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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1184條財產損失的計算標準
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條 侵害他人財產的,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共7編、1260條,各編依次為總則、物權、合同、人格權、婚姻家庭、繼承、侵權責任,以及附則。
通篇貫穿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著眼滿足人民對美好生活的需要,對公民的人身權、財產權、人格權等作出明確翔實的規定,并規定侵權責任,明確權利受到削弱、減損、侵害時的請求權和救濟權等,體現了對人民權利的充分保障,被譽為“新時代人民權利的宣言書”。
民法典財產損失按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五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節嚴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故意破壞、污損他人墳墓或者毀壞、丟棄他人尸骨、骨灰的;
(二)在公共場所停放尸體或者因停放尸體影響他人正常生活、工作秩序,不聽勸阻的。墳墓乃是具有人格象征意義的特定紀念物品,因此死者近親屬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的,也可以依據《最高人民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具有人格象征意義的特定紀念物品,因侵權行為而永久性滅失或者毀損,物品所有人以侵權為由,向人民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應當依法予以受理。”參照《最高人民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之規定,死者的人格利益包括死者的遺體、遺骨,當損毀墳墓的破壞行為導致死者遺體或遺骨發生變動、減少或滅失,對墳墓的毀損即是對死者人格利益的侵害,損毀墳墓的行為在性質上屬于侵犯死者人格利益的行為。當毀損墳墓的破壞行為未導致死者遺體或遺骨發生變動、減少或滅失時,墳墓作為民法上的物,是一種特殊財產,毀損墳墓的行為屬于侵犯他人財產權的行為。理由是:民法上的物等同于狹義上的財產,作為民法中的物,須具備以下幾個特征:
(
1)存在于人體之外。
(
2)能被民事主體所控制和支配。
(
3)能滿足人類社會生活的需要。這里的人類社會生活的需要包括物質需要與精神需要。

(
4)須為有體物。“墳墓”,作為埋葬死者遺體或者骨灰的特定建筑物,被視為死者的棲身之所,它同樣存在于人體之外,能被民事主體所控制和支配,能滿足人們紀念、祭祀先人的精神需要,也是一種有體物。所以,從民法學上看,“墳墓”屬于物的范疇,對墳墓的損毀構成對他人財產的損害,損毀墳墓的行為在性質上是財產損害行為。
民法典1184條財產損失的計算標準是
財產損害賠償判決適用法律條款有:
1、損壞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的,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
2、《民法典》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3、《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根據《民法典》第1184條規定:侵害他人財產的,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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