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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財產性
知識產權權能是指知識產權的權利內容。知識產權的每項權能都是知識產權這個權利的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是知識產權的作用的體現。
中文名
知識產權權能
對象
權利內容
屬性
識產權這個權利
本質
作用的體現
快速
導航
相較區別
分類
擴張知識霸權
主要內容
知識產權權能主要包括:(1)專利權;(2)實施權;(3)禁止權;(4)許諾銷售權;(5)標記權;(6)專用權;(7)許可權;(8)轉讓權;(9)特許經營權;(10)發表權;(11)署名權;(12)復制權;(13)表演權;(14)改編權;(15)注釋權;(16)整理權;(17)翻譯權;(18)修改權;(19)廣播權;(20)展覽權;(21)匯編權;(22)攝制權;(23)出租權;(24)信息網絡傳播權;(25)放映權;(26)發行權;(27)保護作品完整權;(28)進口權;(29)出口權;(30)收費權;(31)其他處分權等權能。

知識產權是有形財產權
知識產權是一種無形財產權,客體的非物質性是知識產權的本質屬性,其具體表現為:
(1)不發生有形控制的占有。由于智力成果不具有物質形態,不占有一定的空間,人們對它的占有不是一種實在而具體的占據,而是表現為對某種知識、經驗的認識與感受。
(2)不發生有形損耗的使用。智力成果的公開性是知識產權產生的前提條件。由于智力成果必須向社會公示、公布,人們從中得到有關知識即可使用,而且在一定時空條件下,可以被若干主體共同使用。。
(3)不發生消滅智力成果的事實處分與有形交付的法律處分。智力成果不可能由實物形態消費而導致其本身消滅之情形,它的存在僅會因法定保護期屆滿產生專有財產與社會公共財富的區別。同時,有形交付與法律處分并無聯系
知識產權財產性收益
夫妻共同財產應當嚴格按照我們國家《民法典》當中的內容來進行認定,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的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住房公積金是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作為個人儲蓄、單位資助、專項使用的具有長期儲蓄功能的住房公積金來說,其中一部分就是從個人工資中扣除的,屬于工資的一部分,實際上就是個人平時收入的儲備。
夫妻一方或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工資收入、福利分房等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因此,在此期間所得或者應得的住房公積金與住房補貼,也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二、公積金算不算共同財產
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作為個人儲蓄、單位資助、專項使用的具有長期儲蓄功能的住房公積金來說,其中一部分就是從個人工資中扣除的,屬于工資的一部分,實際上就是個人平時收入的儲備。
夫妻一方或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工資收入、福利分房等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因此,在此期間所得或者應得的住房公積金與住房補貼,也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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