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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訴訟財產保全有什么作用
王靜波法官:訴前財產保全是指在情況緊急,如果不立即采取應急措施就將使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情況下,利害關系人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對被申請人的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強制措施。
訴前財產保全可以在立案前即被申請人尚未察覺到即將被提起訴訟時,迅速、快捷地對對方的財產實施查封、凍結、扣押等手段,因此可以有效地防止對方轉移隱匿財產,降低可能存在的財產執行風險,最大限度地實現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實踐證明,這時,被申請人往往會主動與申請人協商解決糾紛,使糾紛得到及時解決。既節省了案件受理費等訴訟支出,又減少了執行風險。
2. 訴訟財產保全后能得到哪些保障?
申請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對于可能因當事人一方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不能執行或難以執行的案件,在對該案判決前,依法對訴訟標的物或與本案有關的財物采取的強制性措施。財產申請保全申請書是民事訴訟中重要的文書。它是指人民法院在案件審理前或者訴訟過程中,對當事人的財產或者爭議標的物所采取的一種強制措施。財產保全包括訴前保全和訴訟保全兩種。凡是在起訴以前向法院申請保全的是訴前保全;在訴訟過程申請保全的是訴訟保全。
3. 民事訴訟財產保全是什么意思
合同保全制度,是指法律為防止因債務人財產的不當減少致使債權人債權的實現受到危害,而設置的保全債務人責任的法律制度。具體包括債權人代位權制度和債權人撤銷權制度。其中,債權人的代位權著眼于債務人的消極行為,當債務人有權利行使而不行使,以致影響債權人權利的實現時,法律允許債權人代債務人之位,以自己的名義向第三人行使債務人的權利;而債權人的撤銷權則著眼于債務人的積極行為,當債務人在不履行其債務的情況下,實施減少其財產而損害債權人債權實現的行為時,法律賦予債權人有訴請法院撤銷債務人所為的行為的權利。
合同保全與民事訴訟中的財產保全是不同的。所謂民事訴訟中的財產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案件受理前或訴訟過程中,為了保證判決的執行或避免財產遭受損失,而對當事人的財產和爭議的標的物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措施,它是程序法所規定的措施,一般都需要由當事人提出申請。而合同的保全,只是實體法中的制度,它是通過債權人行使代位權、撤銷權而實現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七十三條第一款
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七十四條第一款
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條??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但是該權利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相對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
4. 訴訟財產保全有什么作用和用途
訴前財產保全與訴訟中財產保全的區別是:
1.申請的主體不同。訴前財產保全是在起訴前由利害關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中財產保全是當事人在訴訟進行中申請財產保全。訴訟中財產保全應當由申請人提出申請,必要時人民法院可以依職權采取保全措施。訴前財產保全由利害關系人提出申請,法院不得依職權采取保全措施。
2.申請財產保全的時間不同。訴訟中財產保全應當在案件受理后、判決生效前提出申請;訴前財產保全必須在起訴前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請。
3.對申請人是否提供擔保的要求不同。訴訟中財產保全,人民法院責令提供擔保的,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沒有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的,申請人可以不提供擔保,人民法院依職權采取保全措施的,有關的利害關系人也可以不提供擔保。訴前財產保全,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
5. 訴訟保全有用嗎
好處是可以在立案前即被申請人尚未察覺到即將被提起訴訟時,迅速、快捷地對對方的財產實施查封、凍結、扣押等手段,因此可以有效地防止對方轉移隱匿財產,降低可能存在的財產執行風險,最大限度地實現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實踐證明,這時,被申請人往往會主動與申請人協商解決糾紛,使糾紛得到及時解決。既節省了案件受理費等訴訟支出,又減少了執行風險。
但是,如果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損失。
6. 訴訟財產保全的作用
訴前財產保全是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當事人享有的重要訴訟權利之一,有如下重要作用:
1.訴前財產保全的特點是能及時有效地防止義務人轉移、隱匿、揮霍其財產。由于被申請人的財產處于查封、扣押、凍結狀態,其想要逃避法律義務已成為不可能。因此,其往往會主動與申請人協商解決糾紛。實踐證明,大量具有財產給付內容的案件,都在訴訟前或訴訟中以和解方式得到了解決,降低了當事人的訴訟成本。
2.由于被申請人的財產在人民法院的控制之下,當即可直接執行這部分財產,及時實現申請人的合法權益,使申請人的損失降到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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