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聯網貸款迎來重磅新規!
7月15日,銀保監會發布《關于加強商業銀行互聯網貸款業務管理 提升金融服務質效的通知》( 下稱《通知》 )。
《通知》相較 銀保監會此前發布的《商業銀行互聯網貸款管理暫行辦法》( 下稱《辦法》 )、《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商業銀行互聯網貸款業務的通知》( 下稱《互聯網貸款通知 》), 進一 步細化了商業銀行貸款管理和自主風控要求,并且結合互聯網貸款行業整改的實際情況,將過渡期延長一年。
這不僅給了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一個緩沖和更加穩步打造自主風控能力的契機,對互聯網平臺以及 互聯網貸款行業的平穩健康發展也是一個利好。
“ 《辦法》 和《互聯網貸款通知》發布實施后, 商業銀行風控能力有所增強,但 仍存在履行貸款主體責任不到位,授信審批、貸款發放、資金監測等核心風控環節過度依賴合作機構等問題。”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指出。
《通知》延續了《辦法》和《互聯網貸款通知》的監管原則,著力兼顧“發展”與“安全”,針對于強化商業銀行的貸款管理和自主風控,提出五大要求:
一是履行貸款管理主體責任。
商業銀行應當獨立有效開展身份驗證、授信審批和合同簽訂,嚴格履行貸款調查、風險評估、授信管理、貸款資金監測等主體責任,嚴格落實金融管理部門對征信、支付和反洗錢等方面的要求,防范貸款管理“空心化”。
互聯網貸款涉及與合作機構開展營銷獲客、支付結算、信息科技等合作的,商業銀行應當加強核心風控環節管理,不得因業務合作降低風險管控標準。
二是強化信息數據管理。
商業銀行應當嚴格執行民法典、個人信息保護法等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定,遵循合法、正當、必要原則,完整準確獲取身份驗證、貸前調查、風險評估和貸后管理所需要的信息數據,并采取有效措施核實其真實性,在數據使用、加工、保管等方面加強對借款人信息的保護。
商業銀行與合作機構簽訂的書面協議,應當明確約定相關信息報送的具體要求。在與提供和處理個人信息的機構合作時,商業銀行應當切實做好合作機構安全評估工作,評估內容包括但不限于個人信息保護合規制度體系、監督機制、處理信息規范、安全防護措施等。
三是加強貸款資金管理。有效監測資金用途,確保貸款資金安全,防范合作機構截留、挪用。
為促進商業銀行強化貸款資金管理,完整、清晰掌握資金流和信息流,《通知》要求貸款資金發放、本息回收代扣、止付等關鍵環節的決策由銀行作出,指令應由銀行發起。

采用自主支付的,資金應直接發放至借款人銀行賬戶;采用受托支付的,商業銀行應當履行受托支付責任,將貸款資金最終支付給符合借款人合同約定用途的交易對象。
商業銀行應當自主完整保留貸款資金發放、本息回收等賬戶流水信息,主動加強貸款資金管理,并采取有效措施對貸款用途進行監測,確保貸款資金安全,防范合作機構截留、匯集、挪用。
四是規范合作業務管理。分類別簽訂合作協議并明確各方權責,不得在貸款出資協議中混同其他服務約定。對存在違規行為的合作機構,限制或者拒絕合作。商業銀行應當充分發揮助力普惠金融的積極作用,定期評估合作發放互聯網貸款的綜合融資成本。
五是切實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將消費者權益保護嵌入到業務全流程,向借款人如實充分披露貸款主體、實際年利率、年化綜合資金成本等信息,嚴禁強制捆綁銷售、不當催收、濫用個人信息等行為。應當加強對合作機構營銷宣傳行為的合規管理,并在合作協議中明確約定相關禁止性行為。
對于服務中小微企業融資和居民消費,互聯網貸款功不可沒。
據統計,截至2021年末,銀行業金融機構互聯網貸款余額5.75萬億元,同比增長21.8%。其中用于生產經營的個人互聯網貸款和企業流動資金互聯網貸款同比分別增長68.1%、46.3%。
“互聯網貸款作為傳統線下貸款的重要補充,有利于更便捷地滿足企業和居民合理融資需求,支持實體經濟發展,不斷提高金融便利度和普惠覆蓋面。尤其是,在疫情防控背景下,可 以服務傳統金融渠道難以觸達的客戶群體 。”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通知》鼓勵商業銀行精準研發互聯網貸款產品,充分發揮互聯網貸款在助力市場主體紓困、降低企業綜合融資成本、加強新市民金融服務、優化消費重點領域金融支持等方面的積極作用。
事實上,要做到自主風控,對于許多中小銀行而言,并不容易。銀行們的數字化能力建設進度不一,不少機構尚在摸索之中,從成本角度考慮,要解決以往互聯網貸款合作中的諸多合規問題,也非一日之功。
“我們通過聽取各方意見、深入研究論證,了解到部分商業銀行的互聯網貸款業務特別是合作貸款業務,面臨到期合規的壓力,并且《通知》針對自主風控也對商業銀行提出了新的監管要求。” 銀保監會相關負責人表示, 為審慎推進整改、創造更好條件,避免因業務停辦產生收縮效應,影響小微企業和居民融資需求,有必要對過渡期作出新安排。
具體而言,《通知》綜合考慮商業銀行與合作機構整改進度、業務連續性以及與征信規定銜接等因素,按照“新老劃斷”的原則設置了過渡期,這與《征信業務管理辦法》保持一致,即自發布之日起至2023年6月30日。基于此,《辦法》過渡期也一并延長至2023年6月30日。
在整改業務范圍上,過渡期內,不符合監管規定的存量業務,應當在控制整體規模的基礎上,逐步有序壓降;超出存量規模的新增業務應當符合《辦法》《互聯網貸款通知》和《通知》要求。外國銀行分行、信托公司、消費金融公司、汽車金融公司開展互聯網貸款業務,參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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