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小編發現不少網友在網上搜索如何對付地稅?地稅部門如何應對稅制改革這類內容,所以小編也是為此幫大家整理出了下面這些相關的內容,不妨和小編一起看看吧?
1,地稅部門如何應對稅制改革
“十二五”期間要適當賦予省級稅收管理權限。專家建議,未來中國可采取“基本集中、適度放權”的模式,賦予省級政府對地方稅種的適當稅收立法權和管理權。中央財經大學稅務學院院長湯貢亮表示,未來放權可分兩步走,一是賦予省級人大立法征收區域性地方稅種的權限,但應經過全國人大依法審查批準;二是擴大省級人大的稅政管理權,以地方稅為重點,允許省級人大立法機關有更多開征、停征、稅目、稅率和減免稅等管理權限。是的
2,怎么樣對待那些收稅的啊
按照國家法律規定生產和銷售商品的,應納增值稅(國稅)(1)小規模納稅人按照銷售收入乘6%的征收率計算交納.(2)一般納稅人按照銷售收入*17%-進貨價格*17%計算交納,另外還要按純利潤*33%計算交納所得稅.(地稅)房產稅印花稅土地使用稅車船使用稅,當然這些都不多,如果您把經營狀況說詳細一些我樂意為您做進一步解釋.你好!你這是按定額稅的吧其實對付稅負高,首先是要自己帳務完善,例如帳冊齊全,單據完整,再著可以花點錢找會計師事務所代理記帳,這樣帳的可信度高,然后還可以進行適當的稅收策劃如有疑問,請追問。看你的生意有多大,要是有些規模的就到開發區去經營,可以享受一些稅收優惠,要是你的生意不是很大的話,就要找一個在稅務上明白的人幫你籌劃一下,因為有些稅收是可以籌劃的逃啊沈陽的稅負那么高啊,恐怖,建議你到特區發展吧,優惠政策比較多

3,關于交地稅賬務上的處理問題
除了印花稅應該入管理費用外,其他賬務處理科目都正確。 社保金與個人所得稅都是公司交的,那么一直掛在往來“其他應收款”里不是辦法,數字會越來越大。如果全部進相關費用和成本的話,年終企業所得稅清算時要納稅調整增加。 要消掉其他應收款,還有一個辦法是虛收現金沖銷。 借:現金 貸:其他應收款-代交個人社保金 其他應收款-代交個人所得稅 至于哪種方法讓你愿意接受,你得根據本公司情況自己權衡。計提dr:營業稅金及附加 cr:應交稅費-應交城市維護建設稅 應交稅費-應交教育費附加 ……繳納dr:應交稅費-應交城市維護建設稅 應交稅費-應交教育費附加 …… cr:銀行存款現在,除辭退福利僅入管理費用外,其他與員工薪酬、福利、保險相關費用一律要按受益對象計入各成本。一般個人繳納保險與代扣的個人所得稅,計入負債類科目。常見做法:1、計提社保:借:管理費用借:制造費用借:生產成本借:銷售費用貸:應付職工薪酬——XX保險計提工資借:管理費用借:制造費用借:生產成本借:銷售費用貸:應付職工薪酬——工資貸:應交稅費——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交社保時:借:應付職工薪酬——XX保險貸:銀行存款2、交個人所得稅時:借:應交稅費——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貸:銀行存款社保按政策,必須個人要交一部分的,建議和人力資源部聯系后處理。個人所得稅如果是公司交,則直接依受益對象分攤進各成本費用,不要和工資一起做賬就可以了。借:管理費用借:制造費用借:生產成本借:銷售費用貸:應交稅費——應交個人所得稅3、印花稅進管理費用借:管理費用——印花稅貸:銀行存款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都進營業稅金及附加,無論是依據消費稅、營業稅或增值稅,都進該科目借:營業稅金及附加貸:銀行存款
4,怎樣應對營改增帶來的地方稅收壓力
國家稅務總局新聞發言人郭曉林1月28日表示,今年力爭將“營改增”范圍擴大至建筑業和不動產等行業。業內人士稱,房地產業營改增后的稅率預計在11%的水平,企業稅負將得到減輕,成本降低,利潤空間得到一定提升,但對房企的項目銷售和房價影響甚微。 房企稅負有望下降 “營改增”自2012年1月1日開始試點至今,歷時近三年,范圍已經覆蓋交通運輸業、部分現代服務業、鐵路運輸、郵政服務業、電信業等行業。稅務總局介紹,2015年營改增力爭擴圍到建筑業和不動產、金融保險業、生活服務業,這些行業將增加800萬戶試點納稅人,戶數是目前的兩倍。 目前,我國房地產業營業稅稅率是5%,建筑業營業稅稅率是3%。營改增之后,這兩個行業的增值稅會定為多少,成為業界關注的問題。 普華永道間接稅主管合伙人胡根榮表示,建筑業的增值稅稅率在2011年11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下發的《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方案》中規定為11%,房地產行業應該會與之一致,稅率也應該是11%。中央財經大學稅務學院稅務管理系主任蔡昌也認為,建筑業和房地產業營改增后的稅率預計在11%的水平。 財政部財科所所長劉尚希此前曾指出,增值稅稅率定在11%,與原來建筑業3%和房地產業5%的營業稅稅率相比,表面看似高了,但是考慮到各種抵扣項,實際上稅收成本應該會有所降低。 據悉,建筑業和房地產業的營業稅目前大約占到全部營業稅的30%,業內人士稱,這兩個行業實行營改增后,將對建筑和房地產業的發展產生很強的刺激作用。 安信證券研報認為,房地產行業“營改增”涉及各種項如何抵扣、土地增值稅如何處理,目前細則還未出臺,最終對房企影響還要視各種細項抵扣,土地增值稅處理等。總體來說,若按照11%測算,房地產企業稅負實際上將得到減輕。而中銀國際研報指出,地產行業實行“營改增”后,估算帶來的減稅規模或超8000億元。 對房價影響甚微 不過,多位業界研究人士表示,“營改增”能給房企減負,但對項目銷售和房價影響甚微。易居(中國)控股有限公司執行總裁丁祖昱認為,房企銷售和房價的漲跌主要由市場決定,而不是成本決定。減稅會使房企成本有一定程度降低,但分攤到每個項目后成本下降的幅度其實并不大,而且每個項目所在的區域、自身品質、價格各有不同,對購房者的吸引力會有差異,因此,減稅對樓盤銷售和價格的影響不大。不過,房企稅收成本下降帶來利潤空間上升,在某些地區銷售不達預期時,房企促銷和降價的動力會增強。 尤尼泰(北京)稅務師事務所房地產部經理趙杰表示,“營改增”對房企影響最大的是分管模式上的差別。因為營業稅算法比較簡單,增值稅有一些具體財務核算的規定,對財務管理水平要求更高。增值稅中,財務銷項進項的算法不同,最終需要納稅的結果可能就會有差別。如果進項能夠取得進項稅票,抵扣得多,稅負就會降低,否則稅負有可能提高。因此,對于房企來說,“營改增”后對財務管理要求明顯提高,規范的財務管理是降低成本的重要一環。新的營業稅改征增值稅(營改增)試點辦法首次引入了混業經營的概念,而現行的增值稅和營業稅制度中,還存在混合銷售和兼營的概念。三者之間既有區別又存在一定的交叉。實踐中,納稅人經常混淆這三個概念之間的區別及稅務處理的不同,并引發相應的涉稅風險。本文主要分析了這三個概念的區別及稅務處理的不同。 一、 混合銷售及其稅務處理 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貨物又涉及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為混合銷售行為。混合銷售,包括交納增值稅的混合銷售和交納營業稅的混合銷售。 除有特殊規定外,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貨物的銷售額和收取的服務費一并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統一交納營業稅。實踐中,通常以納稅人登記的主營業務來區分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納稅人和其他納稅人。 如以設備生產為主業的納稅人在銷售貨物的同時提供安裝服務,就屬于交納增值稅的混合銷售行為。而作為營業稅應稅服務領域的郵政局,提供郵政服務的同時銷售集郵商品(如郵票),則屬于交納營業稅的混合銷售。其他行業銷售集郵商品的行為,則屬于純粹的貨物銷售行為,應交納增值稅。郵局非在提供郵寄服務過程中銷售集郵商品的行為,本質上是一種兼營行為,但法律特別規定這種兼營行為也只交納營業稅。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和《營業稅暫行條例》規定:納稅人的下列混合銷售行為,應當分別核算貨物的銷售額和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營業額,并根據其銷售貨物的銷售額計算繳納增值稅,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營業額不繳納增值稅;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貨物的銷售額:(1)提供建筑業勞務的同時銷售自產貨物的行為;(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營改增之后,原來交納營業稅的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改為交納增值稅。相應的,原來的某些混合銷售行為,可能不再符合混合銷售的概念,而更像是營改增試點制度中的混業經營。這導致實務中對這部分應稅事項是按混合銷售進行稅務處理還是按混業經營進行稅務處理產生爭議。按混合銷售的定義,混合銷售必須是增值稅應稅銷售和營業稅應稅服務的混合。筆者認為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貨物銷售或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又涉及營改增應稅服務,應屬于營改增試點制度中的混業經營,應按混業經營進行稅務處理。 例如,某生產企業銷售設備同時提供運輸服務,設備不含稅價為1000,運費為117,營改增之前按混合銷售進行稅務處理,應納的增值稅為[1000+117÷(1+17%)]×17%=187。營改增之后應按混業經營進行稅務處理。 二、 混業經營及稅務處理 混業經營是營改增試點辦法中首次引入的概念,僅適用于試點納稅人。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全國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證增值稅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37號)的規定,混業經營是指試點納稅人兼有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的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或者應稅服務的行為。從上述概念可以看出,混業經營僅適用增值稅征稅范圍內的應稅事項的兼有;而混合銷售則是一項銷售行為中同時涉及增值稅應稅事項和營業稅應稅事項。如果納稅人同時,但非在統一銷售行為中,提供增值稅應稅事項和營業稅應稅事項,則屬于兼營的概念。 值得注意的是,試點辦法在混業經營的定義中用了兼有,而非兼營的表述以區別于現行增值稅或營業稅制度中的兼營。兼有,既包括在同一銷售行為中同時涉及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或者應稅服務,也包括兼營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的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或者應稅服務的行為。 納稅人從事混業經營的,應分別核算適用不同稅率或征收率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銷售額的,按以下方法從高適用稅率或征收率: (1) 兼有不同稅率的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或者應稅服務的,從高適用稅率。 (2) 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或者應稅服務的,從高適用征收率。 (3) 兼有不同稅率和征收率的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或者應稅服務的,從高適用稅率。 營改增后,增值稅的適用稅率包括17%、13%、11%、6%和零稅率五種,征收率主要有6%、4%和3%三檔。營改增試點納稅人兼有上述適用不同稅率或征收率的增值稅應稅事項,但未能對上述事項分別核算的,則根據其實際經營的應稅事項中適用最高一檔的稅率或征收率進行征收。 以上述生產企業銷售設備的同時提供運輸服務為例,營改增后企業銷售設備的行為和提供運輸服務的行為都屬于增值稅的應稅行為。設備銷售適用17%的增值稅稅率,交通運輸服務適用11%的增值稅稅率。如該企業屬于試點納稅人且能單獨核算設備銷售額和運輸服務的營業額,則應納的增值稅為1000×17%+117÷(1+11%)]×11%≈181.6;如未分別核算設備銷售額和運輸服務銷售額,則統一按17%的稅率征收增值稅,應納增值稅為:1000×17%+117÷(1+17%)]×17%=187。 三、 兼營及其稅務處理 綜合現行的增值稅、營業稅和營改增試點制度的相關規定,兼營可分為如下三類: (1) 兼營營業稅應稅事項和增值稅應稅事項。納稅人兼營營業稅應稅勞務和增值稅應稅行為的貨物銷售、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或營改增應稅服務,應當分別核算營業稅應稅行為的營業額和增值稅應稅行為的銷售額,分別繳納營業稅或增值稅;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應稅行為營業額。 (2) 非營改增試點增值稅納稅人兼營適用不同增值稅稅率的貨物或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稅率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銷售額的,從高適用稅率。 (3) 兼營減稅、免稅項目。納稅人兼營免稅、減稅項目的,應當分別核算免稅、減稅項目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銷售額的,不得免稅、減稅。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兼營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非增值稅應稅勞務、免征增值稅項目而無法劃分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按照下列公式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 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當期無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稅額×(當期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銷售額+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營業額+免征增值稅項目銷售額)÷(當期全部銷售額+當期全部營業額) 本文討論的與混合銷售和混業經營并列的兼營指上述第一類兼營,是指納稅人既經營貨物銷售或提供增值稅應稅勞務或應稅服務,又提供營業稅應稅勞務,但銷售貨物、提供增值稅應稅服務或營業稅應稅勞務不同時發生在同一購買者身上,且從事的營業稅應稅勞務與某一項銷售貨物或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或增值稅應稅服務并無直接的聯系和從屬關系。增值稅應稅事項和營業稅應稅事項不在同一行為中發生,是兼營與混合銷售的最大區別。兼營與混業經營的本質區別則在于,兼營是同時從事增值稅應稅行為和營業稅應稅行為,而混業經營則必須是營改增試點納稅人(不包括非試點納稅人)兼有適用不同稅率的增值稅應稅范圍的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或者應稅服務(不包括增值稅應稅應為和營業稅應稅行為的兼有)。這樣可以么?
以上就是有關“如何對付地稅?地稅部門如何應對稅制改革”的主要內容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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