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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被開除視同繳費年限可要求原單位補嗎。在這樣的情況下,被開除的人肯定無權要求原單位補什么視同繳費年限,本人與單位之間的人事關系被徹底解除,視同繳費年限被依法清零,以后也無權報考體制內工作崗位,96年被辭退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辦理退休手續時,辭退之前的工齡,可以享受視同繳費年限政策待遇。
1、事業單位工作21年,因曠工被開除,想辦退休,算視同繳費年限嗎?
這個問題要弄清楚是除名還是開除?開除和除名都是單位對員工的最高處罰。除名屬于嚴重違反勞動紀律,被從員工花名冊中除去你的名字,是單位內部對員工的處罰,開除,是由于員工嚴重違反單位紀律屢教不改的,或因觸犯刑律被判刑,單位都會給予這種最嚴厲的處罰。開除和除名對以前的工齡的影響區別是很大的,受開除處分的在重新就業的,開除前視為繳費的工齡不能連續計算,實際繳費年限可以累計計算。
受除名處分的,重新就業除名前工齡連續計算,你在事業單位工作21年,也是老員工了,屬實是因為曠工被開除,實在太可惜了。根據國家勞辦發【1994】376號文件有關規定,被開除和判刑的人員,其工齡只能從再參加工作時重新計算,以前的工齡軍齡一律取消。看來你原來的視為繳費年限不會連續計算了,想辦退休就要看繳費年限是否滿十五年,如果不滿十五年,只能繼續繳費到滿十五年,再辦理退休手續了。
2、事業單位被開除視同繳費年限可要求原單位補嗎?
因本人曾經從事過多年的人員懲戒工作,我來簡單地回答一下這個問題,先說結論:在體制內單位工作的任何人,一旦被開除,肯定會喪失幾乎所有的權利。在此情況下,還要求原單位補視同繳費年限,當然是絕對不可能的事情,為什么這么說呢?第一、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都是按照國家統一的政策規定專門聘用的,都實行嚴格的事業編制管理,絕大多數由政府財政負擔工資福利待遇的發放,既是財政供養人員,當然又是體制內的專職工作人員,其法定職責是完成相應的工作任務。
因此,國家早就制定了專門的事業單位管理制度,嚴格管理、教育、監督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目前,事業單位的綜合管理法規是國務院發布的《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屬于行政法規;對于違法違紀的事業人員的處分,政策依據是人社部、原監察部聯合發布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這是部門規章;還有去年正式生效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這是法律,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給予政務處分,同樣要遵守這部法律。

第二、看一下法律法規對開除的規定,《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明確規定:“處分分為警告、記過、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開除。”《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明確規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違法違紀,應當承擔紀律責任的,必須給予處分;給予的處分,要與其違法違紀行為的性質、情節、危害程度相適應,不能畸輕畸重;受到開除處分的,自處分決定生效之日起,終止其與事業單位的人事關系;受到開除處分后,事業單位應當及時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第二十四條明確規定:“公職人員被開除,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受到解除人事關系或者勞動關系處理的,不得錄用為公務員以及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也就是說:被開除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徹底地喪失了被重新錄用為公務員或參公管理人員的法律資格,從此永遠與體制內的公職人員無緣,
第二十六條第一款還明確規定:“公職人員被開除的,自政務處分決定生效之日起,應當解除其與所在機關、單位的人事關系或者勞動關系。”也就是說:作為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開除之后,就必須解除本人與單位之間的人事關系,聘用合同終止執行,完全喪失了公職人員的身份和資格,一切的工資福利待遇徹底停止發放,第三、正確地認識開除處分。
開除是最為嚴厲的懲處措施,是對工作人員最徹底的否定性評價,其最直接的后果是:本人立即喪失了公職人員身份,并從處分決定下發之日起停發工資,從此成為了失業人員,導致多年奮斗積累起來的資歷、資格、工資福利待遇等等,都被徹底地予以剝奪,成了一無所有的失業人員。這里必須強調的是:工作人員被開除,肯定是以本人有嚴重的違法違紀行為為最基本的前提,并按照國家政策規定的程序,經過管理機關調查屬實之后,才可以做出開除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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