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晚一個2017年在知乎上的回答被人翻了出來,其中有提及到P2P的,忽然就想起宜人貸。為什么呢?因為我意識到P2P極高風險是在看了宜人貸2017年的三季報以后,才明白即使頭部P2P的逾期率都已經這么恐怖(沒記錯應當是8%)。這樣的逾期率,加上運營成本以及客戶收益率(不足8%),借貸人不付出25%以上的利息成本是絕對覆蓋不了的。但有多少人能支持這么高的借貸成本呢?所以注定逾期率會進一步惡化,公司運營也就陷入死亡螺旋。現在回過頭來看—投資,的確需要堅守常識。
一:網商貸貸款炒股
看水平怎樣,假如是我,就劃算的還是劃算的,最低的保障應當在20%股票做得好就劃算啊!做不好就倒貼的。我就是后悔炒股了。
二:微粒貸貸款可以炒股嗎
微粒貸和螞蟻借唄日利息大約萬三或者萬四左右,借一萬元每日利息三到四塊錢,每月大約100元錢,一年下來1200左右,換算成年利息約12個百分點,這利息比銀行貸款利率至少翻倍了,炒股風險很大,誰也不能保證只賺不虧,賺了好說,一旦本金賠了如何還貸款,兩者壓力想加壓力可想而知了。
炒股可以,絕對不能借錢,絕不能借錢,不能借錢,這是紅線也是鐵的紀律,否則哭都沒地方去
三:網貸炒股屬于騙取貸款嗎
詐騙犯罪辯護系列:借錢“炒股”虧損,無力清償債務,為什么不能定性為詐騙罪?
文 | 吳斌律師 詐騙犯罪辯護律師、廣強律師事務所刑事律師
無罪辯護焦點:
1.楊積某客觀行為上是否虛構或者隱瞞炒股的現實?致使被害人李某某陷入錯誤熟悉;楊積某承諾給李某某按照季度清算利息,是否有實際履行?從而判定楊積某在主觀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2.李某是否具有與其丈夫楊積某共謀施行虛構現實或者隱瞞真相的主觀表現和非法占有的主觀目的?
3.楊積某、李某的行為與李某某的死亡結果之間是否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系?
一、公訴機關指控楊積某、李某構成詐騙罪,現實清晰,證據確實充分,要求依法判處罪名成立
公訴機關指控的內容如下:被告人楊積某、李某與被害人李某某系朋友關系,楊積某因投資證券、期貨等資金短缺,與李某共同承諾給李某某支付高息借款用于投資,按照季度清算利息。從2012年6月至2014年1月8日,李某某先后從親戚朋友20余人處付息借款,通過銀行或者ATM機向楊積某在中國農業銀行華池縣支行開設的賬戶轉款244.9萬元。期間,楊積某通過銀行轉賬歸還李某某現金23.6萬元,通過網銀歸還李某某92.4萬元。
止2014年1月18日,楊積某、李某共同署名給李某某出具借條7張,共計455萬元,楊積某署名給李某某出具50萬元的借據一張。楊積某和李某名下開設有華龍、海通2家證券公司賬戶,廣發、銀河、中輝、萬達4家期貨公司賬戶,西北黃金珠寶交易中央、天津貴金屬交易所賬戶進行交易。楊積某在投資虧損的情景下對李某某宣稱收益良好,直至2014年3月20日將所有賬戶資金虧完,無法還款時,楊積某才將實在情景告訴李某某。同年3月22日,楊積某、李某將一套住宅樓出售,湊足51萬元歸還李某某。案發前實際歸還李某某借款167萬元。另查明,被告人楊積某在尾號7018的農業銀行賬戶于2014年3月10日、13日、15日、17日共計取款50.2萬元,未用于投資證券、期貨等。同年3月29日,李某某在楊積某父親家中自殺身亡。在檢察機關檢查起訴期間,楊積某親屬代為退賠20萬元。
為了證實楊積某、李某詐騙罪名成立,公訴機關提供了如下證據予一:受案登記表、被害人陳述、借條,銀行、證券、期貨等賬戶的交易記錄,證人楊某某、徐某某等人的證言,被告人楊積某、李某的供述等證據。
二、關于楊積某、李某無罪的主要辯護觀點
1.楊積某客觀行為上是否虛構或者隱瞞炒股的現實?致使被害人李某某陷入錯誤熟悉;楊積某承諾給李某某按照季度清算利息,是否有實際履行?從而判定楊積某在主觀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1)關于客觀方面的主要辯護觀點:本案中,楊積某以支付高息被害人李某某借款用于證券、期貨交易,借款時未向被害人李某某隱瞞炒股的現實真相,所借被害人的款項也實際用于炒股,客觀上未施行虛構現實或者隱瞞真相的辦法;被害人李某某明知楊積某因投資證券、期貨等資金短缺,而自愿以高息給楊積某借款用于投資。楊積某在炒股期間也曾告知過被害人盈虧情景,雖未告知虧損的全部現實,但股市有風險,被害人明知炒股有虧損風險的情景下,為了賺取高額利息隱瞞家人向親戚朋友借款后借給被告人楊積某用于炒股,其亦不存在陷入錯誤熟悉后作出財產處分的情景。因此楊積某的行為不符合詐騙罪客觀方面的構成要件。
(2)主觀方面的主要辯護觀點:楊積某承諾給李某某按照季度清算利息。現實上,楊積某先后通過銀行轉賬歸還李某某現金23.6萬元,通過網銀歸還李某某92.4萬元。在所借的資金已全部虧損的情景下,楊積某、李某將一套住宅樓出售,籌款51萬元歸還李某某,共計歸還李某某167萬元。以上現實說明楊積某自始至終都在積極歸還李某某款項,對盈余未歸還的部分款項,楊積某、李某共同署名給李某某出具了借條,并仍在設法歸還中。以上足以說明楊積某在主觀上不具有將被害人李某某款項非法占為己有的目的。因此楊積某的行為亦不符合詐騙罪主觀方面的構成要件。
2、李某是否具有與其丈夫楊積某共謀施行虛構現實或者隱瞞真相的主觀表現和非法占有的主觀目的?
根據本案現有證據,李某雖然對丈夫楊積某借款用于炒股是明知的,但其未實際參與炒股,對虧損狀況是未知的。其只是應被害人李某某的要求與丈夫楊積某共同在借據上署名借款,其沒有施行虛構現實或者隱瞞真相的主觀表現和非法占有的主觀目的,故不存在與其丈夫楊積某詐騙他人財物的共同故意。
三、楊積某、李某的行為與李某某的死亡結果之間是否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系?
被害人李某某為了賺取高額利息隱瞞家人向親戚朋友借款后,自愿借給被告人楊積某用于炒股,在投資虧損無法收回資金,無法向家人及親戚朋友交待的情景下挑選自殺身亡,與楊積某、李某的行為之間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關系。
四、法院無罪的判決結果
法院經審理查明后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楊積某、李某構成詐騙罪的證據不足,缺乏現實依據,被告人楊積某、李某的行為不符合詐騙罪的犯罪構成要件,其指控不能成立。被告人楊積某、李某和辯護人關于楊積某、李某無罪的辯解、辯護意見予以采納。經本院審訊委員會討論決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被告人楊積某、李某無罪。【案例:甘肅慶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14)慶中刑初字第36號】
借錢“炒股”,未虛構借款現實或者隱瞞借款現實,所借款項實際用于炒股,雖然炒股虧損嚴峻并導致無法全部償還債務,但是作為債務人,仍舊積極歸還債務的,不能認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觀目的,主觀方面以及客觀方面均不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因此,借錢“炒股”虧損,導致債務無法清償,無罪。
吳斌:詐騙犯罪辯護律師,廣強律師事務所刑事律師;廣東人,畢業于海內知名大學法律系,研習法律、實踐十余年,專注于詐騙犯罪辯護以及全國各地重大刑事案件的辯護。
多年的刑事辦案實踐,積累了豐富的刑事辦案經驗,精通公安階段,檢察院階段以及法院階段的刑事辯護流程,通過會見能精準分析案件,并尋覓到有利的辯護要點,認真、負責完成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最大化。
執業格言:
“認真、負責、專業承辦好每一起案件,刻苦完成您及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最大化是我的職責。”
四:炒股貸款去哪里貸
由于個人信用貸款本質上是一種個人生產貸款,為此,銀行都會要求客戶說明貸款用途。按照監管部門的要求,銀行對貸款資金的用途是有要求的,個人信用貸款的主要用途是婚慶生產、家居裝修生產、購車生產、醫療或教育支出等,并承諾貸款不進入證券市場、期貨市場和用于房地產開發、股本權益性投資,不得用于借貸牟取非法收入,借款人需要提供資金用途證實或者用途申明。各家銀行也都示意,嚴禁向貸款炒股的人提供服務。個別銀行還要求,雖然不需要抵押,但申請人必須提供自有住房的相關證實,才能獲得貸款。而且,發放貸款后銀行還會跟蹤貸款流向,嚴禁流入股市。如發現客戶貸款后有用于炒股等投資行為,銀行會要求其立即還款,并中斷以后的貸款。
五:網貸如何明白你貸款炒股
會,假如炒股一旦被發現了,根據規定,銀行會立即取消客戶的貸款額度,并且立即取消用戶名下所有貸款或信用卡的分期業務,需要立刻把盈余各期的應攤還的分期本金和分期手續費立即結清。1、凍結額度。不管是信用卡還是貸款循環額度,會被立即凍結,防止你全部取出來繼承去炒股。2、還款。一般人貸款后會進行分期,一旦發現你在炒股,會被要求立即還清。3、“黑名單”。下次再申請信用貸款比較難了。提供抵押擔保還有可能申請勝利監管部門對銀行貸款資金是有要求的,不能將貸款資金用于銀監會明令禁止的消費、經營、投資領域。銀行系統會跟蹤貸款流向,但是不能排除漏查的可能性,所以只要刻意避開,還是不會被發現。假如借款人把收款卡綁定證券賬戶,則有可能會被發現的。假如更加嚴峻,則會被控告騙取貸款罪,騙取貸款罪是《刑法修正案(六)》[1]新設罪名。刑法第175條規定的多種犯罪之一,"以哄騙手段取得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峻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特殊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特殊嚴峻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于2010年5月出臺的《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下稱《規定(二)》)第二十七條規定,凡以哄騙手段取得貸款等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或者以哄騙手段取得貸款等給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或者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多次以哄騙手段取得貸款的,以及其他給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峻情節的情形(以上簡稱"四種情形"),應予立案追訴。在此之前,公安部經偵局已率先于2009年作出了《關于騙取貸款罪和違法發放貸款罪立案追訴標準問題的批復》,其基本精神與上述規定也是一致的。不過應注重該解釋的溯及力問題。關于刑事司法解釋的工夫效力,"兩高"《關于實用刑事司法解釋工夫效力問題的規定》確立的是"無舊從新,有舊從舊兼從輕"的做法,且規定對于在司法解釋實施前已辦結的案件假如無錯誤就不再變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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