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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家庭內部房產分配的協議書模板
如果你是要辦財產分割協議公證的話,是在公證處辦理的。
財產分割協議又稱為析產協議,即財產共有人經協商,對共有財產達成一致分割意見的書面協議。財產(遺產)分割協議公證是公證處依法證明當事人之間簽訂分割共有財產的真實性、合法性的活動。
該業務類型主要適用于您與您的房屋共有人想對房屋份額做出約定的時候,需要辦理的公證。例如家庭共有財產分割、夫妻共有財產分割、共同繼承或受遺贈的財產分割、合伙(合作)或聯營的財產分割、析產協議等。
所需材料
1、申請人(一般為自然人)的身份證件(自然人提供身份證件,法人應提交法人資格證明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法定代理人應提交與被代理人關系的證明,委托代理人應提交授權委托書,代理人的身份證件);
2、申請人婚姻狀況證明材料;
3、財產權屬證明;
4、財產分割協議書(公證處可代擬);
5、申請人為法人時,可能需要提供公司章程、權力機構同意析產的決議等文書;
6、公證員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其他提醒:
根據具體情況,可能需要本人簽署合同,不能由他人代理,或對委托書的形式有特別要求,請與公證處聯系咨詢。
適用合同法的規定,若對合同的草擬有疑問的,建議參閱合同法或與公證處聯系咨詢。
可受理的公證處:
任一方的住所地、經常居住地或簽約地;涉及不動產的,必須由不動產所在地公證處受理。

2. 家庭房產分配協議書怎么寫才有效
遺產財產分割協議書要寫明,法定繼承人,遺囑指定的繼承人,遺贈扶養協議指定的繼承人等明確信息才有效。所謂繼承權主體,也就是享有繼承權、能行使繼承權的主體
房產現金遺產分割四方合同被繼承人: 被繼承人:繼承人: 萬元整的遺產未分割。我們是被繼承人的四個子女,是法定繼承人,因被繼承人未留下任何遺囑, 在平等自愿基礎上, 達成如下遺產分 萬元整
3. 家庭內部房產分配的協議書范本
經濟社會條件下,婚姻家庭案件中涉及農村房屋分割案件日趨增多,父母在其子女婚前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權,子女婚后家庭成員共同參與舊房翻建,當該房屋在涉及財產分割、拆遷利益分配時,便成為訴訟當事人爭議的焦點。 農村房屋與宅基地使用權緊密相連,但我國《物權法》《土地管理法》等民事法律對此類問題缺乏明確規定,例如兒媳在婚后與公婆共同參與舊房翻建,其在離婚后能否主張對共建的農村房屋進行分割?若可分割,分割后的房屋所涉宅基地使用權如何認定?原宅基地原使用權人是否有權對宅基地使用權進行分割“處分”? 一、認定標準 農村房屋分割應堅持“一戶一宅”和“房地一體”的原則。 在審判婚姻家庭類案件中,處理農村房屋分割問題時,基本都回避了宅基地利益的分配。以青海省都蘭縣人民法院(2019)青2822民初20號分家析產一案為例,法院以原告婚后與其丈夫及公婆共同參與房屋翻建而認定為家庭共有財產,根據原告及其公婆事先自愿達成的析產協議,結合庭審中雙方意愿進行了分割。問題在于,遷入一方在離婚后,是否享有原住民(公婆)已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權利益。 二、問題分析 此類問題的存在主要是由于宅基地利益享有主體的認識不同,對宅基地使用權的性質存在分歧,尤其是“一戶一宅”和“房地一體”的認識分歧較大,因此在婚姻家庭類案件中涉及房屋分割等糾紛的處理結果也呈現多樣性。我國在《物權法》用益物權編中,對宅基地使用權的規定僅就取得、行使、轉讓等問題簡要講述,《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及國土資源部《關于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見》中,對宅基地申請審批、一戶一宅、出賣出租等做出簡單規定,除此之外,無其他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依據。在審判實踐中對涉及房屋分割引申的宅基地使用權利益分割的問題缺乏指導。 三、處理意見 在分家析產糾紛中,其他家庭成員與宅基地使用權人共同出資出力,建造房屋,雙方對共建房屋有約定時應從其約定,雙方無約定時,除認定為共建人是對宅基地使用權人的幫助或者對其享有的債權以外,出資出力人對房屋享有共有份額應無爭議。此時問題在于,出資出力人是否因對所建房屋享有共有份額而享有相應的宅基地使用利益。根據房地一體的基本現實,實際上分割部分共建房屋的過程,為宅基地使用權人擬制的意思表示,即讓渡部分宅基地使用權。但宅基地使用權人除法律規定的占有、使用該宅基地的此類權利之外,是否享有一定的處分權。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第四款 “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的規定,村民在出賣、出租其已獲得的宅基地后,基于房地一體,村民便因其處分行為而喪失了再次申請審批宅基地的權利。因此,法律并未禁止對宅基地使用權進行有限制的處分,從當前司法實踐看,人民法院對同一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間農村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認定為有效,分家析產案件中可舉重以明輕,即法律對轉讓農村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權的交易行為尚不禁止,那么對宅基地使用權人因允許其他家庭成員通過共建房屋等情形而讓渡一部分宅基地使用權的情況,更無理由禁止。 對于宅基地的利益主體理解,其基本原則應當一致,即必須正確理解“一戶一宅”,明確宅基地使用權原始取得時的利益主體范圍;其次,其他家庭成員通過共同對舊房翻建等情形,須區分不同主體出資、出力行為的真實意思表示及性質,界定其對所建房屋享有何種權利,進而判斷其是否可以繼受取得相應的宅基地使用權;再次,應結合當地習俗、政策等綜合因素,力求公正處理個案。 轉自:微法官 文:楊銀堆
4. 家產分配協議書內容
工傷死亡員工子女的撫恤金是由社保支付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九條 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
5. 房產分配協議書范本
根據我國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的規定,離婚房產過戶是否收取契稅分情況處理:
夫妻離婚,對共有房產重新分割或歸屬一方的,不征收契稅。原屬于夫妻一方所有的房產,離婚時權屬發生變化的,應按贈與行為征收契稅。但是離婚房產過戶的,不收取個人所得稅。在此需要提醒的是在具體地區契稅的是否收取及收取數額可能會有區別。因此,在離婚房產過戶時,可以去相關部門進行咨詢。也可以咨詢律師,在律師的幫助下辦理離婚房產過戶。契稅按產價百分之二;印花稅按產價萬分之五。登記費80.00元;交易手續費百分之二(按產價);工本費20.00元在計算離婚房產過戶的費用時,在地區上會有差別,。雙方共同申請,房地權證書,身份證明,離婚證書,離婚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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