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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木耳加工企業從固定業戶收購木耳能開具農產品收購發票嗎
你說的固定業戶是指什么樣的固定業戶啊?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收購農民自產銷售的農產品可以開具農產品收購專用發票,除此外不能開具。我也不確定,還是看看專業人士怎么說。
2,什么叫固定業戶
固定業戶主要是指在當地有辦事機構或者公司,相對于個體經營者那種無固定的經營場所。 到外地銷售是指離開機構所在地,并將產品帶到銷售地進行銷售的行為。 向外地銷售是指發貨從機構所在地銷售簡單的說:這些就在我們身邊。大街上那些店面,比如服裝店、小吃店都屬于固定業戶。一些鄉鎮或城鎮每隔幾天就要有一次大集,在集市上擺攤設點的那些銷售貨物者屬于非固定業戶,過了這個大集下次都不知道去哪兒了。 理解下。
3,關于納稅地點
1,固定業戶主要是指在當地有辦事機構或者公司,相對于個體經營者那種無固定的經營場所。 到外地銷售是指離開機構所在地,并將產品帶到銷售地進行銷售的行為。向外地銷售是指發貨從機構所在地銷售。2,相關稅法文件:納稅申報的對象是指按照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長期負有納稅義務的納稅人或者是負有代扣代繳義務的扣繳義務人。 (1)固定業戶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總機構和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的,應當分別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經國家稅務總局或其授權的稅務機關批準,可以由總機構匯總向總機構所在地主管。 (2)固定業戶到外縣(市)銷售貨物的,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兩稅; (3)非固定業戶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應當向銷售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4,固定業戶總機構和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的應當分別向什么申報納稅
一般情況下,應是:分別向經營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538號)第二十二條規定:“增值稅納稅地點:(一)固定業戶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總機構和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的,應當分別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經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財政、稅務機關批準,可以由總機構匯總向總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二、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固定業戶總分支機構增值稅匯總納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9號)規定:“固定業戶的總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但在同一省(區、市)范圍內的,經省(區、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審批同意,可以由總機構匯總向總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增值稅。省(區、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應將審批同意的結果,上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5,固定業戶臨時到外地經營有關增值稅有什么規定
為了強化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管理,堵塞漏洞,國家稅務總局對固定業戶臨時到外地經營有關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使用管理做出了規定。 固定業戶(指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臨時到外省、市銷售貨物的,必須向經營地稅務機關出示“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回原地納稅,需要向購貨方開具專用發票的,亦回原地補開。對未持“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的,經營地稅務機關按6%的征收率征稅。對擅自攜票外出,在經營地開具專用發票的,經營地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發票管理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并將其攜帶的專用發票逐聯注明“違章使用作廢”字樣。固定業戶確定增值稅納稅地點辦法: (一)固定業戶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總機構和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的,應當分別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經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財政、稅務機關批準,可以由總機構匯總向總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二)固定業戶到外縣(市)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并向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未開具證明的,應當向銷售地或者勞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未向銷售地或者勞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的,由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補征稅款。
6,稅法對增值稅納稅申報期限和地點的規定是什么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 第二十二條 增值稅納稅地點: (一)固定業戶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總機構和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的,應當分別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經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財政、稅務機關批準,可以由總機構匯總向總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二)固定業戶到外縣(市)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并向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未開具證明的,應當向銷售地或者勞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未向銷售地或者勞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的,由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補征稅款。 (三)非固定業戶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應當向銷售地或者勞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未向銷售地或者勞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的,由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補征稅款。 (四)進口貨物,應當向報關地海關申報納稅。 扣繳義務人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其扣繳的稅款。 第二十三條 增值稅的納稅期限分別為1日、3日、5日、10日、15日、1個月或者1個季度。納稅人的具體納稅期限,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應納稅額的大小分別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納稅的,可以按次納稅。 納稅人以1個月或者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自期滿之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稅;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為1個納稅期的,自期滿之日起5日內預繳稅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稅并結清上月應納稅款。 扣繳義務人解繳稅款的期限,依照前兩款規定執行。
7,到底什么叫固定業戶
1、固定業戶是指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從事一定的經濟業務,并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發證的工商業戶。固定業戶是相對于其主管稅務機關離開機構所在地開展經營活動,在經營地的經營活動具有臨時性質。2、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固定業戶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3、固定業戶的總機構和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的,應當分別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經國家稅務總局或其授權的稅務機關批準,可以由總機構匯總向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擴展資料1、納稅人到外地銷售貨物,時間和地點都比較靈活,不論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還是銷售所在地稅務機關,都難以掌握其實際銷售情況。為了加強稅收管理,防止產生漏洞,稅務部門制定了上述規定;2、作為固定業戶的納稅人,凡到外地銷售貨物的,應當到其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并及時向銷售地稅務機關出示這一證明;3、否則,如果未能開具證明,或者雖已開具但由于丟失或沒有攜帶等原因而不能向銷售地稅務機關出示的,銷售地稅務機關將根據規定按征收率進行征稅,納稅人返回原地后還需再次納稅。參考資料:固定業戶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有關稅務登記的相關規定,對于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了稅務登記的企業,企業在外地設立的分支機構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應界定為固定業戶;對未按照規定辦理稅務登記的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以及臨時從事經營的納稅人(即沒有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尚未納入稅務機關管理的)不屬于固定業戶。判斷的標準在于是否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了稅務登記。《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固定業戶總分支機構增值稅匯總納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9號)是對《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總機構和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的,經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財政、稅務機關批準,可以由總機構匯總向總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的進一步明確。主要是明確固定業戶的總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但在同一省(區、市)范圍內申請由總機構匯總繳納增值稅的審批權是省(區、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擴展資料:非固定業戶:非固定業戶是指未按照規定辦理稅務登記的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以及臨時從事經營的納稅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2008年第538號)第二十二條第(三)項規定:“非固定業戶銷售貨物或者勞務,應當向銷售地或者勞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未向銷售地或者勞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的,由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征補稅款。”固定業戶是指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從事一定的經濟業務,并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發證的工商業戶。固定業戶是相對于其主管稅務機關離開機構所在地開展經營活動,在經營地的經營活動具有臨時性質。 作為固定業戶的納稅人,凡到外地銷售貨物的,應當到其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并及時向銷售地稅務機關出示這一證明。否則,如果未能開具證明,或者雖已開具但由于丟失或沒有攜帶等原因而不能向銷售地稅務機關出示的,銷售地稅務機關將根據規定按征收率進行征稅,納稅人返回原地后還需再次納稅。為了強化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管理,堵塞漏洞,國家稅務總局對固定業戶臨時到外地經營有關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使用管理做出了規定。 固定業戶(指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臨時到外省、市銷售貨物的,必須向經營地稅務機關出示“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回原地納稅,需要向購貨方開具專用發票的,亦回原地補開。對未持“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的,經營地稅務機關按6%的征收率征稅。對擅自攜票外出,在經營地開具專用發票的,經營地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發票管理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并將其攜帶的專用發票逐聯注明“違章使用作廢”字樣。納稅申報的對象是指按照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長期負有納稅義務的納稅人或者是負有代扣代繳義務的扣繳義務人。 (1)固定業戶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總機構和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的,應當分別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經國家稅務總局或其授權的稅務機關批準,可以由總機構匯總向總機構所在地主管. (2)固定業戶到外縣(市)銷售貨物的,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兩稅; (3)非固定業戶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應當向銷售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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