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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沒收財產的范圍ppt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林地權屬管理
第三章 林地的保護、開發和利用
第四章 林地的征用、占用管理
第五章 罰 則
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林地的保護管理,合理開發利用林地資源,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及有關法規,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林地,包括郁閉度0.3以上的喬木林地,疏 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造林地,采伐跡地,火燒跡地,苗圃地和經規劃的宜林地。
第三條 在大連市行政區域內開發、利用、保護和管理林地,必須 遵守本條例。
國有林業單位經營范圍內的其他林業用地的保護和管理,也適用本 條例。
第四條 林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 個人不得侵犯。
林地使用權可依法出讓、轉讓、出租、抵押。
第五條 市及縣(市)、區林業行政部門,是同級人民政府林業主 管部門。
大連城市規劃區及建制鎮內的國有園林綠地(不含國營林場),由 城建部門依法進行管理。
各級計劃、規劃土地、公安等有關部門,應協同林業和城建部門做 好林地的保護和管理工作。
第六條 林業主管部門管理林地的主要職責:
(一)林地的調查、統計、監測及制定林地保護、開發、利用規劃;
(二)林地產權登記、變更;

(三)審核批準征占用林地;
(四)查處非法侵占、破壞和違法使用林地的行政案件;
(五)調處林地權屬爭議。
第七條 對在林地的保護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 各級人民政府應給予表揚或獎勵。
第二章 林地權屬管理
第八條 林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確認,按《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的規定核發證書。
第九條 辦理權屬登記,由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負責審核,其中 屬于鐵路、交通、部隊和其他市屬以上企事業單位使用的林地,由市林業主管部門或授權縣(市)、區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報大連市人民政府 確認核發林權證;其他林地,由所在縣級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報同級人民政府確認發證。
第十條 申請辦理權屬登記的單位和個人應持申請書、原始權屬證 明和林木種類數量、林地圖紙等有關資料,向所在縣級林業主管部門申請辦理。
第十一條 在不改變林地用途的前提下,林地所有者可以拍賣宜林 荒地,出租林地使用權,出讓國有林地使用權。依法取得林地使用權的使用者可以轉讓、出租、抵押林地使用權。拍賣、出讓、轉讓、出租、 抵押林地使用權必須依法簽訂合同,合同中必須具備下列條款:
(一)地塊的位置、面積、四至;
(二)使用期限;
(三)使用期限內資源的保護、開發、利用等具體要求;
(四)使用期滿,地上林木及其他附著物的歸屬;
(五)違約責任及處理辦法。
林地使用權拍賣、出讓、轉讓、出租、抵押辦法,按國家、省、市 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拍賣、出讓和轉讓國有林地使用權的,應由具有法定資 格的中介機構對林地及其林木進行資產評估,并按審批權限報經林業主管部門審核。
第十三條 林地使用權的受讓人在合同有效期內,可以轉讓、出租、抵押其林地使用權,但必須履行林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權利和義務, 接受林地所有者、林業主管部門的監督和管理。
林地使用權可以繼承。
第十四條 因出讓、轉讓、出租、抵押、繼承等原因需要變更使用 權的,須向原發證機關辦理變更手續,更換林地使用權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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