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停工留薪期是什么意思?
停工留薪期是指職工發生意外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停工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待遇不變,由用人單位按月支付。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間需要護理的,由其所在單位負責。對于勞動者來說,帶薪停工期本身作為補充收入存在,因此屬于社會保障范圍。停薪留職期限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的,經所在區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后,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時間不得超過12個月。
停工留薪期有什么待遇?
職工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的前提是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如果職工雖然發生了工傷,但傷勢并不嚴重,可以邊工作邊治療,并不需要暫停工作接受治療的,工傷職工不享有停工留薪期待遇。
停工留薪期待遇的內容有三方面:
(1)工傷職工可以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2)工傷職工的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3)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來源:萬洲財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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