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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公司制造業像客戶收取的產品設計費 該筆設計費的會計分錄如何
借:應收賬款、銀行存款、庫存現金 貸:營業外收入支持一下感覺挺不錯的借:應收賬款、銀行存款、庫存現金 貸:營業外收入支持一下感覺挺不錯的
2,產品設計費入什么科目
借;銷售費用---廣告費 5500 貸;銀行存款 5500 購進投影儀借:庫存商品50000貸:銀行存款或應付賬款50000借;銷售費用---廣告費 5500 貸;銀行存款 5500 購進投影儀借:庫存商品50000貸:銀行存款或應付賬款50000
3,外匯收了一筆產品設計費不屬于核銷項下收匯我應該怎么處理
產品設計費應屬營業稅范疇,開營業稅發票。搞出現金直接私吞 不管其他產品設計費應屬營業稅范疇,開營業稅發票。營業稅范疇產品設計費應屬營業稅范疇,開營業稅發票。搞出現金直接私吞 不管其他產品設計費應屬營業稅范疇,開營業稅發票。營業稅范疇
4,以銀行存款支付新產品的展銷費用50000元請編寫會計分錄
借:業務宣傳費 50000貸:銀行存款 50000以銀行存款支付市科研所新產品設計費2000元,會計分錄為:1、屬于研究階段發生的支出:借:研發支出——費用化支出2000 貸:銀行存款2000期末:借:管理費用2000 貸:研發支出——費用化支出20002、屬于開發階段發生的支出,符合資本化條件:借:研發支出——資本化支出2000 貸:銀行存款2000無形資產未研發完成將“研發支出—資本化支出”科目的期末余額列示于資產負債表中的“開發支出”項目。 《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會計科目和主要賬務處理》(財政部財會[2006]18 號)“5301 研發支出”:一、本科目核算企業進行研究與開發無形資產過程中發生的各項支出。二、本科目可按研究開發項目,分別“費用化支出”、“資本化支出”進行明細核算。三、研發支出的主要賬務處理。(一)企業自行開發無形資產發生的研發支出,不滿足資本化條件的,借記本科目(費用化支出),滿足資本化條件的,借記本科目(資本化支出),貸記“原材料”、“銀行存款”、“應付職工薪酬”等科目。(二)研究開發項目達到預定用途形成無形資產的,應按本科目(資本化支出)的余額,借記“無形資產”科目,貸記本科目(資本化支出)。期(月)末,應將本科目歸集的費用化支出金額轉入“管理費用” 科目,借記“管理費用”科目,貸記本科目(費用化支出)。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企業正在進行無形資產研究開發項目滿足資本化條件的支出。借:銷售費用 50000 貸:銀行存款 50000借:業務宣傳費 50000貸:銀行存款 50000以銀行存款支付市科研所新產品設計費2000元,會計分錄為:1、屬于研究階段發生的支出:借:研發支出——費用化支出2000 貸:銀行存款2000期末:借:管理費用2000 貸:研發支出——費用化支出20002、屬于開發階段發生的支出,符合資本化條件:借:研發支出——資本化支出2000 貸:銀行存款2000無形資產未研發完成將“研發支出—資本化支出”科目的期末余額列示于資產負債表中的“開發支出”項目。 《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會計科目和主要賬務處理》(財政部財會[2006]18 號)“5301 研發支出”:一、本科目核算企業進行研究與開發無形資產過程中發生的各項支出。二、本科目可按研究開發項目,分別“費用化支出”、“資本化支出”進行明細核算。三、研發支出的主要賬務處理。(一)企業自行開發無形資產發生的研發支出,不滿足資本化條件的,借記本科目(費用化支出),滿足資本化條件的,借記本科目(資本化支出),貸記“原材料”、“銀行存款”、“應付職工薪酬”等科目。(二)研究開發項目達到預定用途形成無形資產的,應按本科目(資本化支出)的余額,借記“無形資產”科目,貸記本科目(資本化支出)。期(月)末,應將本科目歸集的費用化支出金額轉入“管理費用” 科目,借記“管理費用”科目,貸記本科目(費用化支出)。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企業正在進行無形資產研究開發項目滿足資本化條件的支出。借:銷售費用 50000 貸:銀行存款 50000

5,以銀行存款支付市科研所新產品設計費2000元求會計分錄
實際結算金額5000+850=5850元:借,會計分錄如下:銀行存款5850 貸不含稅銷售額5000元,應計增值稅銷項稅額5000*17%=850元以銀行存款支付市科研所新產品設計費2000元,會計分錄為:1、屬于研究階段發生的支出:借:研發支出——費用化支出2000 貸:銀行存款2000期末:借:管理費用2000 貸:研發支出——費用化支出20002、屬于開發階段發生的支出,符合資本化條件:借:研發支出——資本化支出2000 貸:銀行存款2000無形資產未研發完成將“研發支出—資本化支出”科目的期末余額列示于資產負債表中的“開發支出”項目。 《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會計科目和主要賬務處理》(財政部財會[2006]18 號)“5301 研發支出”:一、本科目核算企業進行研究與開發無形資產過程中發生的各項支出。二、本科目可按研究開發項目,分別“費用化支出”、“資本化支出”進行明細核算。三、研發支出的主要賬務處理。(一)企業自行開發無形資產發生的研發支出,不滿足資本化條件的,借記本科目(費用化支出),滿足資本化條件的,借記本科目(資本化支出),貸記“原材料”、“銀行存款”、“應付職工薪酬”等科目。(二)研究開發項目達到預定用途形成無形資產的,應按本科目(資本化支出)的余額,借記“無形資產”科目,貸記本科目(資本化支出)。期(月)末,應將本科目歸集的費用化支出金額轉入“管理費用” 科目,借記“管理費用”科目,貸記本科目(費用化支出)。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企業正在進行無形資產研究開發項目滿足資本化條件的支出。"以銀行存款支付市科研所新產品設計費2000元"。分兩種情況處理。1、一般情況下計入當期損益借:管理費用 2 000 貸:銀行存款 2 0002、為特定客戶設計產品所發生的、可直接確定的設計費用計入產品的成本借:制造費用 2 000 貸:銀行存款 2 000實際結算金額5000+850=5850元:借,會計分錄如下:銀行存款5850 貸不含稅銷售額5000元,應計增值稅銷項稅額5000*17%=850元以銀行存款支付市科研所新產品設計費2000元,會計分錄為:1、屬于研究階段發生的支出:借:研發支出——費用化支出2000 貸:銀行存款2000期末:借:管理費用2000 貸:研發支出——費用化支出20002、屬于開發階段發生的支出,符合資本化條件:借:研發支出——資本化支出2000 貸:銀行存款2000無形資產未研發完成將“研發支出—資本化支出”科目的期末余額列示于資產負債表中的“開發支出”項目。 《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會計科目和主要賬務處理》(財政部財會[2006]18 號)“5301 研發支出”:一、本科目核算企業進行研究與開發無形資產過程中發生的各項支出。二、本科目可按研究開發項目,分別“費用化支出”、“資本化支出”進行明細核算。三、研發支出的主要賬務處理。(一)企業自行開發無形資產發生的研發支出,不滿足資本化條件的,借記本科目(費用化支出),滿足資本化條件的,借記本科目(資本化支出),貸記“原材料”、“銀行存款”、“應付職工薪酬”等科目。(二)研究開發項目達到預定用途形成無形資產的,應按本科目(資本化支出)的余額,借記“無形資產”科目,貸記本科目(資本化支出)。期(月)末,應將本科目歸集的費用化支出金額轉入“管理費用” 科目,借記“管理費用”科目,貸記本科目(費用化支出)。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企業正在進行無形資產研究開發項目滿足資本化條件的支出。"以銀行存款支付市科研所新產品設計費2000元"。分兩種情況處理。1、一般情況下計入當期損益借:管理費用 2 000 貸:銀行存款 2 0002、為特定客戶設計產品所發生的、可直接確定的設計費用計入產品的成本借:制造費用 2 000 貸:銀行存款 2 000
6,新產品研發費的處理
對國家稅務總局日前制定的《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試行)》(國稅發[2008]116號)進行解讀。 明確界定適用對象 據悉,該辦法適用于財務核算健全并能準確歸集研究開發費用的居民企業(以下簡稱企業),并明確企業享受加計扣除優惠的研究開發活動,必須是屬于從事《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和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等部門公布的《當前優先發展的高技術產業化重點領域指南(2007年度)》規定的項目研發活動。 八種費用可扣除 符合條件的企業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實際發生的下列費用支出,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規定實行加計扣除。 (一)新產品設計費、新工藝規程制定費以及與研發活動直接相關的技術圖書資料費、資料翻譯費。 (二)從事研發活動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動力費用。 (三)在職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的工資、薪金、獎金、津貼、補貼。 (四)專門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的折舊費或租賃費。 (五)專門用于研發活動的軟件、專利權、非專利技術等無形資產的攤銷費用。 (六)專門用于中間試驗和產品試制的模具、工藝裝備開發及制造費。 (七)勘探開發技術的現場試驗費。 (八)研發成果的論證、評審、驗收費用。 對企業共同合作開發的項目,凡符合上述條件的,由合作各方就自身承擔的研發費用分別按照規定計算加計扣除。對企業委托給外單位進行開發的研發費用,凡符合上述條件的,由委托方按照規定計算加計扣除,受托方不得再進行加計扣除。而對委托開發的項目,受托方應向委托方提供該研發項目的費用支出明細情況,否則,該委托開發項目的費用支出不得實行加計扣除。 企業須對研發費用實行專項專賬管理:若在一個納稅年度內進行多個研究開發活動的,應按照不同開發項目分別歸集可加計扣除的研究開發費用額,同時必須按照辦法附表的規定項目,準確歸集填寫年度可加計扣除的各項研究開發費用實際發生金額。企業未設立專門的研發機構或企業研發機構同時承擔生產經營任務的,應對研發費用和生產經營費用分開進行核算,準確、合理的計算各項研究開發費用支出,對劃分不清的,不得實行加計扣除。 根據辦法規定,企業根據財務會計核算和研發項目的實際情況,對發生的研發費用進行收益化或資本化處理的,可按下述規定計算加計扣除: 一是研發費用計入當期損益未形成無形資產的,允許再按其當年研發費用實際發生額的50%,直接抵扣當年的應納稅所得額; 二是研發費用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該無形資產成本的150%在稅前攤銷。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攤銷年限不得低于10年。 允許企業集團合理分攤研發費 企業集團根據生產經營和科技開發的實際情況,對技術要求高、投資數額大,需要由集團公司進行集中開發的研究開發項目,其實際所發生的研究開發費,應當按照權利和義務、費用支出和收益分享一致的原則,合理確定研究開發費用的分攤方法,同時應提供明確規定參與各方在該研究開發項目中的權利和義務、費用分攤方法等內容的集中研究開發項目協議或合同,并由企業集團母公司負責編制集中研究開發項目的立項書、研究開發費用預算表、決算表和決算分攤表。 企業應報送的相關資料 2008年度申請研究開發費稅前加計扣除的企業,應在年度終了后至年度納稅申報前向主管稅務部門報送如下資料: (1)企業所得稅減免優惠備案表;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開發項目計劃書和研究開發費預算; (3)自主、委托、合作研究開發專門機構或項目組的編制情況和專業人員名單; (4)自主、委托、合作研究開發項目當年研究開發費用發生情況歸集表; (5)企業總經理辦公會或董事會關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開發項目立項的決議文件; (6)委托、合作研究開發項目的合同或協議; (7)納稅人研究開發項目的效用、研究成果報告等相關情況及核算情況說明; (8)科技或經貿部門的《企業研究開發項目審查表》; (9)無形資產成本核算說明(僅適用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形成無形資產情形); (10)中介機構出具的鑒證報告。 此外,企業實際發生的研究開發費,在年度中間預繳所得稅時,允許據實計算扣除,在年度終了進行所得稅年度申報和匯算清繳時,再依照本辦法的規定計算加計扣除。市地稅局表示,對申報的研究開發費用不真實或者資料不齊全的,不得享受研究開發費用加計扣除,主管稅務機關有權對企業申報的結果進行合理調整。對企業申報的研究開發項目有異議的,稅務部門可要求企業提供地市以上政府科技部門的鑒定意見書。可以在管理費用下列個研發費,然后把這些費用都歸集到這個科目 還有一種是要列到研發費用這個科目,等研發完成,再轉到無形資產,不同情況會有不同處理方法
7,研發費用加計扣除
研發費用的加計扣除一直是企業實務工作中的難點。對此,《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試行)》(國稅發〔2008〕116號,下稱“116號文”)從八個方面對可加計扣除研究開發費的范圍作了規定。 116號文第四條規定:“企業從事《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和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等部門公布的《當前優先發展的高技術產業化重點領域指南(2007年度)》規定項目的研究開發活動,其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實際發生的下列費用支出,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規定實行加計扣除: (一)新產品設計費、新工藝規程制定費以及與研發活動直接相關的技術圖書資料費、資料翻譯費。 (二)從事研發活動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動力費用。(三)在職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的工資、薪金、獎金、津貼、補貼。(四)專門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的折舊費或租賃費。(五)專門用于研發活動的軟件、專利權、非專利技術等無形資產的攤銷費用。(六)專門用于中間試驗和產品試制的模具、工藝裝備開發及制造費。(七)勘探開發技術的現場試驗費。(八)研發成果的論證、評審、驗收費用。”盡管116號文作了八個方面的具體規定,但企業在日常涉稅處理實務中往往還會出現一些無法正確判斷是否可以加計扣除的開發費用,如對一些與八項費用相關或相似,或從會計核算角度應該作為研究開發費歸集,但又不屬于八項費用范圍的究竟是否可以加計扣除的問題。為此,筆者對容易產生疑問但不可以加計扣除的四個方面的具體費用分析如下。 依據116號文,“在職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的工資、薪金、獎金、津貼、補貼”可以加計扣除,因此,企業為在職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列支或繳納的雖與工資額密切相關的費用,如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養老保險費、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等“三費、五險、一金”均不可以加計扣除。另外,由于116號文規定必須是“在職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所以,即使是直接從事研發活動的,但屬于非在職的臨時外聘研發人員,或者是為研究開發活動提供直接管理和服務的人員,這部分人員的工資、薪金、獎金、津貼、補貼等也不可以加計扣除。 由于116號文規定“專門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的折舊費或租賃費”可以加計扣除,所以,一方面,即使是企業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但用于這些儀器、設備運行的維護、維修、改建、改裝等費用(包括期間費用和資本化費用)不可以加計扣除;另一方面,企業用于研發活動的非儀器、設備類的其他固定資產的折舊費、租賃費,以及發生的維護、維修、改建、改裝等費用(包括期間費用和資本化費用)也不可以加計扣除,如用于研發活動的房屋、建筑物及汽車等交通運輸工具;此外,既用于研發活動又用于一般生產的儀器、設備的折舊費和租賃費以及發生的維護、維修、改建、改裝等費用,因并非專用也不可加計扣除。 116號文規定:“專門用于中間試驗和產品試制的模具、工藝裝備開發及制造費”可以加計扣除,所以,企業用于中間試驗和產品試制設備的調整及檢驗費,樣品、樣機及一般測試手段購置費,試制產品的檢驗費等不可以加計扣除。依據116號文,“研發成果的論證、評審、驗收費用”可以加計扣除,所以,研發成果的評估以及知識產權的申請費、注冊費、代理費等費用不可以加計扣除。 另外,由于116號文沒有規定與研發活動直接相關的其他費用可以加計扣除,所以,企業發生的與研發活動雖有直接關系的一些其他費用也不可以加計扣除,如會議費、差旅費、辦公費、通訊費、外事費、研發人員培訓費、培養費、專家咨詢費、高新科技研發保險費用等。 但必須注意的是,對企業研發活動依法取得知識產權后,在境內外發生的知識產權維護費、訴訟費、代理費、“打假”及其他相關費用的支出,應從管理費用中據實列支,不應歸集為研究開發費用,也不可以加計扣除。 116號文第八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不允許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費用和支出項目,均不允許計入研究開發費用。”所以,企業發生的即使按照《企業會計準則》或《企業會計制度》規定可以列入成本或費用,但按照稅法規定不可以在所得稅稅前扣除的成本、費用,均不可以按照研究開發費實行加計扣除。如企業為研究開發支付的新產品設計費、新工藝規程制定費或資料翻譯費等因沒有合規票據而不可以稅前扣除的部分;又如,因發放給研發人員的工資、薪金未依法履行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義務而不可以稅前扣除的部分。三新研發費(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研發費用的加計扣除一直是企業實務工作中的難點。對此,《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試行)》(國稅發〔2008〕116號,下稱“116號文”)從八個方面對可加計扣除研究開發費的范圍作了規定。 116號文第四條規定:“企業從事《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和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等部門公布的《當前優先發展的高技術產業化重點領域指南(2007年度)》規定項目的研究開發活動,其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實際發生的下列費用支出,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規定實行加計扣除: (一)新產品設計費、新工藝規程制定費以及與研發活動直接相關的技術圖書資料費、資料翻譯費。 (二)從事研發活動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動力費用。(三)在職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的工資、薪金、獎金、津貼、補貼。(四)專門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的折舊費或租賃費。(五)專門用于研發活動的軟件、專利權、非專利技術等無形資產的攤銷費用。(六)專門用于中間試驗和產品試制的模具、工藝裝備開發及制造費。(七)勘探開發技術的現場試驗費。(八)研發成果的論證、評審、驗收費用。”盡管116號文作了八個方面的具體規定,但企業在日常涉稅處理實務中往往還會出現一些無法正確判斷是否可以加計扣除的開發費用,如對一些與八項費用相關或相似,或從會計核算角度應該作為研究開發費歸集,但又不屬于八項費用范圍的究竟是否可以加計扣除的問題。為此,筆者對容易產生疑問但不可以加計扣除的四個方面的具體費用分析如下。 依據116號文,“在職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的工資、薪金、獎金、津貼、補貼”可以加計扣除,因此,企業為在職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列支或繳納的雖與工資額密切相關的費用,如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養老保險費、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等“三費、五險、一金”均不可以加計扣除。另外,由于116號文規定必須是“在職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所以,即使是直接從事研發活動的,但屬于非在職的臨時外聘研發人員,或者是為研究開發活動提供直接管理和服務的人員,這部分人員的工資、薪金、獎金、津貼、補貼等也不可以加計扣除。 由于116號文規定“專門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的折舊費或租賃費”可以加計扣除,所以,一方面,即使是企業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但用于這些儀器、設備運行的維護、維修、改建、改裝等費用(包括期間費用和資本化費用)不可以加計扣除;另一方面,企業用于研發活動的非儀器、設備類的其他固定資產的折舊費、租賃費,以及發生的維護、維修、改建、改裝等費用(包括期間費用和資本化費用)也不可以加計扣除,如用于研發活動的房屋、建筑物及汽車等交通運輸工具;此外,既用于研發活動又用于一般生產的儀器、設備的折舊費和租賃費以及發生的維護、維修、改建、改裝等費用,因并非專用也不可加計扣除。 116號文規定:“專門用于中間試驗和產品試制的模具、工藝裝備開發及制造費”可以加計扣除,所以,企業用于中間試驗和產品試制設備的調整及檢驗費,樣品、樣機及一般測試手段購置費,試制產品的檢驗費等不可以加計扣除。依據116號文,“研發成果的論證、評審、驗收費用”可以加計扣除,所以,研發成果的評估以及知識產權的申請費、注冊費、代理費等費用不可以加計扣除。 另外,由于116號文沒有規定與研發活動直接相關的其他費用可以加計扣除,所以,企業發生的與研發活動雖有直接關系的一些其他費用也不可以加計扣除,如會議費、差旅費、辦公費、通訊費、外事費、研發人員培訓費、培養費、專家咨詢費、高新科技研發保險費用等。 但必須注意的是,對企業研發活動依法取得知識產權后,在境內外發生的知識產權維護費、訴訟費、代理費、“打假”及其他相關費用的支出,應從管理費用中據實列支,不應歸集為研究開發費用,也不可以加計扣除。 116號文第八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不允許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費用和支出項目,均不允許計入研究開發費用。”所以,企業發生的即使按照《企業會計準則》或《企業會計制度》規定可以列入成本或費用,但按照稅法規定不可以在所得稅稅前扣除的成本、費用,均不可以按照研究開發費實行加計扣除。如企業為研究開發支付的新產品設計費、新工藝規程制定費或資料翻譯費等因沒有合規票據而不可以稅前扣除的部分;又如,因發放給研發人員的工資、薪金未依法履行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義務而不可以稅前扣除的部分。三新研發費(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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