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小編發現不少網友在網上搜索稅務局的人如何征管?稅務機關怎么樣委托個人征稅這類內容,所以小編也是為此幫大家整理出了下面這些相關的內容,不妨和小編一起看看吧?
1,稅務機關怎么樣委托個人征稅
征管法規定的稅務機關可以委托代征稅款,但總局沒有相關管理辦法,有的地方制定了當地的委托代征管理辦法,明確委托代征人限于單位和組織,個人不允許代征。你說的這句話“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委托的單位和人員”應該是指委托代征單位的負責代征稅款的人員。稅務部門對個體戶大都實行核定征收.就是考慮你的營業額等各種因素,計算出你的銷售和經營情況,然后個體戶每個月應納的稅額!
2,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
解答第一個問題: 兩個月合并發放的是否按照合并的金額來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要視不同的情況而定。 【其一】如果您在上月未發放工資時就已經拿工資表到地方稅務局申報,那么這個月即使發放兩個月的工資,本月到地稅申報,也只需對本月的工資進行計繳個稅;如果上個月申報的工資與實際發放有出入,在本月工資中進行相應調整即可。 【其二】如果您在上月來不及地稅申報的,那么這個月統一申報時,就必須按照兩個月工資的合計額來計繳個稅。這時,如果合計金額超過起征點的,必須繳納個人所得稅。 解答第二個問題: 國家稅務總局在零八年頒布并實行新所得稅法后,稅收征收原則由原來的“權責發生制”改為“收付實現制”,也就是說,稅務機關將根據我們實際發放的工資進行征稅,而非根據計提的。 如您所述,“我們平時把工資的一部分計提在應付工資里,在年末的時候發放”,這種情況是要繳納個人所得稅的,企業有代繳代收的義務,納稅時限為實際發放的那日起至當月結束前(如果跨年度,則在實際發放的年度繳納個稅,計提的年度不須繳納) 回答完畢,希望對您有用,謝謝!個人所得稅案例 來源:本網訊 發布時間:2008年01月11日 字體:【大】 【中】 【小】 一、案例基本情況:稅務機關在對某裝飾公司2003年度賬務進行核實時發現該單位裝飾設計外聘某高校教師,所給付的報酬30000元沒有代扣個人所得稅。二、執法依據:根據稅法規定,勞務報酬所得是指個人從事設計、裝潢、安裝、制圖、化驗、測試、醫療、法律、會計、咨詢、講學、新聞、廣播、翻譯、審稿、書畫、雕刻、影視、錄音、錄像、演出、表演、廣告、展覽、技術服務、介紹服務、經紀服務、代辦服務以及其他勞務取得的所得。勞務報酬所得項目按次計征,一次收入畸高的,實行加成征收。凡向個人支付應納稅所得的企業、機關等單位或個人,均為個人所得稅的扣繳義務人。三、處理結果:該單位未按規定扣繳個人所得稅,個人所得稅稅款應由該單位負擔,應補繳個人所得稅:[(30000-2000)×(1-20%)]÷[(1-30%)×(1-20%)]×30%-2000=6842元。
3,怎樣才能符合稅收征管的要求
稅務征管的一般程序包括稅務登記,賬簿和憑證管理,發票管理,納稅申報,稅款征收,稅務檢查等環節。稅收征管法對稅務機關和納稅人在各環節的權利,義務進行了規范,并明確了不履行義務的行政或法律責任。一、登記管理1.稅務登記。稅務登記是納稅人在開業,歇業前以及生產經營期間發生變動時,就其生產經營的有關情況向所在地稅務機關辦理書面登記的一種制度。稅務登記是稅收征管的首要環節,具有應稅收入,應稅財產或應稅行為的各類納稅人,都應依法辦理稅務登記。一.稅務登記辦理要求及適用范圍1.開業登記。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在領取營業執照之后的30天內,持相關證件和資料,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設立登記,稅務機關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在30天內審核并發給稅務登記證件。2.變更登記。納稅人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的,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后的30天內,持有關證件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3.停復業登記。定期定額征收方式的納稅人在營業執照核準的經營期限內需要量停業或復業的。向稅務機關提出申請,經稅務機關審核后進行停業或復業稅務登記。納稅人在停業期間發生納稅義務的,應當按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和規定申報繳納稅款。停業期滿不能及時恢復生產經營的,應提前向稅務機關提出延長停業登記申請,否則稅務機關視為已復業進行征稅和管理4.注銷登記。納稅人發生解散,破產,撤銷以及其他情形,需要依法終止納稅義務的,納稅人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辦理注銷之前,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登記。納稅人需要向稅務機關提交相關證件和資料,結清應納稅款,多退(免)稅款,滯納金,繳銷發票,稅務登記證和其他稅務證件,經稅務機關核準后,辦理注銷稅務登記手續。5.報驗登記。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到外縣(市)臨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時,應當向營業地稅務機關申請報驗登記。二,稅務登記證管理1.定期換證制度。稅務機關實行稅務登記證定期換證制度,一般3年1次。2.年檢制度。稅務機關實行稅務登記證年檢制度,一般1年1次。3.國,地稅局聯合辦理稅務登記制。稅務機關積極推行國稅局,地稅局聯合辦理稅務登記制度。4.部門配合制度。稅收征管法規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將辦理登記注冊,核發營業執照情況,定期向稅務部門通報,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應在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的賬戶中登錄稅務登記證件號碼,并為稅務部門依法查詢納稅人開戶情況予以協助。5.遺失補辦制。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遺失稅務登記證件的,應在規定期限內按程序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補辦稅務登記證件。三,違法處理納稅人未按規定辦理,使用登記證,納稅人的開戶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未按稅收征管法的規定在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賬戶中登錄稅務登記證號碼,或者未按規定在稅務登記證中登錄納稅人賬號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并視情節給予相應罰款等行政處罰。我國現行的征管模式為“以納稅申報和優化服務為基礎,以計算機網絡為依托,集中服務,重點稽查”。這種模式,從納稅人自覺申報納稅為基礎,通過稅務機關和中介組織的雙層服務,使得所有納稅人都能夠實現自選申報;通過計算機對納稅申報的集約化處理、分析,找出未申報或中止申報的納稅人進行催報催繳,同時將異常申報加以篩選,監控納稅人按期申報;再通過稽查,糾正并處罰不真實的納稅申報,引導納稅人如實申報納稅。稅務征管的一般程序包括稅務登記,賬簿和憑證管理,發票管理,納稅申報,稅款征收,稅務檢查等環節。稅收征管法對稅務機關和納稅人在各環節的權利,義務進行了規范,并明確了不履行義務的行政或法律責任。 1.稅務登記。 稅務登記是納稅人在開業,歇業前以及生產經營期間發生變動時,就其生產經營的有關情況向所在地稅務機關辦理書面登記的一種制度。稅務登記是稅收征管的首要環節,具有應稅收入,應稅財產或應稅行為的各類納稅人,都應依法辦理稅務登記。 一.稅務登記辦理要求及適用范圍 1.開業登記。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在領取營業執照之后的30天內,持相關證件和資料,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設立登記,稅務機關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在30天內審核并發給稅務登記證件。 2.變更登記。納稅人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的,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后的30天內,持有關證件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3.停復業登記。定期定額征收方式的納稅人在營業執照核準的經營期限內需要量停業或復業的。向稅務機關提出申請,經稅務機關審核后進行停業或復業稅務登記。納稅人在停業期間發生納稅義務的,應當按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和規定申報繳納稅款。停業期滿不能及時恢復生產經營的,應提前向稅務機關提出延長停業登記申請,否則稅務機關視為已復業進行征稅和管理。 4.注銷登記。納稅人發生解散,破產,撤銷以及其他情形,需要依法終止納稅義務的,納稅人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辦理注銷之前,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登記。納稅人需要向稅務機關提交相關證件和資料,結清應納稅款,多退(免)稅款,滯納金,繳銷發票,稅務登記證和其他稅務證件,經稅務機關核準后,辦理注銷稅務登記手續。 5.報驗登記。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到外縣(市)臨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時,應當向營業地稅務機關申請報驗登記。 二,稅務登記證管理 1.定期換證制度。稅務機關實行稅務登記證定期換證制度,一般3年1次。 2.年檢制度。稅務機關實行稅務登記證年檢制度,一般1年1次。 3.國,地稅局聯合辦理稅務登記制。稅務機關積極推行國稅局,地稅局聯合辦理稅務登記制度。 4.部門配合制度。稅收征管法規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將辦理登記注冊,核發營業執照情況,定期向稅務部門通報,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應在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的賬戶中登錄稅務登記證件號碼,并為稅務部門依法查詢納稅人開戶情況予以協助。 5.遺失補辦制。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遺失稅務登記證件的,應在規定期限內按程序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補辦稅務登記證件。 三,違法處理 納稅人未按規定辦理,使用登記證,納稅人的開戶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未按稅收征管法的規定在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賬戶中登錄稅務登記證號碼,或者未按規定在稅務登記證中登錄納稅人賬號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并視情節給予相應罰款等行政處罰。

4,稅收征管模式有哪幾種
我國現行的征管模式為“以納稅申報和優化服務為基礎,以計算機網絡為依托,集中服務,重點稽查”。這種模式,從納稅人自覺申報納稅為基礎,通過稅務機關和中介組織的雙層服務,使得所有納稅人都能夠實現自選申報;通過計算機對納稅申報的集約化處理、分析,找出未申報或中止申報的納稅人進行催報催繳,同時將異常申報加以篩選,監控納稅人按期申報;再通過稽查,糾正并處罰不真實的納稅申報,引導納稅人如實申報納稅。其主要內容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納稅人自行申報納稅系統。 1.確立科學簡便的申報納稅程序。有三種方式:(1)在法定的納稅申報期內,由納稅人自行計算,自行填寫繳款書并向銀行(國庫經收處)繳納稅款,然后持納稅申報表和有關資料并附蓋經收訖印戳的繳款書報查聯,向稅務機關辦理申報。(2)納稅人在稅務機關指定的銀行開設“稅款預儲賬戶”,提前儲入當期應納稅款,并在法定的申報納稅期內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和有關資料,由稅務機關通知指定銀行劃款入庫。(3)在法定的申報納稅期內,納稅人持納稅申報表和有關資料并附上稅款等額支票,報送稅務機關;稅款的入庫由稅務機關歸集報繳數字清單。支票,統一交由作為同城票據交換單位的國庫辦理清算。 2.規范納稅表格。這既要考慮納稅人填寫使用的方便,又要顧及應用計算機處理的便捷,為此,規范表格分兩步進行:(1)統一分稅種的納稅申報表、稅款繳款書格式,并規范其內容;(2)簡化、合并有關表格,包括相關稅種納稅申報表的合并和表列內容的合理化;并將納稅申報表和繳款書一體化。 3.統一申報方式。納稅申報可以采取以下三種方式:(1)直接申報,即由納稅人到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及有關資料。(2)郵寄申報,即由納稅人將納稅申報表及有關資料裝入專用信封寄達稅務機關。(3)電子申報,在有條件的地方,納稅人可以通過計算機網絡將納稅申報表所列有關信息及資料傳輸給稅務機關。 (二)建立稅務機關和社會中介組織相結合的納稅服務系統。 1.建立稅法公告制度。國家稅務總局應通過有效的形式及時頒布稅務行政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省以下各級稅務機關要定期向納稅人提供全部現行有效的稅法資料,以及介紹稅款計算、申報表填寫等納稅知識的納稅指南等,確保納稅人及時、準確地了解稅法信息。 2.建立辦稅服務廳、室。為方便納稅人納稅,在城市和縣城以及其他交通便利、納稅人較為集中的地方,一般要以區、縣局(分局)為單位建立辦稅服務廳,以集中、公開的形式為納稅人提供稅前、稅中、稅后的全方位服務。 3.積極、穩妥地發展稅務代理服務。鑒于部分納稅人受到時間、地點等因素的局限或者出于自身的需要,稅務機關應當鼓勵和提倡其依照稅收法規,尋求社會中介服務組織進行稅務代理。發展稅務代理服務的重點,應當是廣大的中小企業和個人。 (三)建立以計算機為依托的管理監控系統。 1.建立統一的納稅人識別號。這是依托計算機監控管理的前提,是歸集、處理、交換、查詢稅務信息的先決條件。 2.開發、完善高水平的征管監控應用系統。把從稅務登記的建立、納稅申報的處理、稅款的收繳與核銷、中止申報的催報、滯納款項的催繳。檢查對象的篩選,到綜合稅收信息的統計分析。稅收會計核算與監督,以及納稅信息的查詢等全面納入計算機管理,依托計算機對稅收管理的全過程實施監控。 3.抓住重點,加強監控。在整個監控系統的建立過程中,必須正確處理常規管理與重點監控的關系,抓住增值稅、出口產品退稅、個人所得稅等為社會所廣泛關注的征管重點、難點、熱點問題加以突破。 4.建立四級計算機監控網絡關系。力爭建成中央、省、市、縣四級計算機網絡,使稅收的監控管理在技術手段、信息處理和管理水平等方面達到發達國家20世紀80年代末期的水平,確保稅務機關的監控能力有一個質的飛躍。 (四)建立人機結合的稽查系統。 1.建立分類稽查制度。根據稅務稽查工作的特點,應將稽查分為日常稽查、專項稽查、專案稽查三類。日常稽查是根據選案結果進行的周期性常規稅務審計;專項稽查是針對特定行業或某類納稅人進行的重點審計;專案稽查是根據舉報或者前兩類稽查發現的重大案源進行的個案審計。 2.建立科學的稽查規程。新的稽查方式將主要借助于依托計算機建立的監控系統,有的放矢地進行。因此,必須明確流程,規范操作。具體流程為:選案,制定計劃,實施檢查,案件審理,執行,稽查結果分析。 (五)建立以征管功能為主,設置機構,劃分職能的組織系統。 1.機構設置。征管機構設置要堅持“精簡。高效”的原則,以承擔稅收征管工作的全部任務和稅收計劃執行的稅務機關為基層征管單位,主要是指直接面對納稅人的稅務局或稅務分局。中央、省、市、縣各級稅務機關的機構應當適應基層的改革作相應的調整,以利于為征管服務,為基層服務。 2.職能劃分。征管機構的職能劃分為管理服務、征收監控、稅務稽查、政策法規四個系列,分工如下:(1)管理服務系列,負責稅務登記、發票管理、納稅咨詢,受理各項稅務申請,應納稅額核定,外部信息采集等。(2)征收監控系列,負責受理納稅申報,稅款征收及各項違章處罰款項的收納;逾期未申報的催報,滯納稅款和逾期未繳款項的催繳,逾期不執行稅務處理決定的強制執行;稅收計劃,會計、統計,報表以及票證管理。(3)稅務稽查系列,負責選案,制定稽查計劃,案件查處,案件結果分析。(4)政策法制系列,負責稅法宣傳,執法監督檢查,稅收政策課題調研反饋,稅務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案的應訴。 3.人力分配。基層稅務機關的人力,應當根據機構設置的形式、職能劃分,從實際出發合理地加以分配。 (六)建立稅收征管信息系統。 稅收征管信息系統,是稅收征管系統中的一個重要子系統。它的目的在于將信息科學的基本思想和方法運用于稅收征管,特別是將稅收征管過程作為一個信息處理過程來對待。把稅收征管的有關活動抽象為一個信息交換、傳輸和使用過程;通過信息的正常流動,特別是征管反饋信息的存在,使稅收征管規范不斷完善,稅收征管效率不斷提高,稅收征管法制不斷健全。 二、現行稅收征管模式的優點 1.首先,確立了納稅人在納稅中的主體地位,還納稅權利、義務、責任于納稅人。其次,從法制的角度明確了不按時申報和不如實申報納稅是違法行為,納稅人必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使征納雙方責任不清的問題得到根本解決。再次,使繳納稅款成為納稅人的職責,納稅人由過去的被動納稅變為現在的主動納稅。企業按期申報率基本穩定在 95%左右,個體工商戶也達到了 80%以上。最后,推行自行申報納稅,取消專管員制度,把專管員從過去的繁瑣事務中解脫出來,繼而轉向強化征管和監督檢查的各項工作中去,使稅收征管?上良性循環的軌道。 2.稅務行政服務明顯優化。到1997年底,全國已經設立辦稅服務廳1萬萬多個,銀行在辦稅服務廳設立稅款征收處3952個;辦稅服務廳受理咨詢1524.5萬次。通過建立全方位的申報服務大廳,以集中、公開的形式為納稅人提供稅前、稅中和稅后服務,優化了服務質量,并且,通過建立稅收政策法規公告制度,把稅收的各種政策法規和其他規范性文件向納稅人公布,方便了納稅人學習和運用稅法。 3.稅收征管的科技含量逐步提高,加快了以計算機網絡為依托的征管現代化進程。到1998年底,全國稅務系統已經裝備電子計算機15.1萬臺,投入運行的微機局域網達到9012個,稅收征管電子化網點達1.8萬個,約占征收單位總數的 50%。納入計算機監控系統的納稅戶達到1678萬戶,通過計算機處理的納稅額達到5933億元,約占當年工商稅收總額的 69 4%。目前,各級稅務機關重視和加大了計算機硬件建設的投入,計算機在全國稅務系統普遍使用,在一定范圍內已基本上實現了征管全過程的微機化。 4.建立了人機結合的稅務稽查體系,稅務稽查力度不斷加大。從國家稅務總局到地方各級稅務機關都成立了專門的稅務稽查機構,充實了稽查環節的力量,到1997年底,全國稅務系統已經設立專門的稽查機構6762個,配備稽查人員1.2萬人。通過加強對稽查人員業務培訓力度,提高了稽查人員的素質,完善了業績考核辦法,并同時開展了多種專項、重點和專案稽查,突出了對偷漏稅大案要案的查處打擊力度。 5.稅務系統的社會形象明顯改觀。隨著稅收征管改革的推進,集中、公開式服務廣為普及,依法治稅、文明服務、高效辦事的稅務新形象逐步在社會上樹立起來。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的征管模式是“以納稅申報和優化服務為基礎,以計算機網絡為依托,集中服務,重點稽查”。 這種模式,從納稅人自覺申報納稅為基礎,通過稅務機關和中介組織的雙層服務,使得所有納稅人都能夠實現自選申報;通過計算機對納稅申報的集約化處理、分析,找出未申報或中止申報的納稅人進行催報催繳,同時將異常申報加以篩選,監控納稅人按期申報;再通過稽查,糾正并處罰不真實的納稅申報,引導納稅人如實申報納稅。
5,稅收征收管理的要求
你要的內容有很多哦,我摘錄一段給你,希望對你有幫助: 稅收征收管理程序及要求 一、稅務登記管理 (一)稅務登記的概念 稅務登記是指納稅人為依法履行納稅義務就有關納稅事宜依法向稅務機關辦理登記的一種法定手續,它是整個稅收彳正收管理的首要環節。納稅人必須按照稅法規定的期限辦理設立稅務登記、變更稅務登記或注銷稅務登記。 (二)稅務登記的內容 1.設立稅務登記 (1)稅務登記范圍。企業、企業在外地設立的分支機構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統稱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以及非從事生產經營但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均需辦理稅務登記。 (2)稅務登記的時限要求。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件,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由稅務機關審核后發給稅務登記證件。非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除臨時取得應稅收入或發生應稅行為以及只繳納個人所得稅、車船使用稅的外,都應當自有關部門批準之日起30日內或自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成為法定納稅義務人之日起30日內,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審核后發給稅務登記證件。 對納稅人填報的稅務登記表、提供的證件和資料,稅務機關應當自收到之日起30目內審核完畢,符合規定的予以登記,并發給稅務登記證件;對不符合規定的,也應給予答復。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持稅務登記證件,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開立基本存款賬戶和其他存款賬戶,自開立賬戶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書面報告其全部賬號;發生變化的應自變化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書面報告。 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應當在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的賬戶中登錄稅務登記證件號碼,并在稅務登記證件中登錄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的賬戶聯號。 2.變更稅務登記 (1)變更稅務登記的適用范圍:①改變納稅人名稱、法定代表人的;②改變住所、經營地點的(不含改變主管稅務機關的);③改變經濟性質或企業類型的;④改變經營范圍、經營方式的;⑤改變產權關系的;⑥改變注冊資金的。 (2)變更稅務登記的時限要求。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按規定納稅人須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注冊登記的,應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按規定納稅入不需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注冊登記的,應當自有關機關批準或者宣布變更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3.注銷稅務登記 (1)注銷稅務登記的適用范圍:①納稅人發生解散、破產、撤銷的;②納稅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的;③納稅人因住所、經營地點或產權關系變更而涉及改變主管稅務機關的;④納稅人發生的其他應辦理注銷稅務登記情況的。 18 稅務代理實務 (2)注銷稅務登記的時限要求。納稅人應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前,持有關證件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納稅人按規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的,應當自有關機關批準或者宣告終止之日起15日內,持有關證件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納稅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的,應自營業執照被吊銷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 納稅人在辦理注銷登記前,應當向稅務機關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罰款、繳銷攀票、稅務登記證件和其他稅務證件。 (三)稅務登記的管理 1.稅務登記證使用范圍。除按照規定不需要發給稅務機關登記證件的外,納稅人辦理下列事項時,必須持稅務登記證件: (1)開立銀行賬戶; (2)申請減稅、免稅、退稅; (3)申請辦理延期申報、延期繳納稅款; (4)領購發票; (5)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 (6)辦理停業、歇業; (7)其他有關稅務事項。 2.稅務登記的審驗。 (1)稅務機關對稅務登記證件實行定期驗證和換證制度。納稅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持有關證件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驗證或者換證手續。 (2)納稅人應當將稅務登記證件正本在其生產、經營場所或者辦公場所公開懸掛,接受稅務機關檢查。 (3)納稅人遺失稅務登記證件的,應當在15日內書面報告主管稅務機關,并登報聲明作廢。 (4)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到外縣(市)臨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持稅務登記證副本和所在地稅務機關填開的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向營業地稅務機關報驗登記。接受稅務管理。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外出經營,在同一地累計超過180天的,應當在營業地辦理稅務登記手續。 二、賬簿、憑證管理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應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賬簿,根據合法、有效憑證記賬,進行核算。 (一)設置賬簿的范圍 1.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自其領取工商營業執照之日起15日內按照國務院財政、稅務部門的規定設置賬簿,所稱賬簿是指總賬、明細賬、日記賬以及其他輔助性賬簿。總賬、日記賬應當采用訂本式。 2.扣繳義務人應當自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扣繳義務發生之日起10日.內,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稅種,分別設置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賬簿。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會計制度健全,能夠通過計算機正確、完整計算其收入和所得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情況的,其計算機輸出的完整的書面會計記錄,可視同會計賬簿。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會計制度不健全,不能通過計算機正確、完整計算其收入和所得或 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情況的,應當建立總賬及與納稅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 關的其他賬簿。 3.生產經營規模小又確無建賬能力的納稅人,可以聘請經批準從事會計代理記賬業務 的專業機構或者經稅務機關認可的財會人員代為建賬和辦理賬務,聘請上述機構或者人員 有實際困難的,經縣以上稅務機關批準,可以按照稅務機關的規定,建立收支憑證粘貼簿、 進貨銷貨登記簿或稅控裝置。 (二)對納稅人財務會計制度及其處理辦法的管理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件之日起15日內,將其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和會計核算軟件報送稅務機關備案。納稅人使用計算機記賬的,應當在使用前將會計電算化系統的會計核算軟件、使用說明書及有關資料報送主管稅務機關備案。納稅人建立的會計電算化系統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并能正確、完整核算其收入或者所得。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辦法與國務院或者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有關稅收的規定抵觸的,依照國務院或者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有關稅收的規定計算應納稅款、代扣代繳和代收代繳稅款。 (三)賬簿、憑證的保存和管理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按照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保管期限保管賬簿、記賬憑證、完稅憑證及其他有關資料。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賬簿、會計憑證、報表、完稅憑證及其他有關資料應當保存10年。賬簿、記賬憑證、報表、完稅憑證、發票、出口憑證及其他有關涉稅資料應當合法、真實、完整,不得偽造、變造或者擅自損毀。 三、納稅申報 (一)納稅申報的概念 納稅申報是指納稅人按照稅法規定定期就計算繳納稅款的有關事項向稅務機關提出的書面報告,是稅收征收管理的一項重要制度。 納稅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申報期限、申報內容如實辦理納稅申報,報送納稅申報表、財務會計報表以及稅務機關根據實際需要要求納稅人報送的其他納稅資料。具體包括: 1.財務會計報表及其他說明材料; 2.與納稅有關的合同、協議書及憑證; 3.稅控裝置的電子報稅資料; 4.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和異地完稅憑證; 5.境內或者境外公證機構出具的有關證明文件; 6.稅務機關規定應當報送的其他有關證件、資料。 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申報期限、申報內容如實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以及稅務機關根據實際需要要求扣繳義務人報送的其他有關資料。具體包括:稅種、稅目,應納稅項目或者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項目,計稅依據,扣除項目及標準,適用稅率或者單位稅額,應退稅項目及稅額,應減免項目及稅額,應納稅額或者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額,稅款所屬期限、延期繳納稅款、欠稅、滯納金等。 (二)納稅申報的方式 經稅務機關批準,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可以直接到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也可以按照規定采取郵寄、數據電文方式辦理上述申報、報送事項。 1.自行申報。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按照規定的期限自行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手續。 2.郵寄申報。經稅務機關批準,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可以采取郵寄申報的方式,將納稅申報表及有關的納稅資料通過郵局寄送主管稅務機關。 3.電文方式。數據電文方式,是指稅務機關確定的電話語音、電子數據交換和網絡傳輸等電子方式。納稅人采取電子方式辦理納稅申報的,應當按照稅務機關規定的期限和要求保存有關資料,并定期書面報送主管稅務機關。 4.代理申報。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可以委托注冊稅務師辦理納稅申報。 (三)納稅申報的具體要求 1.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不論當期是否發生納稅義務,除經稅務機關批準外,均應按規定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 2.實行定期定額方式繳納稅款的納稅人,可以實行簡易申報、簡并征期等申報納稅方式。 .3.納稅人享受減稅、免稅待遇的,在減稅、免稅期間應當按照規定辦理納稅申報。 4.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確有困難,需要延期的,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向稅務機關提出書面延期申請,經稅務機關核準,在核準的期限內辦理。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的,可以延期辦理;但是,應當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稅務機關報告。稅務機關應當查明事實,予以批準。 經核準延期辦理前款規定的申報、報送事項的,應當在納稅期內按照上期實際繳納的稅額或者稅務機關核定的稅額預繳稅款,并在核準的延期內辦理稅款結算。 四、納稅評估 (一)納稅評估的概念 納稅評估是指稅務機關運用數據信息對比分析的方法,對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納稅申報(包括減免緩抵退稅申請,下同)情況的真實性和準確性作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斷,并采取進一步征管措施的管理行為。納稅評估工作遵循強化管理、優化服務;分類實施、因地制宜;人機結合、簡便易行的原則。 納稅評估工作主要由基層稅務機關的稅源管理部門及其稅收管理員負責,重點稅源和重大事項的納稅評估也可由上級稅務機關負責。對匯總合并繳納企業所得稅企業的納稅評估,由其匯總合并納稅企業申報所在地稅務機關實施,對匯總合并納稅成員傘業的納稅評估,由對其監管的當地稅務機關實施;對合并申報繳納外商投資和外國企業所得稅企業分支機構的納稅評估,由總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實施。 開展納稅評估工作原則.L在納稅申報到期之后進行,評估的期限以納稅申報的稅款所屬當期為主,特殊情況可以延伸到往期或以往年度。 (二)納稅評估的工作內容 納稅評估的主要工作內容包括:根據宏觀稅收分析和行業稅負監控結果以及相關數據設立評估指標及其預警值;綜合運用各類對比分析方法篩選評估對象;對所篩選出的異常情況進行深入分析并作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斷;對評估分析中發現的問題分別采取稅務約談、調查核實、處理處罰、提出管理建議、移交稽查部門查處等方法進行處理;維護更新稅源管理數據,為稅收宏觀分析和行業稅負監控提供基礎信息等。 (三)納稅評估的指標 納稅評估指標是稅務機關篩選評估對象、進行重點分析時所選用的主要指標,分為通用分析指標和特定分析指標兩大類。納稅評估通用分析指標包括:收入類評估分析指標、成本類評估分析指標、費用類評估分析指標、利潤類評估分析指標和資產類評估分析指標等;納稅評估特定分析指標則是根據各個具體稅種及其相關因素所運用的各種指標。納稅評估指標在使用時可結合評估工作實際不斷細化和完善。 各地稅務機關瘟根據實際情況確定納稅評估指標,測算納稅評估指標預警值。納稅評估分析時,要綜合運用各類指標,并參照評估指標預警值進行配比分析o (四)納稅評估的對象 納稅評估的對象為主管稅務機關負責管理的所有納稅人及其應納所有稅種。 納稅評估對象可采用計算機自動篩選、人工分析篩選和重點抽樣篩選等方法。 篩選納稅評估對象,要依據稅收宏觀分析、行業稅負監控結果等數據,結合各項評估指標及其預警值和稅收管理員掌握的納稅人實際情況,參照納稅人所屬行業、經濟類型、經營規模、信用等級等因素進行全面、綜合的審核對比分析。 綜合審核對比分析中發現有問題或疑點的納稅人要作為重點評估分析對象;重點稅源戶、特殊行業的重點企業、稅負異常變化、長時間零稅負和負稅負申報、納稅信用等級低下、日常管理和稅務檢查中發現較多問題的納稅人要列為納稅評估的重點分析對象。 (五)納稅評估的方法 納稅評估工作根據國家稅收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其他相關經濟法規的規定,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和管戶責任開展;對同一納稅人申報繳納的各個稅種的納稅評估要相互結合、統一進行,避免多頭重復評估。 1.納稅評估的主要依據及數據來源包括: “一戶式”存儲的納稅人各類納稅信息資料,主要包括:納稅人稅務登記的基本情況,各項核定、認定、減免緩抵退稅審批事項的結果,納稅人申報納稅資料,財務會計報表以及稅務機關要求納稅人提供的其他相關資料,增值稅交叉稽核系統各類票證比對結果等。 稅收管理員通過日常管理所掌握的納稅人生產經營實際情況,主要包括:生產經營規模、產銷量、工藝流程、成本、費用、能耗、物耗情況等各類與稅收相關的數據信息。 上級稅務機關發布的宏觀稅收分析數據,行業稅負的監控數據,各類評估指標的預警值。 本地區的主要經濟指標、產業和行業的相關指標數據,外部交換信息,以及與納稅人申報納稅相關的其他信息。 2.納稅評估可根據所轄稅源和納稅人的不同情況采取靈活多樣的評估分析方法,主要有: 對納稅人申報納稅資料進行案頭的初步審核比對,以確定進一步評估分析的方向和重點; 通過各項指標與相關數據的測算,設置相應的預警值。將納稅人的申報數據與頂警值相比較; 將納稅人申報數據與財務會計報表數據進行比較、與同行業相關數據或類似行業同期相關數據進行橫向比較; 將納稅人申報數據與歷史同期相關數據進行縱向比較; 根據不同稅種之間的關聯性和勾稽關系,參照相關預警值進行稅種之間的關聯性分析。分析納稅人應納相關稅種的異常變化; 應用稅收管理員日常管理中所掌握的情況和積累的經驗.將納稅人申報情況與其生產經營實際情況相對照,分析其合理性,以確定納稅人申報納稅中存在的問題及其原因; 通過對納稅人生產經營結構、主要產品能耗、物耗等生產經營要素的當期數據、歷史平均數據、同行業平均數據以及其他相關經濟指標進行比較,推測納稅人實際納稅能力。 3.對納稅人申報納稅資料進行審核分析時,要包括以下置點內容: 納稅人是否按照稅法規定的程序、手續和時限履行申報納稅義務,各項納稅申報附送的各類抵扣、列支憑證是否合法、真實、完整; 納稅申報主裹、附表及項目、數字之間的邏輯關系是否正確.適用的稅目、稅率及各項數字計算是否準確。申報數據與稅務機關所掌援的相關數據是否相符; 收入、費用、利潤及其他有關項目的調整是否符合稅法規定,申請減免緩抵遇稅。虧損結轉、獲利年度的確定是否符合稅法規定并正確履行相關手續; 與上期和同期申報納稅情況有無較大差異; 稅務機關和稅收管理員認為應進行審核分析的其他內容。 4.對實行定期定額(定率)征收稅欺的納稅人以及未達起征點的個體工商戶,可參照其生產經營情況,利用相關評估指標定期進行分析,以判斷定額(定率)的合理性和是否已經達到起征點并恢復征稅。 (六)評估結果的處理 對納稅評估中發現的問題,應區別情況作出相應的處理: 1.對納稅評估中發現的計算和填寫錯誤、政策和程序理解偏差等一般性問題,或存在的疑點問題經約談、舉證、調查核實等程序認定事實清楚,不具有偷稅等違法嫌疑,無需立案查處的,可提請納稅人自行改正。需要納稅人自行補充的納稅資料,以及需要納稅人自行補正申報、補繳稅款、調整賬目的,稅務機關應督促納稅人按照稅法規定逐項落實。 2.對納稅評估中發現的需要提請納稅人進行陳述說明、補充提供舉證資料等問題,應由主管稅務機關約談納稅人。 稅務約談要經所在稅源管理部門批準并事先發出《稅務約談通知書》,提前通知納稅人。 稅務約談的對象主要是企業財務會計人員。因評估工作需要,必須約談企業其他相關人員的,應經稅源管理部門批準并通過企業財務部門進行安排。 納稅人因特殊困難不能按時接受稅務約談的,可向稅務機關說明情況,經批準后延期進行。 納稅人可以委托具有執業資格的稅務代理人進行稅務約談。稅務代理人代表納稅人進行稅務約談時,應向稅務機關提交納稅人委托代理合法證明。 3.對評估分析和稅務約談中發現的必須到生產經營現場了解情況、審核賬目憑證的,應經所在稅源管理部門批準,由稅收管理員進行實地調查核實。對調查核實的情況,妥認真記錄。需要處理處罰的,要嚴格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執行。 4.發現納稅人有偷稅、逃避追繳欠稅、騙取出口退稅、抗稅或其他需要立案查處的稅收違法行為嫌疑的,要移交稅務稽查部門處理。 對稅源管理部門移交稽查部門處理的案件,稅務稽查部門要將處理結果定期向稅源管理部門反饋。 發現外商投資和外國企業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不按照獨立企業業務往來收取或支付價款、費用。衢要調查、核實的,應移交上級稅務機關國際稅收管理部門(或有關部門)處理。 5.對納稅評估工作中發現的問題要作出評估分析報告,提出進一步加強征瞥工作的建議.并將評估工作內容、過程、證據、依據和結論等記入納稅評估工作底稿。納稅評信分析報告和納稅評估工作底稿是稅務機關內部資料,不發納稅人,不作為行政復議和訴訟依據。 (七)納稅評估工作的管理 納稅評估是一項綜合性工作,需要各級稅務機關的相關部門密切配合。分工協作。 基層稅務機關及其稅源管理部門,要根據所轄稅源的規模、管戶的數量等工作實際情況。結合自身納稅評估的工作能力,制定評估工作計劃,合理確定納稅評估工作量,對重點稅源戶,要保證每年至少重點評估分析一次0同時要充分利用現代化信息手段。廣泛收集和積曩納稅人各類涉稅信息,不斷提高評估工作水平;要經常對評估結果進行分析研究.提出加強征管工作的建議;耍做好評信資料整理工作,本著“簡便、實用”的原則,建立納稅評估檔案。妥善保管納稅人報送的各類資料,并注重保護納稅人的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要建立健全納稅評估工作崗位責任制、崗位輪換制、評估復查制和責任追究制等各項制度。加強對納稅評估工作的日常檢查與考核;要加強對從事納稅評估工作人員的培訓,不斷提高納稅評估工作人員的綜合素質和評估能力。 五、稅款征收 (一)稅款征收的概念 稅款征收是指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將納稅人應納的稅款組織入庫的一系列活動的總稱。是稅收征收管理工作中的中心環節。 (二)稅款征收方式 1.查賬征收 查賬征收是指稅務機關對賬務健全的納稅人,依據其報送的納稅申報表、財務會計報表和其他有關納稅資料,計算應納稅款,填寫繳款書或完稅證,由納稅人到銀行劃解稅款的征收方式。 2.查定征收 查定征收是指對賬務不全,但能控制其材料、產量或進銷貨物的納稅單位或個人,由稅務機關依據正常條件下的生產能力對其生產的應稅產品查定產量、銷售額并據以征收稅款的征收方式。 3.查驗征收 查驗征收是指稅務機關對納稅人的應稅商品、產品,通過查驗數量,按市場一般銷售單價計算其銷售收入,并據以計算應納稅款的一種征收方式。 4.定期定額征收 定期定額征收是指對小型個體工商戶采取定期確定營業額、利潤額并據以核定應納稅額的一種征收方式。 5.代扣代繳 代扣代繳是指按照稅法規定,負有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負責對納稅人應納的稅款進行代扣代繳的一種方式。即由支付人在向納稅人支付款項時,從所支付的款項中依法直接扣收稅款并代為繳納。 6.代收代繳 代收代繳是指按照稅法規定,負有收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負責對納稅人應納的稅款進行代收代繳的一種方式。即由與納稅人有經濟業務往來的單位和個人在向納稅人收取款項時依法收取稅款。 7.委托代征 委托代征是指受委托的有關單位按照稅務機關核發的代征證書的要求,以稅務機關的名義向納稅人征收零散稅款的一種征收方式。 (三)稅款征收措施 1.由主管稅務機關調整應納稅額 2.關聯企業納稅調整 3.責令繳納 4.責令提供納稅擔保 5.采取稅收保全措施 6.采取強制執行措施 7.阻止出境 (四)稅收優先的規定 (五)納稅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稅收規定 六、稅務檢查 七、稅務行政復議 因有字數限制,如要再詳細的可寫信給我:ypjiang@gsl.com.hk稅務征管的一般程序包括稅務登記,賬簿和憑證管理,發票管理,納稅申報,稅款征收,稅務檢查等環節。 稅收征管法對稅務機關和納稅人在各環節的權利,義務進行了規范,并明確了不履行義務的行政或法律責任。 一、登記管理 1.稅務登記。稅務登記是納稅人在開業,歇業前以及生產經營期間發生變動時,就其生產經營的有關情況向所在地稅務機關辦理書面登記的一種制度。稅務登記是稅收征管的首要環節,具有應稅收入,應稅財產或應稅行為的各類納稅人,都應依法辦理稅務登記。一.稅務登記辦理要求及適用范圍1.開業登記。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在領取營業執照之后的30天內,持相關證件和資料,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設立登記,稅務機關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在30天內審核并發給稅務登記證件。 2.變更登記。納稅人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的,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后的30天內,持有關證件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3.停復業登記。定期定額征收方式的納稅人在營業執照核準的經營期限內需要量停業或復業的。向稅務機關提出申請,經稅務機關審核后進行停業或復業稅務登記。納稅人在停業期間發生納稅義務的,應當按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和規定申報繳納稅款。停業期滿不能及時恢復生產經營的,應提前向稅務機關提出延長停業登記申請,否則稅務機關視為已復業進行征稅和管理 4.注銷登記。納稅人發生解散,破產,撤銷以及其他情形,需要依法終止納稅義務的,納稅人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辦理注銷之前,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登記。納稅人需要向稅務機關提交相關證件和資料,結清應納稅款,多退(免)稅款,滯納金,繳銷發票,稅務登記證和其他稅務證件,經稅務機關核準后,辦理注銷稅務登記手續。 5.報驗登記。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到外縣(市)臨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時,應當向營業地稅務機關申請報驗登記。 二,稅務登記證管理 1.定期換證制度。稅務機關實行稅務登記證定期換證制度,一般3年1次。 2.年檢制度。稅務機關實行稅務登記證年檢制度,一般1年1次。 3.國,地稅局聯合辦理稅務登記制。稅務機關積極推行國稅局,地稅局聯合辦理稅務登記制度。 4.部門配合制度。稅收征管法規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將辦理登記注冊,核發營業執照情況,定期向稅務部門通報,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應在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的賬戶中登錄稅務登記證件號碼,并為稅務部門依法查詢納稅人開戶情況予以協助。 5.遺失補辦制。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遺失稅務登記證件的,應在規定期限內按程序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補辦稅務登記證件。 三,違法處理納稅人未按規定辦理,使用登記證,納稅人的開戶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未按稅收征管法的規定在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賬戶中登錄稅務登記證號碼,或者未按規定在稅務登記證中登錄納稅人賬號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并視情節給予相應罰款等行政處罰。 我國現行的征管模式為“以納稅申報和優化服務為基礎,以計算機網絡為依托,集中服務,重點稽查”。這種模式,從納稅人自覺申報納稅為基礎,通過稅務機關和中介組織的雙層服務,使得所有納稅人都能夠實現自選申報;通過計算機對納稅申報的集約化處理、分析,找出未申報或中止申報的納稅人進行催報催繳,同時將異常申報加以篩選,監控納稅人按期申報;再通過稽查,糾正并處罰不真實的納稅申報,引導納稅人如實申報納稅。說具體一些。依法征收,應收必收,堅決不收過頭稅,堅決不越權減免稅。
以上就是有關“稅務局的人如何征管?稅務機關怎么樣委托個人征稅”的主要內容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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