明股實債什么意思?明股實債簡單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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