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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怎樣寫涉外買賣合同
內容包括:1.約首,包括合同名稱、訂約地點與日期、雙方當事人等。2.正文,反映雙方權利義務關系的實質性條款。包括數量、質量、價格、包裝、裝運、支付、不可抗力、適用法律和仲裁等條款;3.約尾,包括合同文字效力、正本份數及附件效力、代表簽章等。涉外貨物買賣合同必須采用書面形式,常見的有:1.正式合同,一般內容較全面、完備,主要適用于大宗或成交額較大商品。2.成交確認書,是一種筒式合同,適用于成交額不大或已訂有代理、包銷等長期協議的合同。3.以電報、電傳、信件成交的合同。
2,外銷合同的約首包括
名稱,合同編號;簽約日期;簽約地點;雙方名稱、地址、聯系電話。合同是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關系的協議。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外銷合同就是出口方與進口方簽訂的相關銷售協議。外銷合同的基本要點如下: 一、 約首部分:合同編號;簽約日期;簽約地點;雙方名稱、地址、聯系電話。 二、 基本條款:合同標的的名稱、規格、數量、單價、成交條件、幣種、總額;數量或金額允許浮動范圍;起運口岸、目的港;最遲裝運期;保險條款;付款方式;出具單據;裝運條件;質量標準;包裝;合同排它;件載。 三、 約尾部分:雙方簽字;生效日期。
3,一分完整的外貿合同包括哪些具體內容
約首由1.合同名稱2.合同號碼3.合同日期4.合同當事人雙方的信息(名稱,地址)構成.二.(不可抗力包含不可抗力時間的范圍、對不可抗力事件的處理原則和方法、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后通知對方的期限和方式、出具證明文件的機構等內容)10.(數量、檢驗證書等內容,計量單位)3.(投保人,保險金額.爭議的解決dispute resolution、仲裁規則、裁決效力等)三.約尾;索賠條款一般包含索賠依據、索賠期限等內容)9.保險條款insurance.正文.1.(單價,價格術語,合同金額的大寫和小寫)4.包裝條款packing.(包裝的種類.(爭議的解決方式、提請仲裁的仲裁地點、仲裁機構,包裝方式,包裝的總件數)5.裝運條款shipment.不可抗力force majeure.品質條款quality,對分裝及轉運的規定)6.支付條款payment.(開證銀行,信用證種類,信用證金額,到證時間,到期日,保險的險別,到期地點)7.(貨號.檢驗及索賠inspection&claims.(檢驗條款通常包含有關檢驗權的規定,檢驗或復檢的時間及地點、檢驗機構主要包括三大部分,商品名稱及規格)2.數量條款quantity.約首 2.正文 3:1.價格條款price.約尾其中,一,保險條款及生效日)8.(起運港,目的港,裝運日期

4,交易洽商中簽訂的書面合同的形式有哪些
書面合同的形式在國際貿易中,進出口貿易書面合同的名稱和形式,均無特定的限制。合同(Conatract)確認書(Confirmation),協議書 (agreement)和備忘錄(memorandum)以及訂單(order)均有使用。但是我國外貿業務中主要使用的是合同和確認書。(1)合同合同的內容比較全面詳細,除了包括交易的主要條件如品名、規格、數量、包裝、價格,交貨、支付外、還包括保險、商品檢驗、索賠、仲裁、不可抗力等條款。賣方草擬提出合同的稱為“銷售合同”(Sales Contract),買方草擬出的合同稱為“購貨合同”(Purchase contract)。使用的文字應是第三人稱的語氣。(2)確認書確認書是合同簡化形式。賣方出具的確認書稱為“售貨確認書”(Sales confirnation)買方出具的確認書稱為“購貨確認書”(purchase Confirmation)使用的文字是第一人稱的語氣。確認書的法律效力與合同完全相同。(3)協議書協議(Agreement),在法律上是“合同”的同義語。當雙方當事人把經協商達成一致的交易條件歸納為書面形式時,我們就稱之為“協議”。其內容中對買賣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作了明確、具體和肯定的規定,所以這樣的協議就具有法律效力。(4)定單和委托訂購單定單是指由進出口商與實際購買者擬定的貨物定購單。委托訂購單是指由代理商或中間商擬定代理買賣貨物的訂購單。口頭磋商達成的交易,在取得口頭協議后,都應經雙方合法代表正式簽署書面合同。合同一般包括三個部分:第一部分是合同的首部,叫約首。它包括合同的名稱、合同的編號、締約日期、締約地點,締約雙方名稱和地址等。第二部分是合同的主體,叫本文。它載有主要的交易條款。第三部分是合同的尾部,叫約尾。包括合同的份數以及締約雙方的簽字等。合同的內容應該符合政策,條款明確、嚴密,前后一致并與交易雙方達成的條款內容完全一致。有效的合同對雙方當事人都有約束力。第一,口頭形式。當事人口頭協商達成協議。口頭合同簡便易行,在日常生活中廣泛運用,口頭合同的好處是方便。但是,口頭合同在發生糾紛時難以取證,不易分清責任。對于不及時結清的和較重要的合同,不宜采用口頭形式。第二,書面形式。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以及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當事人協商同意的有關修改合同的文書、電報和圖表,也是合同的組成部分。采用書面合同的好處是,當發生糾紛時舉證方便,容易分清責任,也便于主管機關和合同管理機關監督、檢查。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我們建議,大家盡量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第三,公證形式。合同公證指當事人約定或者依照法律規定,由國家公證機關對合同內容加以審查公證。公證機關對書面合同內容的真實性和合法性進行審查確認后,在合同書上加蓋公證印鑒,以資證明。經公證的合同具有很強的證據力,除有相反的證據外,不能推翻。合同要不要公證,一般由當事人自行約定。當事人要求必須公證的合同,不經公證不生效。第四,批準形式。有些合同須經國家有關主管機關審查批準。當事人應將簽訂的書面合同及有關文件提交國家有關主管機關審查批準,批準后才生效。法律規定需要批準而沒有經過批準的合同,沒有法律效力。第五,登記形式。當事人約定或依照法律規定,將合同提交國家登記主管機關登記。合同登記一般用于不動產的,如房屋土地等,但某些特殊的動產,如船舶等,法律也要求其轉讓要登記。
5,進出口合同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進口合同的內容與出口合同大體相同,共分三個部分。第一部分是約首,約首主要包括合同名稱、編號、訂約日期和地點,當事人名稱和地址、適用的法律等。第二部分是合同的本文,即基本條款,包括商品名稱、品質規格、數量、包裝、價格、交貨、付款等主要條款和格式條款,或稱一般交易條款,即合同中的通用條款,如商品檢驗、索賠、不可抗力、仲裁等。第三部分是約尾,約尾包括合同的有效期、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買賣雙方的簽字等。一、約首合同中的約首部分主要包括以下內容:1.合同名稱。合同的名稱應正確體現合同的內容,進口人制作的合同通常稱購貨合同或購貨確認書。如由國外出口人起草繕制的也有使用售貨合同的。2.訂約日期和地點。訂約日期應為接受生效日期。根據我國《合同法》規定,接受通知到達發盤人時生效。如合同未另行規定生效條款,訂約日期即合同的生效日期。3.當事人名稱、地址。當事人的全名和詳細地址應在合同中正確載明,除了可以識別當事人之外,在發生糾紛時,可作為決定訴訟管轄的重要依據,也便于在必要的時候進行聯系。4.前文。前文措詞必須與合同名稱相一致。如采用合同書形式,則前文應使用第三人稱語氣,例如:“本合同由××與××訂立”(This contract is made and entered into bvand between…and…)或類似詞句;如使用確認書,則前文措詞應使用第一人稱語氣,例如:“茲確認從你方購買……”(We confirm the purchase from you…)或類似詞句。合同的成立、履行及解釋依據哪一國法律,對雙方當事人都十分重要。按包括我國在內的多數國家法律,當事人可以選擇處理合同爭議所適用的法律,并在合同中加以規定,如訂明:“本合同的訂立、履行及解釋適用中國法律。”二、基本條款進口合同本文中的基本條款與出口合同相同,包括商品的名稱、規格、數量、包裝、價格、交貨、付款等。但在具體內容的掌握上則有所不同。1.商品的名稱和質量。很多商品在不同的國家有不同的名稱,因此,在進口詢盤時,應注意所使用的商品名稱能代表擬訂購的商品,并使用國際通用名稱。在確定商品名稱時,要做到既有利于運費的計算,又不致與其他商品相混淆。進口合同中對商品名稱要作明確規定,進口許可證及其他進口單證中的商品名稱與進口合同要嚴格一致。進口合同中的商品質量條款是非常重要的條款。進口合同的糾紛以品質問題最多,因此,為預防或避免賣方交貨品質不符要求或以次充好,合同中的商品規格、標準、牌號、型號、等級等應訂得具體明確。2.數量條款。按我國計量法的規定,進口數量單位(包括商品規格的計量單位)必須符合我國的法定計量單位和標準,一般不進口非法定計量單位的儀器設備,如有特殊需要,須經有關標準計量管理機構批準。進口合同中應明確規定計算數量的時間和地點,例如以裝運時的數量、以目的港卸貨時的數量為準,或以進入進口地倉庫或工廠時核定的數量為準等。一般商品特別是初級產品的進口合同,可以規定溢短裝幅度,在由我方派船接貨的情況下,除應規定溢短裝幅度外,還應明確溢短裝“由買方決定”。 3.價格條款。目前,在國際貿易中使用的貿易術語很多,其中以FOB、CFR或CIF三種使用最多。在進口業務中,大多采用。FOB貿易術語,由我方派船到國外接運貨物。但是,對個別業務,我方派船不便,賣方又為資信較好的老客戶,可按CFR或CIF、條件成交。在多式聯運情況下,則可采用FCA、CP"r或CIP術語。進口合同的價格有凈價、含傭價、基價、推算價,價格中還可以減除數量折扣、季節折扣和特別折扣等。 4.裝運條款。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的裝運條款也是合同中的基本條款,交付貨物是賣方最基本的義務。在進口合同中,應訂明賣方裝運貨物的時間、地點和通知等義務的內容。買賣雙方在貨物交接過程中所承擔的責任是根據所采用的貿易術語所決定的。國際貿易中常用的FOB、CFR、CIF都屬于在裝運港交貨的貿易術語,只要賣方在裝運港把貨物裝上了船,取得了貨運單據并將其交給買方,也就認為已經履行了交貨的責任;如使用FCA、CPT、CIP貿易術語,賣方只要將貨物在發貨地交給承運人監管,即為交貨。我進口貨物的運輸方式大多為海洋運輸并較多使用FOB術語,有時也有使用CFR和CIF、貿易術語的。(1)FOB條件下的裝運條款。FOB條件下的裝運條款除了合同中應指定裝運港外,還應規定合理的裝運時間和裝運通知等。 a.裝運時間。進口合同中對裝運時間的規定不僅直接影響到我方能否及時取得貨物,以滿足生產、消費或轉售的需要,還涉及我方能否有足夠時間安排船只并通知賣方。因此,裝運時間一般是規定一個期限,而不能規定某個肯定的日期。除此以外,進口合同中還應規定賣方不能按時交貨或買方不能按時派船應承擔的責任。b.裝運通知。FOB進口合同的裝運通知條款的內容主要有:賣方的貨妥通知;買方的派船通知和賣方裝船后的通知。為了便于買方既按合同又按賣方的要求派出船只,進口合同中應規定賣方發出貨物業已備妥的通知期限、通知的內容及未按要求發出通知應承擔的責任。為了使賣方能按照船期安排裝船,買方應給予賣方關于船名、裝船地點和所要求的裝運時間的充分通知。(2)CFR和CIF條件下的裝運條款。按CFR和CIF條件訂立的進口合同,由賣方安排運輸,為維護我方利益,應對賣方關于運輸的責任在合同中作適當規定。在CFR條件下,由賣方租船、訂艙、由買方負責保險,賣方在裝船后立即發出裝船通知就顯得格外重要,因此,合同中還應訂立裝運通知和風險劃分的條款。5.付款條款。 進口合同中的付款條款對保障我方利益關系很大,如果稍有不慎,不僅會增加費用支出,而且還會發生付了款而拿不到貨物及/或我方需要的憑證和單據的情況。三、格式條款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根據我國《合同法》規定,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采用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凡已在格式條款中訂明的事項,在合同的基本條款中可以不再另作規定。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以非格式條款為準。當事人雙方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
以上就是有關“合同約首可包括什么?怎樣寫涉外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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