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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知識產權侵權的種類
專利沒有達到多少的標準,這是以一般公眾看到該產品時的一般注意力的位置,及產品特點來判定的。侵犯外觀設計專利權的判定 35、外觀設計專利侵權判定中,應當首先審查被控侵權產品與專利產品是否屬于同類產品。不屬于同類產品的,不構成侵犯外觀設計專利權。 36、審查外觀設計專利產品與侵權產品是否屬于同類產品,應當參照外觀設計分類表,并考慮商品銷售的客觀實際情況,對是否屬于同類產品作出認定。 37、同類產品是外觀設計專利侵權判定的前提,但不排除在特殊情況下,類似產品之間的外觀設計亦可進行侵權判定。 38、進行外觀設計專利侵權判定,即判斷被控侵權產品與外觀設計專利產品是否構成相同或者相近似,應當以普通消費者的審美觀察能力為標準,不應當以該外觀設計專利所屬領域的專業技術人員的審美觀察能力為標準。 39、普通消費者作為一個特殊消費群體,是指該外觀設計專利同類產品或者類似產品的購買群體或者使用群體。 40、對被控侵權產品與專利產品的外觀設計進行對比,應當進行整體觀察與綜合判定,看兩者是否具有相同的美感;比較的重點應當是專利權人獨創的富于美感的主要設計部分(要部)與被控侵權產品的對應部分,看被告是否抄襲、模仿了原告的獨創部分。 41、在原告和被告均獲得并實施了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情況下,如果兩個外觀設計構成相同或相近似,則可以認定實施在后獲得外觀設計專利權的行為,侵犯了在先獲得的外觀設計專利權。 42、進行外觀設計專利侵權判定,不適用判定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侵權中采用的等同原則。 (三)相同與相近似的認定 43、專利產品的外觀設計與被控侵權產品的外觀設計是否構成相同或者相近似,應當將兩者進行比較: (1)如果兩者的形狀、圖案、色彩等主要設計部分(要部)相同,則應當認為兩者是相同的外觀設計; (2)如果構成要素中的主要設計部分(要部)相同或者相近似,次要部分不相同,則應當認為是相近似的外觀設計; (3)如果兩者的主要設計部分(要部)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則應當認為是不相同的或者是不相近似的外觀設計。 44、專利產品的外觀設計與被控侵權產品的大小、材質、內部構造及性能,不得作為判定兩者是否相同或者相近似的依據。 45、對要求保護色彩的外觀設計,應當先確定該外觀設計的形狀是否屬于公知外觀設計,如果是公知的,則應當僅對其圖案、色彩作出判定;如果形狀、圖案、色彩均為新設計,則應當以形狀、圖案、色彩三者的結合作出判定。 美國斯托里法官曾經說過:“專利和版權的保護方法,與任何其他屬于法庭辯論的案件類型相比,它們更接近那種可以被稱為法律玄學的東西,而區別在于,或至少可以說,它們高深莫測,難以捉摸,有時及稍縱即逝的”。斯托里法官的這段話比較形象地道出了知識產權侵權判定的復雜性。在法院受理的各類知識產權糾紛中,知識產權侵權案件占相當的比例并且審理難度較大,鑒于知識產權侵權理論與傳統的民事侵權理論有明顯的差異,各地法院對法律的理解、適用以及對知識產權侵權案件的判定,又存有較大的差異,在這種前提下,需要司法實務界在總結各類知識產權侵權案件判例的基礎上,探索出知識產權侵權案件判定的規律,以指導司法實踐。本文的研究目的在于,在對知識產權知識產權侵權行為與普通民事侵權行為對比研究的前提下,結合審判實踐,歸納出知識產權侵權行為判定的共同規則。
2. 知識產權侵權的定義
知識產權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其智力勞動成果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處分和收益的專有權利。它是一種財產權,受國家法律的保護,任何人不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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