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小編發現不少網友在網上搜索申報租金所屬租賃期是什么意思?什么是租賃存續期這類內容,所以小編也是為此幫大家整理出了下面這些相關的內容,不妨和小編一起看看吧?
1,什么是租賃存續期
這個在你所簽合同中應該有明確約定,所謂的租賃存續期是指在房屋租賃期間內,違約金應該一次性付清,剩余兩年不算作租賃存續期內,所以應該計算為10000×0.5=5000 如若想再租此房得另改簽合同。
2,向法律專業人士請教一下租賃年的定義
租賃年不等于自然年。自然年是指每年的1月1日起至當年的12月31日止為一個自然年。租賃年是要結合具體的合同來判定。你這個合同里的第一個租賃年為2012.5.1-2013.4.30,第二個租賃年就是2013.5.1-2014.4.30,以此類推。租賃年以租賃合同約定的租期為起止時間,如果合同條款已約定,租金遞增是正當的再看看別人怎么說的。
3,或有租金 是什么意思
或有租金是指金額不固定、以時間長短以外的其他因素(如銷售量、使用量、物價指數等)為依據計算的租金。或有租金在租賃開始時是不確定的,不能作為最低租賃付款額。比如,雙方約定按基本利率6%來收取租金,另外支付或有租金。租賃業務中出租人向承租人收取的轉讓資產使用權的補償款。在出租人表現為租金收入,在承租人表現為租金費用。租賃業務的租金通常是在出租人和承租人雙方談判中根據資產的成本確定的,而且按時間計算,如每月租金若干。
4,大俠啊分析下我的房屋租賃期限是啥意思啊
你們的租賃合同對合同期限約定不明。即使能認定租期是三年,但房東對租金標準在一年后是可以調整的。建議雙方再次明確一下租期到底是多長。另一種理解是預付租金一年到期,合同期限還是三年。哥,你太牛了..出租房的人主要是擔心房產會出現其它不可預見的情況,你的合同沒問題,放心住吧。條款內容沖突,可以更改你好!你們可以進行協商,簽一個補充協議.內容就是如果你提出續租,對方必須接受.時間可以暫定為三年.僅代表個人觀點,不喜勿噴,謝謝。

5,明確租賃開始日租賃期和租賃期開始日等時間概念有什么意義 搜
租賃開始日,是指租賃協議日與租賃各方就主要條款作出承諾日中的較早者。在租賃開始日,承租人和出租人應當將租賃認定為融資租賃或經營租賃,并確定在租賃期開始日應確認的金額。租賃期開始日,是指承租人有權行使其使用租賃資產權利的日期,表明租賃行為的開始。在租賃期開始日,承租人應當對租人資產、最低租賃付款額和未確認融資費用進行初始確認;出租人應當對應收融資租賃款、未擔保余值和未實現融資收益進行初始確認。通俗的說,租賃開始日不做會計處理,但是要確定租賃類型是經營租賃還是融資租賃,并確定租賃期開始日應確認的金額;租賃期開始日,就是開始計算租賃期的日子,表明租賃行為的開始,需要做會計處理。支持一下感覺挺不錯的
6,什么是經營租入和融資租入
1、企業經營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產,是指企業以支付租金的形式租賃的,固定資產所有權仍屬出租單位,在租賃期滿后,租入方應將固定資產歸還給租出方的一種租賃方式。 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不計入企業的固定資產科目。租入方不提取固定定資產的折舊,租出方提取固定資產的折舊.租入方因施工的需要,而對固定資產進行改良和修理等支出,作為企業租入固定資產改良記入遞延資產在租賃期內按受益對象分期攤銷到成本和費用中.經營租入的固定資產只要在備查簿里進行登記即可。2、融資租入固定資產是以融入資金為目的,會計制度規定,融資租入的機器設備,應作為企業增加的固定資產進行管理,在“固定資產”科目中設置“融資租入固定資產”二級科目進行核算。 對融資租入固定資產計提折舊時,應按受益對象將其記入生產成本或管理費用。根據合同規定,按期支付租賃費時,應將屬于支付租賃設備成本部分記入“長期應付款”科目的借方,屬于支付利息及手續費等部分記入“財務費用”科目的借方。 A, 租賃期滿時 , 承租企業有優先購買該項資產的選擇權,租賃期內 , 承租企業有權支配資產并從中受益等等。 B,租賃期滿,付清租賃費后,按合同規定將融資租入機器設備歸承租企業所有時,將其原值自“固定資產”科目所屬“融資租入固定資產”二級科目的貸方轉入有關二級科目的借方。經營租入就是產權不轉移的租賃按月付租金。用完還要還回去。融資租入目的通過租賃最后產權轉移到企業。通俗說可以理解成就是分期付款買入。
7,租賃合同中什么是租賃期限約定不明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本條是關于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時的法律后果的規定。租賃合同是出租人與承租人之間定期或者不定期地轉移租賃物的占有權、使用權的合同。從是否規定有租賃期限來看,租賃合同分為定期租賃合同和不定期租賃合同兩種。定期租賃合同的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了租賃期限,合同于約定的租賃期限屆滿時終止。一般租賃合同都要明確規定租賃期限,以便確定租賃價值的回收、租金構成等問題。租賃合同當事人也可以不約定期限,這就是不定期租賃合同。與約定有期限的租賃合同相比,未約定期限或者約定期限不明確的合同在履行時有一定困難,容易釀成糾紛。根據本條規定,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時,應首先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進行協議補充,即由出租人和承租人就租賃期限進行再磋商,如果能夠達成協議,合同即按照補充協議的期限履行。仍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則依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加以確定。如果合同雙方當事人既不能就租賃期限達成補充協議,又不能根據合同條款或者交易習慣加以確定,只要出租人沒有收回租賃物的意思,同時也沒有收回行為并且繼續收取租金的,就表明租賃關系仍然存在,但這時的租賃視為不定期租賃,雙方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如果承租人在使用租賃物后已達到了其預期目的,同時履行了其義務,可以提出終止合同的履行;如果出租人對租賃物有客觀原因需要利用,而非出于其他惡意,可以在保障承租人利益不受損害的情況下,收回租賃物。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時,應依誠實信用原則,在一個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租賃合同中租金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這是由《合同法》規定的。《合同法》第六十一條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第六十二條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 (一)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履行;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 (二)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按照規定履行。 (三)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五)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按照有利于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 第六十三條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在合同約定的交付期限內政府價格調整時,按照交付時的價格計價。逾期交付標的物的,遇價格上漲時,按照原價格執行;價格下降時,按照新價格執行。逾期提取標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價格上漲時,按照新價格執行;價格下降時,按照原價格執行。
以上就是有關“申報租金所屬租賃期是什么意思?什么是租賃存續期”的主要內容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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