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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水利基金的計稅依據是什么
法律分析:水利基金的計稅依據是不含稅收入也就是以增值稅銷售額作為計稅依據。水利基金屬于地方性政策,有的地方征收,也有的地方不征收。對于水利建設基金的稅率,各地還是存在很大的自主性,因此也存在著很大的差異。1. 以增值稅銷售額作為計稅依據。銷售額顧名思義就是企業的不含稅銷售額。(1)銷售額計算:銷售額售量×平均銷售價格。(2)不含稅銷售額:不含稅銷售額稅銷售額/(1+稅率或征收率)。(3) 增值稅:應納稅額項稅額-進項稅額。法律依據:《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辦法》第五條 中央水利建設基金的提取辦法按照財政部有關規定執行。地方水利建設基金提取和劃轉辦法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規定執行。財政部要進一步完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向企事業單位和個體經營者征收水利建設基金的政策。第六條 水利建設基金按下列規定安排使用(一)中央水利建設基金專項用于:關系經濟社會發展全局的防洪和水資源配置工程建設及其他經國務院批準的水利工程建設;中央水利工程維修養護;防汛應急度汛。資金使用結構為:55%用于水利工程建設;30%用于水利工程維修養護;15%用于應急度汛,各部分資金結余可統籌安排使用。(二)地方水利建設基金專項用于:大江大河主要支流、中小河流、湖泊治理險水庫除險加固市防洪設施建設方水資源配置工程建設方重點水土流失防治工程建設村飲水和灌區節水改造工程建設方水利工程維修養護和更新改造汛應急度汛他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水利工程項目。第七條 水利建設基金收支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實行專款專用,年終結余結轉下年度安排使用。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水利建設規劃,編制年度水建設基金支出預算,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后,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財政部門根據批準的水利建設基金預算和基金實際征收入庫情況撥付資金。其中,水利建設基金用于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要納入固定資產投資計劃。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年度水利建設基金預算執行情況,編制水利建設基金決算,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
2,水利基金的計稅依據是什么
水利建設基金計稅依據是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以及企業的不含稅銷售額。水利建設基金的稅率,各地有很大的自主性,不同的地方實際征收的稅率差異很大。省份不同具體的稅率也有所不同。水利建設基金計稅依據以銷售額為計稅依據。這里的銷售額指的就是,企業的不含稅銷售額。這種方法,使用的范圍很廣。比如說,浙江省水利基金的稅率是0.01%;寧夏回族自治區水利建設基金的稅率是0.07%;湖南省水利基金的稅率是0.06%。以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為計稅依據。這個依據主要是以山東為例,山東在征收水利建設基金時,使用了和其他省份不同的計算方法,即以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為計稅依據。水利建設基金介紹水利建設基金是專項用于水利建設的政府性基金。由中央水利建設基金和地方水利建設基金組成。中央水利建設基金主要用于關系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全局的大江大河重點工程的維護和建設。地方水利建設基金主要用于城市防洪及中小河流、湖泊的治理、維護和建設。水利建設基金征收標準從事生產經營的單位和個人應繳納的水利建設基金,由地方稅務機關根據增值稅和營業稅的納稅期限按月或按季征收。繳款義務人應當按生產、經營收入的0.6‰征收,自期滿之日起15日內向其機構所在地地方稅務機關申報繳納水利建設基金。其中,省電力公司及其所屬統一核算單位在其總公司所在地繳納;繳款義務人在省內取得的建筑安裝勞務收入,轉讓、出租土地使用權收入,銷售、出租不動產收入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分別向建筑安裝勞務發生地、土地所在地、不動產所在地的地方稅務機關申報繳納水利建設基金。自應當申報繳納之日起超過6個月沒有申報繳納的,由其機構所在地地方稅務機關補征。水利建設基金免繳范圍未達到增值稅、營業稅起征點的生產經營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國家規定免征增值稅、營業稅的生產經營收入;駐湘軍工企業(不含已核發了工商營業執照的軍轉民企業)銷售軍工產品收入;國防工程、防洪工程(不含經營服務性配套設施建設)、孤兒院、敬老院建設用地;國家規定的其他免征情形。

3,水利基金的計稅依據是什么
水利基金的計稅依據是《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辦法》第一條:為加快水利建設,提高防洪減災和水資源配置能力,緩解水資源供需矛盾,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國務院關于充實完善水利建設基金的要求,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水利建設基金是用于水利建設的專項資金,由中央水利建設基金和地方水利建設基金組成。中央水利建設基金主要用于關系經濟社會發展全局的重點水利工程建設。地方水利建設基金主要用于地方水利工程建設。跨流域、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重大水利建設工程和跨國河流、國界河流我方重點防護工程的治理投資由中央和地方共同負擔。第三條:中央水利建設基金的來源:(一)從車輛購置稅收入中定額提取。(二)從鐵路建設基金、港口建設費收入中提取3%。(三)經國務院批準的其他可用于水利建設基金的資金。第四條:地方水利建設基金的來源:(一)從地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收費、附加)中提取3%。應提取水利建設基金的地方政府性基金(收費、附加)項目包括:養路費、公路建設基金、車輛通行費、公路運輸管理費、地方交通及公安部門的駕駛員培訓費、地方分成的電力建設基金、市場管理費、個體工商業管理費、征地管理費、市政設施配套費。(二)有重點防洪任務的城市要從征收的城市維護建設稅中劃出不少于15%的資金,用于城市防洪建設。具體比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有重點防洪任務的城市包括:北京、天津、沈陽、盤錦、長春、吉林、哈爾濱、齊齊哈爾、佳木斯、鄭州、開封、濟南、合肥、蕪湖、安慶、淮南、蚌埠、上海、南京、武漢、黃石、荊州、南昌、九江、長沙、岳陽、成都、廣州、南寧、梧州、柳州市,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有重點防洪任務的城市。(三)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征收的用于水利工程和防洪設施建設的各項基金(資金、附加、收費),統一納入地方水利建設基金。第五條 中央水利建設基金的劃轉辦法由財政部會同國家計委、水利部另行制定。地方水利建設基金的劃轉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參照中央水利建設基金劃轉辦法,根據各地實際情況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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