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小編發現不少網友在網上搜索保單為什么會失效?保單失效還款這類內容,所以小編也是為此幫大家整理出了下面這些相關的內容,不妨和小編一起看看吧?
1,保單失效還款
需要還。保險貸款其實是你借的自己的錢,還要給保險公司利息。這個錢是你的,你只錢保險公司一點利息,你還了之后不想要這個保險可以退保。退保保險公司還要給你錢
2,期限一年按時間到2012年三月到期為什么我的卡是2011年12月
保險是以保單明示的日期為準,對應日一年到期。買的當時是否注意寫錯了?但已生效無法變更。可以的 不受影響 如果你老家的保單沒過期 異地購買的保險自動會以你上一份保險到期的日子開始計算您好,卡是卡的有效期,也就是說如果購買了這張卡在有效期內沒有激活的話,那么,卡就失效了.就像是手機充值卡一樣,必須在有效期內充值.
3,淘寶退運運費險保單為什么沒生效
在買家退貨前,保單的狀態一直都是未生效的。當買家退貨后,保單狀態會變成“核賠進行中”的。在買家退貨前,保單的狀態一直都是未生效的。當買家退貨后,保單狀態會變成“核賠進行中”的,一般買家選擇退貨,賣家同意,買家填寫退貨物流單號,賣家確認收貨,保單就會自動生效,不過運費需要你提前支付的首先你要知道運費險是在什么情況下才會賠付,在你申請退換貨時,賣家同意后,你把寶貝寄回給賣家,然后填上單號,賣家簽收確認后,保險公司會在幾天內把錢(最高好像8元),轉回你的支付寶應該是你的辦理流程不完整或者不正確。 呵呵。這是自己失誤導致的啊。

4,人身保險合同無效的原因
最常見的是代簽名無效受益人可以是由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指定的人,如沒有指定則是被保險人的法定繼承人或遺囑繼承人.因此受益人可以是直系血親、旁系血親或其他的人。所以,既不能對d,也不能對保險公司訴.d作為c的指定受益人屬于合法;女朋友d可以作為受益人;d領取了保險金后,可以自主處理;該案件符合法律規定,您沒有理由起訴。以下幾種情形的人身保險合同無效: 一、投保人對保險標的不具有保險利益的; 二、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并認可保險金額的; 三、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 損害國家利益的; 四、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五、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 六、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 七、保險公司或其代理人在保險業務中隱瞞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或者欺騙投保人情形下的人身保險合同并非當然的無效合同,而是可撤銷合同。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并認可保險金額的,合同無效。希望答案可以幫到你!
5,保險合同無效的原因有哪些
1、根據保險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投保人不得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人身保險,保險人也不得承保。”和“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險,不受前款規定限制。但是,因被保險人死亡給付的保險金總和不得超過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限額。”該條規定包含兩種保險無效的情形:一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不能作為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保險合同中的被保險人,保險公司也不得承保;主要指被確定為無民事能力的精神病人。二是父母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以死亡保險標的的保險金額總和不得超過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限額。2、根據保險法第三十四條之規定,“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未經被保險人同意并認可保險金額的,合同無效”,但是未成年子女的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保險合同,不需要未成年子女的同意和認可。3、根據保險法第五十五條第三款之規定,“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保險價值。超過保險價值的,超過部分無效,保險人應當退還相應的保險費。”在財產保險中,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保險價值,超過部分無效。4、根據保險法第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人身保險的投保人在保險合同訂立時,對被保險人應當具有保險利益。”否則,保險合同無效。5、沒有風險的保險合同無效。根據保險法第二條“本法所稱保險,是指投保人根據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保險人對于合同約定的可能發生的事故因其發生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或者當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或者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等條件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商業保險行為。”該條對保險做出了明確的定義,“可能發生的事故”是保險的基本特征,“可能發生的事故”就是保險中的風險,因此風險存在是保險合同的基本特性,沒有風險就沒有保險合同。訂立保險合同時,倘若風險已經不存在或者消滅,保險合同就沒有了存在的價值,保險合同無效。6、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免責條款不產生效力。根據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款之規定“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保險合同的訂立是保險人提前訂好的條款,是格式條款,事前投保人難有充分的了解,保險法要求保險人對免責條款作出提示或者明確的說明是完全必要的,也是和合同法的規定相一致的。1、根據保險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投保人不得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人身保險,保險人也不得承保。”和“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險,不受前款規定限制。但是,因被保險人死亡給付的保險金總和不得超過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限額。”該條規定包含兩種保險無效的情形:一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不能作為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保險合同中的被保險人,保險公司也不得承保;主要指被確定為無民事能力的精神病人。二是父母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以死亡保險標的的保險金額總和不得超過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限額。 2、根據保險法第三十四條之規定,“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未經被保險人同意并認可保險金額的,合同無效”,但是未成年子女的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保險合同,不需要未成年子女的同意和認可。 3、根據保險法第五十五條第三款之規定,“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保險價值。超過保險價值的,超過部分無效,保險人應當退還相應的保險費。”在財產保險中,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保險價值,超過部分無效。 4、根據保險法第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人身保險的投保人在保險合同訂立時,對被保險人應當具有保險利益。”否則,保險合同無效。 5、沒有風險的保險合同無效。根據保險法第二條“本法所稱保險,是指投保人根據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保險人對于合同約定的可能發生的事故因其發生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或者當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或者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等條件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商業保險行為。”該條對保險做出了明確的定義,“可能發生的事故”是保險的基本特征,“可能發生的事故”就是保險中的風險,因此風險存在是保險合同的基本特性,沒有風險就沒有保險合同。訂立保險合同時,倘若風險已經不存在或者消滅,保險合同就沒有了存在的價值,保險合同無效。 6、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免責條款不產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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