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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按信托財產的不同,可將信托劃分為
信托即就是信用托付,其對象可以是銀行,也可以是個人,也可以是公司。詳細:
信托是信用委托的意思。它是指受他人委托,代為管理、經營和處理某項經濟事務的行為。銀行辦理信托業務是以中間人身份所進行的一項銀行業務,可將其歸入中間業務范圍。
在信托業務中,擁有信托財產的人通常稱為委托者,他們為達到一定目的,把財產委托給他人管理和處理;接受委托者的要求,按合同規定對信托財產進行管理和處理的人,則為受托者。委托者把財產委托給受托者進行管理和處理時,雙方需要簽訂合同或協議,這種行為就是信托行為。通過信托活動會產生收益,享受信托收益的人,則為受益者,受益者可能是委托者本身,也可能是第三者。委托者、受托者、受益者三方圍繞信托財產而產生的經濟關系稱為信托關系。
信托的種類按不同的信托對象、目的、業務內容可有多種劃分方式。按對象可分為個人信托和法人信托;按目的分為盈利信托和非盈利信托;按受益對象分為自益受托和他益受托;按信托受益范圍可分為公益信托和私益信托;按信托業務的內容可分為資金信托和非資金信托;按信托行為發生的基礎可分為自由信托和法定信托;按信托業務涉及的區域和范圍,可分為國內信托和國際信托;按信托事務的性質分為民事信托和商事信托等。
信托作為銀行的中間業務,其職能有三:
金融職能。因為信托著眼于籌集資金和融通資金,通過信托融資也是一種重要的融資方式。
財務管理職能。因為信托的產生是從財務管理開始的。所謂財務管理就是信托機構接受財產所有者的委托,為其管理和處理財產。就我國銀行信托部門辦理的業務來看,都具有財務管理職能。
信用服務職能。信托作為銀行的中間業務,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對法人、團體提供內容豐富的信用服務。
我國銀行目前開辦的信托業務有:
信托存款。指企業、單位或個人可以自主使用的資金,存入信托機構,委托信托機構代為運用,但不具體指定使用對象和用途。

信托貸款。是信托機構用吸收的一般信托存款和部分自有資金,以貸款方式向企業單位提供資金,并計收利息的一種信托業務。
信托投資。信托機構以投資人的身份直接向企業所進行的投資。信托投資的來源是信托機構的自有資金和長期穩定的信托存款。
財產信托。信托機構接受委托單位的委托,將財產向指定或不指定的單位出售或出租。
委托貸款。信托機構按委托單位的要求,使用委托單位預先交存信托機構的貸款基金,按委托單位指定的對象和用途所發放的貸款。
委托投資。委托人以準備進行投資的資金交存信托機構,委托其向指定的企業或項目進行投資,信托機構代為監督企業的管理和收益分配。
2. 按信托財產的不同,下列不屬于信托財產的分類
信托財產的范圍可以根據我國信托法第14條的規定予以明確,該條款規定如下:
1、受托人因承諾信托所取得的財產是信托財產。
2、受托人因對信托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財產,也歸入信托財產。
信托受托人的管理權限信托受托人與意定監護人都有管理他人財產的權限和義務,信托受托人有更加自由地管理財產的權限。信托與意定監護相比,具有如下優勢:第一,信托受托人可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進行任何涉及信托財產管理方面的法律行為,無需取得代理授權。第二,信托受托人享有寬松的裁量權限。但若受托人不受控制,極容易造成受益人或信托財產的損害,因此須以更強的規則措施控制受托人機會主義行為。第三,信托受托人如果違背信托目的處分財產或違背管理職責處分信托財產,造成信托財產損失的,委托人可以申請法院撤銷該處分行為,并要求受托人恢復財產或予以賠償。總之,信托受托人比意定監護人享有較大處分財產的權限,為維持信托財產的獨立性和保護受益人,信托法對于受托人設置了較為嚴格的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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