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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現貨交易中的清算金額是什么意思
在現貨中清算金額就是按結算價算出的金額,而結算價就是成交均價,并非收盤價。
2,該金融資產的發行方可以按照明顯低于其攤余成本的金額清償br
因為發行方可以按照明顯低于攤余成本的金額清償表示的就是該項債券被償還的時候價格是比較低的,那么正常來說,企業是不愿意在被償還的時候收到較低的款項,所以企業不會將其持有至到期,也就是沒有意圖持有至到期。期待看到有用的回答!
3,債券到期清償價格是什么不懂勿擾
你說的是 附息還是 貼現(貼息)債券?搞混了吧概念!附息債券 又稱分期付息債券和息票債券,是指在債券券面上附有息票的債券,或是按照債券票面載明的利率及支付方式支付利息的債券。息票上標有利息額、支付利息的期限和債券號碼等內容。持有人可從債券上剪下息票,并據此領取利息。附息債券的利息支付方式一般會在償還期內按期付息,如每半年或一年付息一次 貼現債券是: 期限比較短的折現債券。是指債券券面上不附有息票,在票面上不規定利率,發行時按規定的折扣率,以低于債券面值的價格發行,到期按面值支付本息的債券。從利息支付方式來看,貼現國債以低于面額的價格發行,可以看作是利息預付。因而又可稱為利息預付債券、貼水債券。現在公司很多發的都是貼息債券,較少發附息債券。呵呵~希望可以幫到你!問題所交代的信息不足,可能存在以下意思:一、收取對某甲享有的債權后,用這筆款項來清償對某乙的債務;二、倘若規定在某協議中,則有可能是賦予某方當事人“收取債權”、“清償債務”的執行義務。你好打字不易,采納哦!

4,經濟法基礎財產清償概念
本知識點屬于《經濟法》科目第八章企業破產法律制度第十四單元破產清算程序的內容。 【知識點】:破產財產的清償順序 1.破產財產的清償順序 (1)有財產擔保的債權; (2)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 (3)職工債權(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4)納入社會統籌賬戶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5)無財產擔保的普通債權。 【解釋】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2.特殊規定 (1)債務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因返還“績效獎金”形成的債權,可以作為“普通破產債權”清償;因返還“普遍拖欠職工工資情況下獲取的工資性收入”形成的債權,按照該企業職工平均工資計算的部分作為“拖欠職工工資”清償;高出該企業職工平均工資計算的部分,可以作為“普通破產債權”清償。 (2)破產申請受理前拖欠的職工工資屬于“職工債權”,破產申請受理后因管理人(或者債權人會議)決定繼續營業,應當向職工支付的工資屬于“共益債務”。 (3)在破產案件“受理前”因欠繳稅款產生的滯納金屬于“普通破產債權”,不享有與欠繳稅款相同的優先受償地位;在破產案件“受理后”因欠繳稅款產生的滯納金,不屬于破產債權,在破產程序中不予清償。(2014年新增、2014年單選題) (4)商業銀行破產清算時,在支付清算費用、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后,應當優先支付個人儲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 (5)根據《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的規定,農民專業合作社破產適用企業破產法的有關規定。但是,破產財產在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應當優先清償破產前與農民成員已發生交易但尚未結清的款項。 (6)對于2006年8月27日(《企業破產法》公布之日)之后的職工債權,有財產擔保的債權優先于職工債權;對于2006年8月27日之前的職工債權,破產企業先用未設定擔保的財產清償,如果這些財產不足以清償,則職工債權優先于有財產擔保的債權。責任無限。合伙組織作為一個整體對債權人承擔無限責任。按照合伙人對合伙企業的責任,合伙企業可分為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普通合伙的合伙人均為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例如,甲、乙、丙三人成立的合伙企業破產時,當甲、乙已無個人資產抵償企業所欠債務時,雖然丙已依約還清應分攤的債務,但仍有義務用其個人財產為甲、乙兩人付清所欠的應分攤的合伙債務,當然此時丙對甲、乙擁有財產追索權。有限責任合伙企業由一個或幾個普通合伙人和一個或幾個責任有限的合伙人組成,即合伙人中至少有一個人要對企業的經營活動負無限責任,而其他合伙人只能其出資額為限對債務承擔償債責任,因而這類合伙人一般不直接參與企業經營管理活動。
5,清償損失額通常是合同額的多少
於履行首項現金付款條件后,本公司將於該條件獲履行后十個營業日內支付50%現金代價(即約319,600,000港元).本公司將於次項現金付款條件獲履行后十個營業日內支付余下50%現金代價(即約319,600,000港元).倘上述擔保及承諾於二零零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前未獲履行,賣方及招商局蛇口將以清償損失額之形式支付相等於約1,427,000,000港元之款項(即股份代價之價值),加上按日累積計算的利息:(i)由完成日期起計至二零零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期間,利率按於完成日期當日十二個月期倫敦銀行同業拆息加50個基點計算;及(ii)由二零零七年一月一日至支付清償損失額的日期止期間則按二零零七年一月首個營業日當日三個月期倫敦銀行同業拆息加50個基點計算.然而,本公司於考慮上述擔保及承諾之履行情況或進度后,須給予三個月之寬限期(由二零零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后的日期起計)予賣方及招商局蛇口.董事會函件這沒有規定,上面是參考例子2001年至2002年3月期間,原告石某向被告張某供應供應焦碳、生鐵等原料,2003年3月15日經雙方結算,被告向原告出具11575元欠條壹張。原告經多次催要遭被告拒絕后,于2004年1月7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依法判令被告履行付款義務。原告起訴后的2月16日,被告主動與原告協商并達成協議一份,載明:“經雙方友好協商,張某同意將規格1.5匹空調機3臺、11kw鼓風機1臺、生鐵100kg和陶土3.5t抵扣欠石某材料款壹萬壹仟伍佰柒拾伍元整,¥11575元,雙方貨款兩清”。2月17日,原告石某向法院申請撤訴。3月初,原告雇請他人車輛往被告處要求其履行協議,在清點貨物過程中,雙方發生爭執致原告拖貨未果。2004年8月16日,原告以原欠條為依據,再次訴諸法院,要求判令被告給付。本案在處理過程中,出現以下兩種意見:一種意見認為,雙方當事人之間繼欠條之后又達成一份以貨抵款協議,致使雙方之間的法律關系性質發生變化,從原來的基于欠條的法律關系轉化為以貨抵款協議的法律關系。原告石某以原欠條起訴,其請求不能成立;原告應以后一協議向對方追償合同之債。另一種意見認為,原、被告達成的是一份代物清償協議,代物清償協議生效履行的關鍵在于有受領權的人現實地受領給付物。未發生現實受領給付的代物清償協議,不能發生約定的效力和法律后果。故原告有權以原欠條為依據,提起給付之訴,以求自身權益的充分保護。筆者同意后一種意見。本案基礎關系是確定的欠款之債,原、被告雙方于2004年2月16日協議以貨抵債實質上是債的履行問題,該協議是一份代物清償協議。代物清償是指債權人受他種給付以代原定給付而使債消滅的制度,且必須符合以下條件:1、必須有原債務存在;2、必須以他種給付代替原定給付,兩種給付在價值上可以有差額,但須雙方當事人約定;3、必須有雙方當事人關于代物清償的合意;4、必須債權人等有受領權的人現實地受領給付。代物清償協議屬要物(實踐)合同,由于原告雇請車輛到被告處要求被告履行協議時產生爭執至拖貨未果,致使原告未實際受領清償原債的物,故依法不能消滅原來確定的欠款之債。未發生現實受領給付的代物清償協議,不能發生約定效力和法律后果。同時貨幣的履行在債履行之中具有通用性和替代性,依法支持原告的給付訴請,符合立法本意,既息訴止爭,也公平保護了原告作為誠信市民的合法權益。給你這個案例,應該很清楚了,殆無清償合同的關鍵,也可以說是生效要件之一就是:必須債權人等有受領權的人現實地受領給付。實踐合同,我們知道是與諾成合同相對立的合同概念,實踐合同與諾成合同在成立或生效的時間及要件上的不同是“區分論”設置的一種劃分標準,不能以這種劃分的標準作為劃分后所具有的意義;其二,對當事人義務的規定不同:諾成合同中交付標的物是當事人履行合同義務的行為,違反該義務便產生違約責任;而在實踐合同中交付標的物或完成其他的給付不是當事人的給付義務只是先合同義務,違反它不產生違約責任,可構成締約上的過失責任。締約上的過失責任是合同責任向締約階段的擴展和延伸,其與違約責任之區別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首先,締約過失責任違反的是法定的先合同義務,而違約責任違反的是約定義務;其次,締約過失責任要求行為人主觀上有過失,而違約責任是一種無過錯責任,只要有違約行為存在,除法律規定的少數免責事由外,行為人一般都要承擔違約責任;再次,從責任方式上看,締約過失責任僅有賠償損失和返還財產兩種方式,而不是像違約責任方式那樣多樣化。由上述區別可以看出違約責任是比締約過失責任涵蓋性更強的責任形式。可見代物清償合同是實踐合同,而非諾成合同。回答完畢,請給分,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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