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小編發現不少網友在網上搜索涉稅鑒證報告是什么?什么是涉稅鑒定報告這類內容,所以小編也是為此幫大家整理出了下面這些相關的內容,不妨和小編一起看看吧?
1,什么是涉稅鑒定報告
你需要找稅務師事務所對你全年的財務收支情況進行審核,然后由注冊稅務師出具鑒定報告,這是所得稅法明確規定的。需要的手續與會計師事物所的審計相同,主要是全年的帳簿和憑證以及上一年度的所得稅清算資料。收費你可以與其協商,不會太高。
2,請問稅務鑒證報告是什么
是由稅務師事務所(注冊稅務師),對企業某項稅收事宜經審計后出具的鑒證報告,例如某企業某年度所得稅鑒證報告。要看是設么類型的鑒證報告,最通常的是清算鑒證報告,是企業委托事務所或者說稅務機關規定企業必須委托的第三方,對即將注銷的企業進行的清算工作展開鑒證,主要是涉及企業財務稅務方面,當然稅務是重點,比如債權債務項的清償,期間產生的損失或利得,扣除相關清算費用后的凈資產,最終歸結到應納稅所得上,然后出具書面鑒證報告,有企業提交給稅務作為稅務機關清稅的參考依據。 還有其它類型的鑒證報告,比如研發費用加計扣除鑒證報告,高性技術認定鑒證報告等等,根據不同目的所需的稅務鑒證報告不同,但涉稅是這類報告的共同點。
3,企業所得稅鑒證報告的要求是什么
稅務師事務所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有關規定,在實施必要的審核程序后出具含有鑒證結論或鑒證意見的書面報告。鑒證報告應當包括: 1. 標題。鑒證報告的標題應當統一規范為“鑒證事項+鑒證報告”。 2. 收件人。鑒證報告的收件人是指注冊稅務師按照業務約定書的要求致送鑒證報告的對象,一般是指鑒證業務的委托人。鑒證報告應當載明收件人的全稱。 3. 引言段。鑒證報告的引言段應當表明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責任,說明對委托事項已進行鑒證審核以及審核的原則和依據等。 4. 審核過程及實施情況。鑒證報告的審核過程及實施情況應當披露以下內容: (1)簡要評述與企業所得稅有關的內部控制及其有效性。 (2)簡要評述與企業所得稅有關的各項內部證據和外部證據的相關性和可靠性。 (3)簡要陳述對委托單位提供的會計資料及納稅資料等進行審核、驗證、計算和進行職業推斷的情況。 5. 鑒證結論或鑒證意見。注冊稅務師應當根據鑒證情況提出鑒證結論或鑒證意見。無保留意見的鑒證報告應當提出鑒證結論,并確認審核事項的具體金額。持保留意見的鑒證報告應當提出鑒證結論,并對持保留意見的審核事項予以說明,提出初步意見或解決方案供稅務機關審核裁定。無法表明意見或持否定意見的鑒證報告應當提出鑒證意見,并詳細說明審核事項可能對鑒證結論產生的重大影響,逐項闡述無法表明意見的理據;或描述審核事項存在違反稅收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的情形,逐項闡述出具否定意見的理據。 6. 鑒證報告的要素還應當包括: (1)由稅務師事務所所長和注冊稅務師簽名或蓋章; (2)載明稅務師事務所的名稱和地址,并加蓋稅務師事務所公章; (3)注明報告日期。由企業承擔,鑒證費得多少可參考企業注冊資本和當年營業額,與稅務師事務所協商確定

4,稅務師事務所出具的稅務鑒證報告有什么作用
一是區分開了稅務機關和稅務師事務所各自的職責以及相應承擔的責任。《辦法》規定:“各級稅務機關應當依法支持注冊稅務師和稅務師事務所執業,及時提供稅收政策信息和業務指導。對稅務師事務所承辦的涉稅服務業務,稅務機關應當受理。對稅務師事務所按有關規定從事涉稅鑒證業務出具的鑒證報告,稅務機關應當承認其涉稅鑒證作用;稅務師事務所及注冊稅務師應當對其出具的鑒證報告及其他執業行為承擔法律責任;稅務機關應當加強對稅務師事務所及注冊稅務師執業情況的監督和檢查。首先稅審不是必須的,先引用一下相關文件的: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企業所得稅管理的意見》國稅發〔2008〕88號中指出“3.發揮中介機構作用—引導中介機構在提高匯算清繳質量方面發揮積極作用,按照有關規定做好相關事項審計鑒證工作。對法律法規規定財務會計年報須經中介機構審計鑒證的上市公司等企業,可要求其申報時附報中介機構出具的年度財務會計審計鑒證報告,并認真審核。企業可以自愿委托具備資格的中介機構出具年度財務會計審計鑒證報告和年度納稅申報鑒證報告。加大對中介機構從事企業所得稅鑒證業務的監管力度。” 現在通常具備出具這類稅務鑒證報告資格的中介機構主要是會計師事務所和稅務師事務所,所以說你選擇會計師事務所及稅務師事務所為你出具這類報告都是可以的。 但是,幾點個人建議: 1,首先稅務鑒證報告屬于在上報以后稅收征管人員的參考資料,有些地區是只認可稅務事事務所出具的鑒證報告(這不屬于普遍現象,不討論)因此你如果需要出具的話,可以先咨詢一下自己的稅收征管員的意見。 2,就涉稅事務領域來說,稅務師事務所的專屬性相對會計師事務所要好一些,但是不是絕對的。 3,稅務鑒證報告的作用主要是協助納稅人完善在上一年度或者說是審核年度的財務及稅務處理中的問題,并且幫助其合理合法的規避風險,因為現在的所得稅匯算清繳及其他涉稅事務由以前的審核制改為了備案制,大部分的涉稅風險都由納稅人直接承擔,而且是否出具報告上報主管稅務機關是自愿的,但是做為企業可以好好的衡量一下自己的實際情況。就自身的實際情況決定是否需要出具納稅鑒證報告。沒有什么后果。這只是稅務局的職責轉移給了社會中介。
5,什么是涉稅鑒證
涉稅鑒證是指鑒證人接受委托,憑借自身的稅收專業能力和信譽,通過執行規定的程序,依照稅法和相關標準,對被鑒證人的涉稅事項作出評價和證明的活動。根據《注冊稅務師管理暫行辦法》第四章業務范圍及規則,第二十七條:經稅務機關公告的稅務師事務所,可以承辦下列涉稅鑒證業務:(一)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的鑒證;(二)企業稅前彌補虧損和財產損失的鑒證;(三)土地增值稅清算鑒證;(四)國家稅務總局和省級稅務機關規定的其他涉稅鑒證業務。擴展資料涉稅鑒證相關規定第三十條 注冊稅務師執行涉稅鑒證業務,應當按照涉稅鑒證基本準則和具體準則的規定實施鑒證,出具鑒證報告。第三十一條 注冊稅務師執業時,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拒絕出具有關報告:(一)委托人示意其作虛假報告或者不當證明的; (二)委托人故意不提供有關資料和文件的;(三)因委托人有其他不合理要求,致使注冊稅務師出具的報告不能對涉稅的重要事項作出正確表述的。第三十二條 注冊稅務師出具涉稅鑒證報告時,不得有下列行為:(一)隱瞞鑒證中發現的問題,明知委托人對重要涉稅事項的處理與國家稅收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相抵觸,而不予指明;(二)未履行鑒證程序、未獲取充分適當的鑒證證據就出具鑒證報告;(三)未實施質量復核程序、未按規定編制和保存鑒證工作底稿;(四)違反涉稅鑒證業務基本準則、具體準則的其他行為。參考資料來源:國家稅務總局——《注冊稅務師管理暫行辦法》<涉稅鑒證基本準則>中所稱涉稅鑒證是指,注冊稅務師對鑒證對象信息實施必要的審核程序,并出具鑒證報告,以增強除責任方之外的預期使用者對鑒證對象信息信任程度的行為和過程。 涉稅鑒證業務主要包括:1、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納稅申報的鑒證; 2、企業財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的鑒證; 3、企業所得稅稅前彌補虧損的鑒證; 4、土地增值稅清算稅款的鑒證; 5、房地產企業涉稅調整的鑒證; 6、其他涉稅鑒證業務。但我們執行中發現,在財產損失經濟鑒證這個問題上,個別地區稅務機關與納稅人存在一定的分歧,雙方各執一辭。稅務機關認為,涉稅經濟鑒證應由稅務師事務所出據,個別地區甚至下發文件明確必須憑借稅務師事務所制作的財產損失經濟鑒證才能稅前扣除。而納稅人則認為,一直以來有關經濟報告都是由專業會計師事務所等機構來完成的,他們對稅務師事務所所做經濟鑒證的法律性缺乏必要認識。 按照總局第13號令,中介機構的經濟鑒證證明,是指稅務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具有法定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按照獨立、客觀、公正原則,在充分調查研究、論證和計算基礎上,進行職業推斷和客觀評判,對企業某項經濟事項發表的專項經濟鑒證證明或鑒定意見書。從中我們得知,納稅人申報扣除的各項資產損失,其經濟鑒證證明的中介機構可以是稅務師事務所,也可以是會計師事務所。當然納稅人對于稅務師事務所作出的經濟鑒證無須擔憂,因為國家稅務總局印發的《注冊稅務師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2005]14號)規定:稅務師事務所是依法設立并承辦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涉稅服務和鑒證業務的社會中介機構,注冊稅務師可承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納稅申報的鑒證、企業稅前彌補虧損和財產損失的鑒證、國家稅務總局和省稅務局規定的其他涉稅鑒證業務,對稅務師事務所承辦的涉稅服務業務,稅務機關應當受理,對稅務師事務所按有關規定從事涉稅鑒證業務出具的鑒證報告,稅務機關應當承認其涉稅鑒證作用,稅務師事務所及注冊稅務師應當對其出具的鑒證報告及其他執業行為承擔法律責任。為此,稅務機關與納稅人對于涉稅經濟鑒證都要站在同一角度來看待,而不能在此問題上有所排斥,產生異己。 但是,這并不表明所有的稅務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均具備從事涉稅鑒證的資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涉稅中介機構從事涉稅監證業務有關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6]682號)指出:國家對從事涉稅鑒證業務,實行嚴格的準入制度,涉稅鑒證業務涉及到國家的利益,政策性強,質量要求高,對于不具備注冊稅務師行業執業資質、未納入注冊稅務師行業監管的單位和其他中介機構一律不得承辦涉稅鑒證業務。這就是說,在任何情況下,只有符合國家規定的中介機構出據的涉稅經濟鑒證,才能作為稅務機關對納稅人財產損失予以稅前扣除的合法證據。
以上就是有關“涉稅鑒證報告是什么?什么是涉稅鑒定報告”的主要內容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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