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不同,權利不同,交易內容不同,市場價值不同
期權與期貨的區別
概念不同
期貨合約的買方,如果將合約持有到期,那么他有義務買入期貨合約對應的標的物;而期貨合約的賣方,如果將合約持有到期,那么他有義務賣出期貨合約對應的標的物。
權利不同
期權是其賣方將一定的權利賦予買方而自己承擔相應義務的一種交易,作為給期權出售方承擔義務的報酬,期權買方必須支付給期權賣方一定的費用,稱為期權費或期權價格。期權交易實際上是這種權利的交易。與期貨不同,期權買方不負有必須買進或賣出的義務。
交易內容不同
期權費的存在是和期權交易的單向保險性質相聯系的,對期權和期貨(遠期)交易進行比較,將有助于理解期權費的基本性質。期貨交易的是標準合約,而期權實際上交易的是合約的所有權。
市場價值不同
同樣作為避險的金融工具,市場主體在運用期貨(遠期)進行保值的時候,直接根據需要進入合約的多頭方或是空頭方,在他們把虧損的可能即風險的不利部分轉移出去的同時,也把盈利的可能即風險的有利部分轉移出去了,其最大的優點在于獲得了確定的市場價格,因而是一種雙向保值。而期權則完全不同,一般而言,通過期權保值的市場主體都會選擇進入期權的多頭方,進一步根據自己買賣的需要選擇看漲或看跌期權,在期權交易中,多頭方享有執行與否的主動權,因而只是把風險的不利部分轉嫁出去而保留了風險的有利部分,所以是一種單向保值。很顯然,期權是相對更有利的保值工具。然而,市場是公平有效的,避險者進入期貨(遠期)合約是幾乎無需任何初始成本的,而進入期權多頭方則需要支付相應的成本,即期權費。
再進一步拓展思考,市場主體買入期權,就如同向期權賣方投了一個規避市場價格不利變化的保險,因而其支付的期權費與投保人向保險公司支付的保險費在本質上是一致的,都是為了單向規避風險而付出的代價,而這也正是在英文中,期權費和保險費為同一單詞 的根本原因。
來源:十三財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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