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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執行稅收政策過程中存在哪些問題
1.對政策學習不夠,不懂,理解不透。2.執行不到位。3.宣傳不徹底。
2,我國原來實行的生產型增值稅存在哪些問題為什么要進行增值稅的轉
對于固定資產,以前是不能進行抵扣的。這破壞了增值稅的抵扣鏈條。改革后變成消費性增值稅,購入固定資產可以抵扣,出售固定資產按17稅率征稅
3,稅收改革中地稅局應不應該存在問題
該句話正確。修訂后的《稅收征管法》特別增加了第五十三條,規定如下: 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稅收征收管理范圍和稅款入庫預算級次,將征收的稅款繳入國庫。對審計機關、財政機關依法查出的稅收違法行為,稅務機關應當根據有關機關的決定、意見書,依法將應收的稅款、滯納金按照稅款入庫預算級次繳入國庫,并將結果及時回復有關機關。本條是關于稅款入庫和由稅務機關征收有關部門查出的稅款并回復有關部門的規定。本條的立法目的,一是保證稅款按照國家規定的稅收征收管理的范圍和預算級次入庫。稅種劃分與收入歸屬相一致,收入歸屬與征管權利相統一,國地各征各的稅,合理劃分稅收行政執法權。二是通過稅務機關對審計、財政機關依法查出的稅收違法行為涉及到的稅款、滯納金的征收入庫的規定,保證稅務機關作為征稅主體的稅款征收權。希望我的回答會你有幫助~~~征管法第三十五條 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有權核定其應納稅額: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以不設置賬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置但未設置賬簿的; (三)擅自銷毀賬簿或者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 (四)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賬的; (五)發生納稅義務,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 (六)納稅人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 第三十六條 企業或者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從事生產、經營的機構、場所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應當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不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而減少其應納稅的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進行合理調整。 第三十七條 對未按照規定辦理稅務登記的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以及臨時從事經營的納稅人,由稅務機關核定其應納稅額,責令繳納;不繳納的,稅務機關可以扣押其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扣押后繳納應納稅款的,稅務機關必須立即解除扣押,并歸還所扣押的商品、貨物;扣押后仍不繳納應納稅款的,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扣押的商品、貨物,以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抵繳稅款。 稅務機關核定應納稅額的具體程序和方法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 納稅人有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條或者第三十七條所列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有權采用下列任何一種方法核定其應納稅額: (一)參照當地同類行業或者類似行業中經營規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納稅人的稅負水平核定; (二)按照營業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的費用和利潤的方法核定; (三)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動力等推算或者測算核定; (四)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采用前款所列一種方法不足以正確核定應納稅額時,可以同時采用兩種以上的方法核定。 納稅人對稅務機關采取本條規定的方法核定的應納稅額有異議的,應當提供相關證據,經稅務機關認定后,調整應納稅額。
4,目前我國增值稅缺點及改革原因
一、我國現行增值稅存在的主要問題nbsp;(一)、現行增值稅是“生產型”增值稅,存在著諸多缺點。如對擴大投資、設備更新和技術進步具有抑制作用;對外購商品重復征稅,不利于出口商品在國際市場上的公平競爭等等。nbsp;1、“生產型”增值稅的稅制本身規定固定資產所含稅金不能扣除。關于“生產型”增值稅的定義,我國稅法沒有給出“生產型”增值稅的法定定義。比較一致的看法認為,“生產型”增值稅“是指增值稅的計稅依據中不允許抵扣固定資產中所含增值稅稅款,是以增值稅納稅人的銷售收入減去其耗用的外購商品和勞務的余額作為計稅依據。”nbsp;所以,我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第一款就規定,納稅人購進固定資產的進項稅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nbsp;由于固定資產所含稅金不允許扣除,這就存在著較為嚴重的重復征稅問題。中山大學稅收與理財研究中心主任楊衛華曾舉例說,比如一家企業要購買一套設備,設備的價格是1萬元,按照17%的增值稅,實際企業購買時必須付11700元錢,其中包括購買10000元固定資產所含的稅金1700元。但是在企業生產出產品進行銷售時,根據現行增值稅制規定,企業購買該固定資產的進項稅金1700元不能申報抵扣。實際上相當于對企業進行了重復征稅,對企業來說是一個沉重的負擔。有關研究表明:重復征稅問題,一方面會抑制投資的增長,另一方面會抑制資本有機構成較高的高科技產業和基礎產業的發展。nbsp;2、我國實行“生產型”增值稅,而西方國家普遍實行“消費型”增值稅。目前,世界上實行生產型增值稅的國家已經很少,我國屬于“很少”中的一員。而且,我國增值稅的法定基本稅率為17%,“如果換算成同國外可比口徑,即換算成消費型增值稅,則稅率高達23%,高于西方國家的水平。”nbsp;實行“生產型”增值稅且稅率過高,不利于我國商品在國際市場上的參與競爭。即使我國對出口商品實行免抵退稅政策,但與國外實行“消費型”增值稅相比,產品中仍隱含著部分稅金,并不是真正的完全退稅,很大程度上削弱了我國商品的競爭力。nbsp;(二)、增值稅優惠政策太多,發揮作用太少,給征收管理帶來困難。nbsp;《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規定了對部分貨物實行13%的低稅率和八種項目免征增值稅等優惠政策,在運行過程中,國家又陸續出臺了一些減免稅項目和一系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等優惠措施。比如民政福利企業先征后返、軟件和集成電路產品超稅負即征即退、資源綜合利用稅收優惠等等,這些優惠政策大都具有一定的時間性、區域性、范圍性,內行人記不住,外行人看不懂,操作上十分困難,發揮的作用常常有悖于制定政策的初衷,給稅收征管帶來困難。nbsp;以民政福利企業為例:政策規定,福利企業安置“四殘”人員占生產人員50%以上享受返還全部已納增值稅的照顧。安置“四殘”人員占企業生產人員35%以上未達到50%的,如發生虧損可給予部分或全部返還已征增值稅,具體比例的掌握以不虧損為限。實際操作中,這個50%比例稅務機關難以把握,真假殘疾人稅務機關無法辨別,平時是正常人,稅務機關檢查時就成了聾啞人。另外,臨時工與正式工能否一樣參與比例計算,殘疾人的事假、病假應不應該剔除等,一直困擾著稅務機關,也為個別納稅人制造假象騙取優惠政策提供托詞借口。再者,“國家對福利企業實行優惠政策,目的是為保護殘疾人合法權益提供物質保障,確保殘疾人事業健康發展。”而實際上,“隨著體制改革后福利利企業個體成份的不斷遞增及我國加入WTO后,外商合資、獨資企業的紛紛登場,使福利企業的大部分減免稅金被經營者占有。”真正用于殘疾人方面實在是極少的一部分,“現行的福利企業稅收政策對保障殘疾人合法權益的作用逐漸削弱。”nbsp;(三)、增值不征稅,有悖于增值稅原理,為企業提供廣泛的避稅機會。nbsp;國家規定從2002年1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農業生產者銷售的免稅農業產品的進項稅額扣除率,由10%提高到13%。這一政策的實施,造成了部分農產品經營及加工行業的一般納稅人在生產經營中增值不繳稅的問題,違背了增值稅的基本原則。nbsp;例如,甲油廠某月收購大豆10萬元,開具收購發票后計提增值稅進項10萬元×13%=1.3萬元。當月甲油廠將該批大豆轉售給乙油廠,價稅合計11萬元,應提增值稅銷項稅110000÷(1+13%)×13%=12654.87(元)。應納稅額為-345.13元。如果該公司以13%毛利率即11.3萬元價格出售此批貨物

5,稅收政策執行中遇到的問題有哪些如何改進和優化
一、關于外商投資項目適用進口稅收優惠政策問題 根據外商投資的法律法規規定,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并領取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和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等有關法律文件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以下統稱外商投資企業),所投資的項目符合《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鼓勵類或《中西部地區外商投資優勢產業目錄》的產業條目的,其在投資總額內進口的自用設備及隨設備進口的配套技術、配件、備件(以下簡稱自用設備),除《外商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所列商品外,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2002年4月1日以前批準的外商投資限制乙類項目,以及1996年4月1日以前批準的外商投資項目,仍可享受上述外商投資項目進口稅收優惠政策。但以上外商投資項目(包括鼓勵類項目),其項目單位須于2007年12月31日前按照現行規定持項目確認書或其他相關資料向海關申請辦理減免稅備案手續,并于2010年12月31日前向海關申請辦理項目項下進口自用設備的減免稅審批手續。逾期,海關不再受理上述減免稅備案和審批申請。個別投資規模大,建設期長的外商投資項目,經海關總署商原出具項目確認書的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同意,可適當延長辦理減免稅審批手續的時限。 二、關于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適用進口稅收優惠政策問題 (一)中外投資者采取發起或募集方式在境內設立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或已設立的外商投資有限責任公司轉變為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并且外資股比不低于25%,所投資的項目符合《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鼓勵類或《中西部地區外商投資優勢產業目錄》的產業條目的,其在投資總額內進口的自用設備,可以享受外商投資項目進口稅收優惠政策。 (二)內資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轉變為外資股比不低于25%的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并且同時增資,所投資的項目符合《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鼓勵類或《中西部地區外商投資優勢產業目錄》的產業條目的,其增資部分對應的進口自用設備可享受外商投資項目進口稅收優惠政策。但原項目(不含增資部分)項下進口的自用設備不能享受外商投資項目進口稅收優惠政策。 (三)境內內資企業發行B股或發行海外股(H股、N股、S股、T股或紅籌股)轉化為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其投資項目一般不享受外商投資項目進口稅收優惠政策。此類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所投資的項目符合《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鼓勵類或《中西部地區外商投資優勢產業目錄》的產業條目的,其在投資總額內進口的自用設備,除《國內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所列商品外,可以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此前已經國務院特別批準按國內投資產業政策管理的此類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仍按原規定執行。 三、關于外國投資者的投資比例低于25%的外商投資企業的進口稅收政策適用問題 (一)外國投資者的投資比例低于25%的外商投資企業,所投資的項目符合《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鼓勵類或《中西部地區外商投資優勢產業目錄》的產業條目的,其在投資總額內進口的自用設備,除《國內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所列商品外,可以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二)持有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的A股上市公司(以下簡稱外商投資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方案實施后,因增發新股或原外資法人股股東出售股份,使外資股比低于25%的,其投資項目不能享受外商投資項目進口稅收優惠政策;之后即使原外資法人股股東通過回購股份等方式,使外資股比再次不低于25%的,其投資項目仍然不能享受外商投資項目進口稅收優惠政策。對于股權分置改革方案實施后,外商投資上市公司增發新股,或原外資法人股股東出售股份,但外資股比不低于25%,所投資的項目符合《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鼓勵類或《中西部地區外商投資優勢產業目錄》的產業條目的,其在投資總額內進口的自用設備仍可享受外商投資項目進口稅收優惠政策。 (三)外國投資者的投資比例低于25%的外商投資企業不能享受外商投資項目進口稅收優惠政策,因此,此類企業不屬于《海關總署關于進一步鼓勵外商投資有關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署稅〔1999〕791號)中規定的可享受有關稅收優惠政策范圍,不能利用自有資金免稅進口自用設備。 四、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境內再投資項目的進口稅收政策適用問題 (一)外商投資企業向中西部地區再投資設立的企業或其通過投資控股的公司,注冊資本中外資比例不低于25%,并取得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所投資的項目符合《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鼓勵類或《中西部地區外商投資優勢產業目錄》的產業條目的,其在投資總額內進口的自用設備,可享受外商投資項目進口稅收優惠政策。 (二)外商投資企業向中西部以外地區再投資設立的企業,以及向中西部地區再投資設立的外資比例低于25%的企業(上述企業包括直接或間接含有外資成分的公司),所投資的項目仍按外商投資產業政策管理,其中符合《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鼓勵類或《中西部地區外商投資優勢產業目錄》的產業條目的,其在投資總額內進口的自用設備,除《國內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所列商品外,可以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6,小議個人所得稅改革的根本問題都有哪些
在匯集財政收入、公平收入分配方面發揮著宏大作用。但在運轉中日益暴顯露的稅制設計自身和征管方面的許多問題,也正嚴重障礙著其功用的更大發揮,迫切需求從基本上停止變革。 一、目的功用定位 個人所得稅的目的功用定位是指一國個人所得稅在某一時期應主要發揮什么樣的功用作用,這是設計和變革個人所得稅的首要問題。個人所得稅有匯集財政收入和公平收入分配兩大功用,因而,一國個人所得稅的目的功用定位又有三種選擇: (1)以調理收入分配為主,只對少數高收入者停止特殊調理;(2)以匯集財政收入為主,對大多數人停止普遍調理;(3)同時統籌匯集財政收入和公平收入分配,對中等以上的收入階級停止調理。對我國現階段個人所得稅功用定位的爭論正好構成以上三種觀念。筆者以為第三種觀念是合適我國國情的選擇。由于我國日益增大的GDP、GNP總額和個人所得在GNP最終分配中份額的不時上升,標明_『居民個人的征稅才能日益加強,決議了個人所得稅應在處理財政艱難,進步稅收占GDP的比重中更有作為;日益擴展的個人收入分配差距又決議了個人所得稅必需在公平收入分配方面發揮更大的作用。按第一種目的功用定位停止稅制設計,必然規則較高的起征點,這便相應降低了高收入者的應稅所得額和適用稅率,從而將弱化個人所得稅調理收入分配的功用;由于個人所得稅收人總額減少,政府沒有足夠財力轉移支付以保證貧窮人口的根本生活需求,反而會加速貧富分化,增加社會不穩定要素,假如用開征社會保證稅或進步社會保證稅稅負的手腕處理問題,則由于社會保證稅的普遍征收和比例稅率的累退性,必然增加中低收入者的擔負,這比累進的個人所得稅更有礙公平,這一切正與調理個人收入分配的目的南轅北轍。事實上,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就由于目的功用定位瞄準高收入階級,以公平收入分配為目的,便過火強調區別看待,為此選擇了分類征收形式。將個人收入劃分為l1個類別,設計了稅負不同、方式各異、扣除有別的稅率停止征收,結果使稅制異常復雜,加之征管根底制度不完善,征管難以順應,避稅破綻大開,偷逃行為隨便得逞,收入并不高的工薪階級成為最主要的擔負者,而真正的高收入者卻游離在征管之外。而按第二種目的功用定位停止稅制設計,必然要對中、低收入者,特別是略高于貧窮線的低收入者課稅,而對高收入者難以有效調理,既不契合公平準繩,也不契合效率準繩,促使一局部人墮入絕對貧窮,既不能增加財政收入,又使大量高收入者擔負的稅款大量流失,匯集財政收入的目的同樣難以完成。因而,在現階段,我國個人所得稅目的功用定位只能以統籌匯集財政收入和公平收入分配為雙重目的,對中等以上收入階級停止調理。 二、征收形式選擇 從世界范圍看,個人所得稅有三種征收形式:分類征收形式、綜合征收形式和混合征收形式。分類征收形式就是將各類所得分門別類的劃分紅若干種,對不同來源的所得采用不同的規范和辦法征收。這種形式事實上是多個稅種的簡單匯合,因此征收形式煩瑣,易管,也能對不同性質的所得實行差異看待。但這種形式不能全面權衡征稅人的真實征稅才能,不能較好表現量能擔負的準繩,不只不同項目間稅負不平,而且使所得來源多、綜合收入高的征稅人不納或少征稅,而使應稅所得來源單一、綜合收入少,但相對集中的人多征稅,易使征稅人改動所得項目稱號,合成收入,屢次扣除費用,逃避稅收。還由于采用該形式,普通項目只能采用比例稅率,而使個人所得稅的調理存在明顯的累退性。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就應由于實行分項征收形式,上述問題十分嚴重。 綜合征收形式就是聚集和綜合全部所得,統一適用同一種超額累計稅率表停止的征收辦法。這種形式能較好的貫徹量能擔負的準繩,從橫向和縱向上對稅收擔負停止公平分配,比擬合理,因此較興旺國度普遍采用,但對個人申報和稅務稽查程度請求高,需求年終匯算清繳,必需以興旺的信息網絡和全面牢靠的原始材料為條件,這無疑進步了征收本錢。就我國目前的征管程度看,這種形式只能是我們長期的斗爭目的。 混合征收形式就是辨別不同性質的所得,對一局部分類征收,對另一局部綜合征收,即分類征收與綜合征收相分離的征收形式。在這種形式中,假如綜合分類范圍的劃分和分離搞得好,就能集中分類形式和綜合形式的優點,摒除兩者缺陷,到達煩瑣、易管、公平征收的目的。普通說來較優的分離是:大綜合,小分類,經常性、運營性所得綜合,非經常性、非運營性所得分類;相同性質的所得綜合,不同性質的所得分類;計算煩瑣的綜合,計算復雜的分類。很顯然,現階段,混合征收形式是我國個人所得稅征收形式的必然選擇。事實上,世界各國個人所得稅征收形式的演化過程反映出這么一個規律:分類征收形式只是與單一居民收入和低程度的征管相順應的征收形式,隨著社會經濟開展和征管程度的進步,綜合征收形式是個人所得稅征收的最終請求,而混合征收形式是大多數國度個人所得稅征收形式從分類征收走向綜合征收的必然過渡。 三、稅率設計 個人所得稅的稅率設計應是該稅種目的功用請求的最集中表現,稅率方式又決議于征收形式的選擇,同時作為“經濟結合國”的重要成員,我國個人所得稅的稅率程度、層次、級距的設計既不得不思索與國際接軌,又不能脫離我國度庭觀念強,家庭總收入比個人收入更能全面反映征稅才能的實踐,而掩蓋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的個人所得稅,其最高稅率又不能不與企業所得稅稅率相銜接。 我國個人所得稅混合征收形式的選擇決議廠其稅率方式在總體上分為超額累進稅率和比例稅率兩種方式,綜合征收項目適用超額累進稅率,分類征收項目適用比例稅率。合理的比例稅率,應在不停止費用扣除的狀況下,按超額累進稅率的實踐均勻稅率設計。因而,個人所得稅稅率設計的中心問題是超額累進稅率的設計。依據上述約束條件,我國個人所得稅稅率的設計應以家庭為根底申報單位,遵照世界各國個人所得稅“寬稅基,低稅率,大級距,少級次”變革的思緒,將我國居民按家庭收入www.bfblw.com程度劃分為低收入、中等收入、較高收入、高收入、最高收入五個層次,分別按規則稅率超額累進征收。依據我國個人所得稅統籌匯集財政收入和公平收入分配。對中等以上的收入階級調理目的功用的請求,對低于規范中等收入家庭的收入局部肯定零稅率,既為對低收入家庭的免征,又為其他各家庭的扣除規范、對高于規范中等收入家庭收入、低于較高收入的家庭收入的局部以5%的稅率征收;對高于較高收入家庭收入、低于高收入家庭收入的局部以10%的稅率征收,對高于高收入家庭收入、低于最高收入家庭收入的局部以20%稅率征收,對高于最高收入家庭收入的局部以35%稅率征收。這種設計因各類家庭的劃分規范必然要隨社會經濟的開展和物價程度的變動而適時調整,但各層次稅率能夠長期堅持不變,因此既能順應經濟變化又能穩定擔負政策。
7,近兩年增值稅改革中的任何一個問題
淺議我國現行增值稅的改革 摘 要:我國的生產型增值稅在增加我國財政收入,促進我國經濟發展上曾發揮了積極的作用。但是經濟形勢的向前發展對其提出了新的要求。因此建議從增值稅類型、征收范圍、稅制結構的合理調整三方面加以改革。 關鍵詞 生產型增值稅 現狀 改革思路 1 增值稅的歷史淵源 增值稅作為一種正式的稅收制度投入使用,始于1954年的法國的改革。改革前,其前身是營業稅,開始只是針對商品批發環節和工業生產征收,體現的是道道征收,全額征收的特點。這種稅收方式導致稅負不公,不利于經濟的發展,需要對此加以改革。增值稅正是對此不足加以改革的產物,體現的是道道征收、稅不重征的設計理念。自1954年由法國開始實行且取得成功以來,已被世界很多國家普遍推行和采用。 根據對購入固定資產所征收的增值稅的抵扣處理方法的不同,可以把增值稅分為生產型增值稅、消費型增值稅和收入型增值稅。這三種增值稅各有其特點。生產型增值稅最大的特點在于不允許扣除購入固定資產時發生的增值稅,課稅依據既包括生產資料,又包括消費資料,與國民生產總值范圍一致,因而被稱為生產型增值稅。消費型增值稅在征稅時,則允許把當期購置的固定資產時發生的增值稅價款一次全部扣除,課稅依據只限于消費資料,所以稱為消費型增值稅。而收入型增值稅又與前兩種計算方式不同,允許分期扣除購入固定資產時發生的增值稅,按固定資產當期的折舊部分的比例來扣除,課稅范圍相當于社會國民收入,所以叫做收入型增值稅。目前,我國實行的是生產型增值稅,而世界上大多數國家則實行消費型增值稅。我國選擇實行生產型增值稅是受我國當時的經濟狀況所制約。我國在1994年對稅制進行了重大改革,生產型增值稅作為流轉稅的核心稅種主要是基于國家財政收入的考慮。根據當時數據表明,我國1年新增資本投資額2 000億元,按17%的普通稅率,若采用消費型增值稅的計算方法,要減少340億元的稅收,國家財政難以承受。從當時國情出發而選擇生產型增值稅,確能增加國家財政收入。由于生產型增值稅不允許對當期購進的固定資產做任何抵扣,因而其稅基最大,在納稅人銷售收入和稅率不變的情況下,實行生產型增值稅取得的國家財政收入最大。而消費型增值稅與生產型增值稅和收入型增值稅相比,扣除了當期用于生產應稅產品的全部固定資產價款,稅基最小,取得的國家財政收入雖然也因此而最少,卻有利于刺激加大投資力度,所起的作用與生產型增值稅正好相反。至于收入型增值稅,則是界于生產型增值稅和消費型增值稅之間的一種稅,理論上可行而實踐中卻由于受其計算的復雜而被限制廣泛使用。 2 我國增值稅實行的現狀 自1994年改革以來,我國一直實行是以生產型增征稅為核心稅種的稅制結構,為保障國家財政收入,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發揮了作用,我國財政狀況逐年得到好轉。據統計,我國的稅收收入占國家財政收入的比重,自改革以來一直保持在90%以上。但是由于生產型增值稅本身固有的抑制投資的特點,卻并不符合我國現階段的經濟形勢。為了擴大內需,開拓國內外市場,促進國民經濟的增長,目前我國實施的是積極的財政政策,以增加投資,擴大內需為主要內容,采用生產型增值稅卻對其產生了許多不利的影響: 2.1 生產型增值稅制約了資本投資 在我國現行增值稅制度下,企業在購入固定資產的時候,該項資產便已在銷售時繳納了一道流轉稅,且已一并記入其原值,如再將該項資產的折舊并入稅基計征增值稅,勢必導致稅基存在重復征稅的現象。對于資本有機構成高的技術密集型行業或企業來說,單位產品折舊含量大,將折舊計入稅基,造成其稅負大大高于其他行業或企業,對運用高、精、尖技術的機電設備、計算機等高科技企業尤其突出。這種稅負不公的情形客觀上加重了企業的稅收負擔,挫傷了企業技術更新和改造以及擴大再生產的積極性,有利于資本有機構成低的勞動密集型行業和企業卻不利于先進技術企業發展的局面,而這是與我國轉粗放式經營為集約化經營,大力發展高薪技術產業的產業政策相矛盾的。這是實行生產型增值稅最大的弊病。 2.2 生產型增值稅提高了出口成本 對出口產品徹底退回國內已繳的增值稅,實現出口產品增值稅的零稅率,加強出口產品的競爭力,是世界各國通行的做法。而采用生產型增值稅的征收模式,由于出口企業購入的固定資產所含的稅金不能抵扣,相當于產品在生產成本的基礎上又征收了一次投資稅,提高了出口產品的銷售價格,加大了出口企業的競爭壓力,無形中起到了抑制出口的消極作用。 2.3 我國增值稅稅收征收范圍不全面 目前國際上規范化的增值稅范圍為所有貨物銷售、生產性加工、進口、修理裝配、交通運輸業、郵電通信業、建筑安裝業、勞務服務業等。而我國的征收范圍僅限于工業和商業領域,主要在商業的生產、批發、零售環節,尚未擴大到農業和服務業。增值稅鏈條在農業和服務業的中斷必然導致其環環制約的功能發揮不夠全面,影響了其對資源配置、收入分配、地區和產業經濟平衡發展的調節作用,不利于第一、三產業擴大再生產,亦不利于資本有機構成較高的基礎產業如交通行業的發展,阻礙了經濟結構的調整。 3 我國現行增值稅改革思路 我國在1994年改革時實行的生產型增值稅的征收模式已不能促進經濟快速發展。這種局面在我國加入WTO后因其不適應WTO的相關規則而表現更加明顯。增值稅轉型勢在必行,且迫在眉睫。建議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 3.1 改生產型增值稅為消費型增值稅 與生產型增值稅相比,消費型增值稅雖然由于允許抵扣固定資產稅金的緣故而減少了稅基,從而減少了國家財政收入。但是從長期來看,卻可以刺激企業加大投資力度、更新設備、改造技術、加快發展,從總體上擴大稅基,仍達到增加稅收的作用,更促進國民經濟持續健康發展。世界上其他國家亦多采用消費型增值稅。據統計,在目前實行增值稅的68個國家中,有57個實行消費型增值稅,實行收入型增值稅的國家有7個,僅僅只有4個國家實行生產型增值稅(包括我國在內)。 3.2 擴大增值稅的征稅范圍 增值稅的設計理念是,“道道征收,環環相扣,稅不重征,稅負公平”,為此對增值稅范圍提出了要求。而增值稅征稅范圍越廣,稅款征收的鏈條就越緊,越有利于消除重復征稅,并且征稅成本越低,這也有利于控制稅源。因此,參照國際上通行做法,可以考慮首先將征稅范圍延伸到整個工業生產流通領域,以及與工業生產聯系緊密的服務領域,主要包括如交通運輸業、建筑業、倉儲業、租賃業、廣告業、無形資產轉讓、不動產銷售等領域。當條件成熟時,還可以適時把金融保險業、娛樂業、文化體育業也納入增值稅的征收范圍,從而減輕服務業的稅收負擔,促進服務業的發展,緩解由生產型增值稅轉為消費型增值稅而帶來的就業壓力。 3.3 完善稅制,合理調整增值稅在現有稅制中的地位 稅收杠桿作為國家宏觀調控的工具之一,卻可能因增值稅的高稅率和在財政收入中所占的比重過大而導致排擠其他稅種在整個財政收入中應有的地位,不利于國家宏觀調控政策的實現。而事實上,近年來我國個人所得稅上升勢頭猛烈。個人所得稅由于實行累進稅率,不僅可以隨著收入的改變而改變,而且變化的速度往往快于國民收入變化的速度,可促進國民經濟更快發展。因此,結合現實國情,可考慮把我國以增值稅為主的模式,逐步過渡到以所得稅為主的更合理的稅制結構。 我們相信,在加快推進稅制改革,逐步完善稅制體系的基礎上,我國將可以為各類市場主體公平競爭創造一個更加寬松的財稅環境。 .
以上就是有關“稅收改革存在什么問題?執行稅收政策過程中存在哪些問題”的主要內容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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